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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不可不知Ⅱ-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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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其他危害后果的发生,则构成其他犯罪。

    根据《刑法》第144条规定:对本罪的量刑幅度,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以下3个档次:(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警示:

    (1)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人们立世的原则当是推己及人。《论语》中有两句话,一句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即自己不想要的东西,不要强加于别人身上。另一句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即自己想在社会上立足,也要帮助别人立足,自己想要什么样的生活,也帮助别人达到这样的生活。有德的人生活得心安无愧,无德的人最受做坏事的苦。几千年遗留下来的为人处世之道,今天对我们仍然有重要意义。

    (2)迷途知返,回头是岸

    人生在世,谁都想过上好日子。但好日子不是靠来的、等来的、天上掉下来的,而是一步一个脚印、不惜吃苦流汗换来的。不懂这一点,总想一夜暴富、不劳而获,势必心生邪念,铤而走险。然而,去偷去抢去骗,过不上好日子,却面临牢狱之灾或送命的后果;昧着良心做黑市买卖,也过不上好日子,却如惊弓之鸟东躲西藏、提心吊胆。所以,生活没有捷径可走,面对现实、带着良知即可从容上路了。不过要常常自省自律,一旦行为出了偏差,要明白回头是岸,勇于迷途知返,及早改正,危害尚可补救。
依法创业 商业宣传应文雅广告内容要合法
    在一城市闹市区的路边,人们看到一幅非常惹眼的广告。广告安装在路边一专卖店外的橱窗上,大小约一平方米左右。广告中一位戴着眼镜的中年男子,上身仅穿一件女性的文胸,旁边还有一句说明:“‘峰胸’,就这么简单……”。

    由于广告地处闹市,来往行人较多,人们大都会看上几眼。一位周先生表示:这幅广告令其看了很不舒服,无论对男女都不太尊重。另一位市民李小姐表示:每次和男同事路过此广告时,都觉得很不好意思,这种玩笑太过分。后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此广告强制拆除。

    法律聚焦:违法广告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商业广告。

    《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广告法》第7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全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作为商家有义务遵守法律规定,有义务维护社会的良好风尚,树立文明新形象。如只顾追逐商业利益,不惜违背公共良俗,破坏社会风尚,则必遭舆论谴责和公众的唾弃以及法律制裁。

    案例警示:

    (1)商家当有羞耻之心

    商家是社会文明的窗口,不应蒙尘积垢,但有的商家出格作秀,除了本文例举的让男士穿着女士胸衣的广告以外,其他类似的广告也偶有遇见。是什么原因使商家陷入低俗、恶俗、庸俗的出招怪圈?是商家对名利的无耻追逐。这种做法对文化和道德的污染是十分严重的,它以丑代美、以恶替善、以非为是、以辱为荣。孟子说:“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羞耻心,就是有符合道德的是非善恶观念,它是做人的基点。商家若想在社会立足,当有羞耻之心。

    (2)商家当有识美之心

    商家是展示美的窗口,引领时尚之前沿。如没有文化底蕴、文明素养,就没有高雅的品位,只能在低级趣味中寻欢,在恶俗中作乐。其实,好的商业策划,新奇健康的创意,不仅能展示美好,还能弘扬社会文明,既养人眼,又润人心。

    (3)商家当有责任之心

    商家是社会一分子,当有社会责任感,负起对社会、对公众所应承担的义务。商家当以繁荣国民经济、推动社会文明进程为己任,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协调一致,以求同步发展。小我服从大我,个人经济利益与国家、与社会冲突时,要勇于舍弃、勇于牺牲。
依法创业 非法行医犯罪致人死亡要赔
    农民戴南,男,26岁,曾到某医学院学习,两年后,因多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被勒令退学。后来,他来到郊区姐姐家,用姐姐家的房屋,未经批准就开设私人诊所行医。一日,到市里打工的姑娘小宋患了急性阑尾炎,需要手术治疗。小宋因付不起市内大医院的手术费,经人介绍,找到戴南的私人诊所,双方谈妥以国家医院收费标准的半价手术。在手术中,戴南将小宋的右肾切除,造成严重后果。戴南因此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行医罪。

    法律聚焦: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是指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一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事业的管理秩序。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二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非法行医、屡教不改,以欺骗手段获取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骗取钱财数额较大的,非法行医的动机非常卑鄙的,等等。

    三是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是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第一,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疗人员。

    第二,主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第三,客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是行为犯,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只要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犯罪;而医疗事故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犯罪。

    此外,非法行医罪可能发生在医疗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非医疗过程中;而医疗事故罪只能发生在医疗过程中。

    根据《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定,对本罪的处罚有以下3个档次:

    (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造成就诊人员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因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警示:

    (1)求医问药,莫找黑医

    “牛不知角弯,马不知脸长。”一个连学业都未能完成、甚至连肾脏与阑尾都不分的人,竟敢操刀给人做手术,真是令人毛骨悚然。都说无知者无畏,但无知者也该有心吧!也该知道生命对于人来说只有一次吧!怎能对生命如此不负责任呢?可见,出于对金钱的占有,一些人已变得冷漠、冷血和冷酷无情了,已经不讲究道德和手段了。这真是人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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