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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不可不知Ⅱ-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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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金除了其担保性,还具有非补偿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而存在的。

    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但定金不是违约金,当事人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违约金条款。

    订金与定金不同,它是预付款,可称为诚意金,不具备担保性质,在最后交易没达成时,订金能全部退回。

    订金没有担保作用,在不履行合同时,不产生定金的法律后果。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有权请求返还订金;接受订金方不履行合同的,则如数返还订金。至于违约行为则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警示: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增多,人们因马虎大意、疏于防范而受骗上当已屡见不鲜。为了防止在经济活动中自己的利益受损,当事人应特别注意几点:

    (1)重视权利条款

    在签约时,要明确自己依法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在合同中,重视有关的权利条款是否齐全、具体。不重视自己权利的人,往往会给对方一个误导:不必重视他,占他些便宜没问题。而重视自己权利的人,往往会给对方一个警告:不要小瞧我,我不是好算计的。所以,人们相信只有对自己负责的人,才能对他人负责。

    (2)重视责任条款

    在经济活动中靠的是诚实信用。然而,诚实信用并非人人都能做到。所以,人们要有防范意识,重视责任条款。对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不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的后果须一一确定。使破坏规则者不能因此获利或不受惩罚,使不守约定的人付出心痛的代价。维护经济活动中的公平、公正秩序,维护权利者的尊严。

    (3)重视文字细节

    要警惕魔鬼常常藏身于细节之中。很多人善闯狂风巨浪,但却在阴沟中翻船;很多人具有聪慧的头脑、卓越的才能,但却与成功擦肩而过。也许是因为他们常常不在意细节,忽视小节。当人们签订合同时,应从小处着眼,重视文字细节。因为合同上的每个字、每个标点、甚至是每个小数点,已不再是简单的符号、标记,它们都已化成了具体的、明确的权利与义务。所以,签合同者须睁大眼睛,小心从事,字斟句酌,严密把握。

    (4)重视补充条款

    俗话说智者千虑尚有一失,疏漏、失误也常常难免。所以,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也就是说,还有机会可以把握。因此,对补充协议要格外重视,进一步明确曾被忽视的权利、义务条款,以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
交友处世 违法犯罪之徒权益也受保护
    女青年清云发现自己刚放好的自行车被小偷骑跑,立刻搭一辆摩托车前去追赶。小偷慌不择路窜上机动车道,被一辆大货车刮倒,致使一条腿粉碎性骨折,为此花去数万元医疗费,并背上了巨额的债务。心有不甘的小偷一纸诉状将失主清云、货车司机全都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他们赔偿自己的损失9万多元。

    此举一出,舆论大哗。有人说:“这是恶人先告状,如今的小偷也太猖狂了。”也有人说:“偷车与肇事一码归一码,是非黑白上法庭,说完道理说法理,不怕说理就怕没理。”

    法院一审认为:小偷行窃后慌不择路,窜入机动车道,其伤害后果与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有关。故判小偷承担55%的民事责任;货车司机忽视安全注意,应承担35%的民事责任;失主清云追小偷时,不顾小偷人身安全,应负10%的民事责任。

    判决一出,当事人均不能接受。小偷认为:失主清云在追赶自己时,有拉扯行为,应对自己负伤负责;失主清云认为:自己为维护自己财产权利,追赶小偷合理合法,自己并没有拉扯小偷,只是乘车超过小偷在其前方堵截;货车司机认为:是小偷违法窜上机动车道与自己相撞,受害人应自己负责。

    二审法院经审理,做出最后判决:小偷因自身有重大过错,应承担65%的责任;货车司机行车违规并忽视安全注意义务,未减速或停车避让,应承担35%的民事责任;失主清云追赶小偷并未超出合理范围,且没有证据证明清云对小偷有拉扯行为,故不负民事责任。至此,一场众人瞩目的官司尘埃落定,它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启示:小偷的行为虽然不光彩,但法律并不因此放弃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律聚焦:法律平等地保护公民权利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任何公民均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法律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是一律平等、别无二致的。在我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只要其合法的权益受到他人侵犯,均可以请求法律保护。即使是违法犯罪的人、有前科劣迹的人、品行上有瑕疵和欠缺的人,他们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名誉权等,无一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警示:

    (1)扫除法律盲区

    在生活中,总有一些人对法律认识存在盲区。如:一些失主体罚虐待小偷,对其张榜示众、公开贬损、降低其声誉。再如:一些果农、菜农为防盗,私拉电网,或者为了防盗而给瓜果蔬菜喷洒毒药等。他们在做出上述行为时,并不知道会构成违法或犯罪。在他们看来,这种以恶制恶、以邪镇邪的做法,是最简单、最直接、最有效的泄愤与报复方式,它被老百姓认可并接受。由于生活中司空见惯,所以被认为是合情合理的。行为人通常不会考虑可能由此引发的严重危害后果,还以为自己是为民除害的正义使者。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坐在被告席上的法盲们常常难以接受现实,似乎只有自己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别人则无此待遇。

    (2)走出法律误区

    在生活中,人们遭到违法犯罪人的侵害,大都心存不满、愤恨有加。一旦抓获违法犯罪的人,似乎自己就是行权的法官,可以剥夺受审者的一切权利。传统的认识与习惯做法往往与法律规定相悖,甚至存在对法律的种种误解。人们不能凭想当然做事,没有对法律的准确理解与领会,自然会处处曲解法律。法律鼓励人们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任何公民都有权将正在犯罪或犯罪后被及时发现的嫌疑人,扭送到司法机关处理。任何公民都有权揭发、举报犯罪,向司法机关提供破案线索。但法律没有将限制人身自由权、审讯和处罚权交给公民。所以,任何公民都不能行使司法机关的专有权,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践踏。

    (3)远离法律禁区

    做守法公民的前提是知法、懂法,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凡是法律禁止的行为皆不可为。在生活中,应牢牢树立守法观念,不越雷池半步。守法也是公民应尽的一项义务,不是可选择或随心情决定的。守法不仅可以使自己有尊严、有责任地生活,也是对他人的善待和关照。远离法律禁区,可以使自己的生活更安全、更自主、更快乐。
交友处世 犯罪并非一时冲动思想修养不可放松
    卞娜24岁,身材修长,容貌秀丽。春霞刚满28岁,性情随和,乐于助人。两人在北大成人教育学院进修外语时结识,并成为同室好友。随着日深月久的生活共处,两人因生活小事开始渐渐失和,因为彼此没有及时沟通与交流,竟到了互不理睬的地步。两人分室而居,事态并未好转。性格孤僻又敏感的卞娜从别的同学处得知春霞说自己自私自闭、不好相处后,对春霞的怨恨更深了。

    一日早晨,卞娜与春霞相遇,春霞瞪了卞娜一眼,嘴里还嘀咕着说什么,卞娜上前一步问:“怎么着啊?”春霞反问道:“你干吗呀你?”卞娜认为春霞在挑衅。回屋取了一把削水果的刀,想找机会吓唬吓唬春霞。春霞在经过卞娜身边时,一甩手正好打在卞娜左臂上。卞娜认为春霞故意欺负她,便与她撕扯在一起。当春霞将卞娜拽倒时,卞娜急了,用刀向春霞一阵乱扎……春霞被刺中17刀,她的生命随同体内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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