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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的“机井”,是农村从中抽水、浇地的,直径不大,一米左右,但,很深,近二十米。
在农村生活且干过“农活”的人,大部分知道,每年的3月15日左右,就应该浇地了。
那年的3月15日,记得是下午,分管刑警的局长叫我和他一起出去,我知道,是叫我跟着他了解情况,回来好写材料。
一块麦田里,一个机井边,好多人,有民警,有围观群众。
一具腐尸在一边。
民警有的勘察现场、拍照,有的记笔录,有的保护现场。
我有我的工作,有我的角度,有我的任务,怎样写材料?写什么内容?
就是没有想:怎样为将来抓获的被告人进行辩护。
尸检发现,死者头骨有多处钝器击打痕迹,系他杀,随立案侦查。
“三一五特大杀人案”。
作者题外话:阅读、投票、收藏、留言的女士,一定能
羞落庭下花(美女却扇坐 羞落庭下花)
第二节 她“哭”早了
第二节 她“哭”早了
确定死者的身份,是破案关键。
现场勘查,没有发现能够确认死者身份的证据;
尸鉴,也是。
案件影响大、侦破难,市公安局抽派骨干,与县局联合办案。
传统办法:排查。
摸底排查,是侦查机关的“传统方法”,用一句传统的说法“依靠群众”,虽然缺少“科技性”,往往效果很好。
排查的重点是什么?范围怎样划定?
重点:失踪人员(确切的说是最近一段时间不知去向的人员)。
这一点,较易确定。
如何确定范围呢?
业内对现场勘查的作用之一,有一个共性认识:为案件的侦破确定工作方向。
本案,现场勘查过程中,虽未找到能够直接证明死者身份的材料,如:身份证、工作证、电话等 ,还是发现了其他关键信息。
通过认真、细致的勘查工作,最终确认:作案人杀死受害人后,是用自行车把死者“驮”到案发现场,投尸井中。
提供如下信息:
案发现场是:一片麦地中,用于浇地的农用机井,说明作案人对现场熟悉。
用自行车把尸体往麦地中“驮”,难度大。
田间小道,高低不平,再加上“驮”着尸体,。。。。。。
综上,作案现场,也就是说“第一现场”,应当距案发现场不远。
也就是说;死者、作案人之一,是附近村庄的人,也可能,二者皆是。
据此,确定排查范围:
以案发现场为中心,向四周扩散,逐户排查。
三天间,有几个“失踪人员”家属来辨认,第四天上午,邻村村主任领着张萃来辨认,距死者尸体还有几百米,张就开始哭了。
原来,死者是她的丈夫。
尸体已腐烂,相隔几百米,就开始哭,未近距离辨认,她凭什么认定死者是她的丈夫?
看来,受害人之死与她有关系。
侦查人员把他列为重大嫌疑。
她“哭”早了。
作者题外话:自知文采不好 故留古诗几句 望您开卷有益
德不孤 必有邻
道高龙虎伏 德重鬼神钦
第三节 破 案
第三节 破 案
她被传唤。
这时的她,知道自己失态了。
想尽办法应付。
这样的案子,侦查人员是不会放过任何破案线索的。
经突审,交代了伙同他人将其丈夫杀死的事实。
交代了第一现场。
案件告破。
假设张萃没有失态,和其他辨认人员一样,说不认识死者,会出现什么结果?
有如下可能:
一是最终无法确认死者身份,案件不了了之;
二是侦查人员通过其他渠道,知道了死者的真实身份,怀疑张翠说了假话。
又有两种可能:
承认作案事实或以尸体*、心情紧张等理由应付。
她“失态”之后,案件也会有不同的结果:
一是交代作案过程,交代同案犯,交代第一现场。。。。。。;
二是拒不交代,无从查出作案过程,无从查获同案犯,无从查找第一现场。。。。。。;
刑事案件,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特别是这种重大、特大刑事案件。
案件破了,我写了一个“简报”,向有关单位、个人汇报。
记忆中,这好像是我从事公安工作写的最后一份材料。
我记得明天就要到法律顾问处报到了,今天还写了一份材料。。
案子按照正常程序,往下进行。
侦查阶段结束了,到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结束了,到审判阶段。
作者题外话:笑话一则
甲君络腮胡 乙君很羡慕
乙曰:你的胡子太多 太好 太有男子汉气质了
甲云:那是一定(??)的
第四节 委托律师……(1)
第四节 委托律师
(1)
我到法律顾问处报到的日期是1994年4月25日。
直接成为专职律师。
从那天开始,告别了自己八年的公安工作生涯,告别了公安干警身份,心情很复杂。
两个单位,两种不同的工作环境。
公安局有点军事化管理的味道,相对严格、正规。
法律顾问处“自主化”多一点。
报到的第一天,就觉得“不是味”。
公安局派专人送我。
法律顾问处主任不在,一名副主任接待(严格的说碰上了)了我,却说不知道情况。
几句话后,“交接完毕”。
滚烫的热脸,碰上了冰屁股。
我找了一张空桌子,拿出一本书。
八个人在一间办公室。
再听说话:云山雾罩,天南地北。有律师、有当事人。
怎么来到这样的单位?
我坐在办公室里,那一天,再没说一句话。
我听、我想、我看。
一周后,虽未“随俗”,但也适应了。
更大的问题来了:案源。
没有案子办,没有事情干,急。
有个朋友打电话:同生啊,干律师了,很好,。。。。。。李律师的电话是多少?有个案子,想找他帮忙。
我愣。
其实,也不必愣,人家信不过,可以理解。
煎熬了两个月。
一天上午,我接了一个电话,约来两个人,男的,说是给他们的妹妹找辩护律师。
被告人就是张萃。
你猜我当时的心情。
为什么找我这个“小律师”,当时没问,办案过程中没问,案件办完了,一直没问。
有点是肯定的,这个案子为我的律师执业生涯开了一个好头。因为我的精彩辩护,结果当事人很满意,在我们全县影响很大。案源滚滚来,我忙忙碌碌干,年底统计,七个月,办了近七十起案件。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一个认真负责的律师,是可以得到社会的认可的。】
作者题外话:席间 诸君都说我头发好
吾曰:
若为女士 定长发披肩 达屁股 腰藏微型鼓风机 使发飘 稍撩帅哥鼻尖 。。。。。。
第四节 委托律师……(2)
(2)
那一年,还接了这样一个案子:
一名政法干警,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两个罪名,家人委托我为其辩护。
目标:判缓刑。
两个罪名,又是政法干警,缓刑的难度很大。
详细查阅卷宗后,我有了信心。
因为,严格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这两个罪名都不构成。
关于受贿罪,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受贿罪的构成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前提的,当时卷宗材料中,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为他人谋取利益;
关于贪污罪,之所以不构成,是因为公诉机关提供的“司法鉴定报告”虽然能够证明钱、帐不符,但同时证明,被告人实际留下的钱,多于按账面记载应当留下的钱。
既然是贪污,应当“短”着钱,为什么“长”着钱呢?
很明显有问题。
按照被告人的说法,他的工资和小金库里的钱“混着”,多出的钱应当是他的工资。
为了更好的辩护,我专门到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找知名教授请教。
我记得是晚上坐上火车,第二天一早到了中国政法大学传达室,联系到了教授。教授穿着拖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