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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王同生之死刑辩护-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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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律师有时候要扮演“家人”角色。

  扮演“家人”角色可以,但不能做“出格”的事情。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有时要扮演“家人”角色,但不能做“出格”的事情。】

  征得他本人同意,结束了第一次会见。

  和他哥哥通了电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简单说了一下会见情况。

  谈到受害人已死时,听他哥哥的声音,先是吃惊,再是颓丧。

  看来确实不了解案情,不是对我故意隐瞒。

  我,打消了解除委托关系的想法。
  作者题外话:柔弱胜刚强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第六节  目标 保命
第六节:目标、保命

  既然不解除委托关系,就要全力以赴。

  要么不接案,接了,就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要么不接案,接了,就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侦查阶段,律师不能看卷,无法了解案件全部事实。

  这类案件不外乎三个思路:

  如果卷宗材料反映不是被告人所为,则,作无罪辩护;

  如果卷宗材料达不到法定标准,则,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

  如果卷宗材料反映是被告人所为,则,作罪轻辩护。

  首要的目标基于:保命。

  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够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之一:

  提醒当事人亲属,准备民事赔偿。

  他哥哥开始强调家庭困难,最终同意了。

  也许有人说,到审判阶段再提这个事不行吗?现在,是不是早了一点?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被告人家庭条件好,可到审判阶段再准备,但是,家庭条件不好的,就应该提前准备。

  刑事案件的审理是有期限的,提前准备很有必要。

  有这样一个案子:

  一女孩,在网上认识了俩男孩。

  到旅馆见面。

  俩男孩欲将女孩“卖”到按摩房。

  起争执。

  女孩被杀。

  俩男孩被抓。

  我以受害方代理人身份参与庭审。

  受害方要求:追命。

  作为受害方代理人,庭审中,我指出了许多依法应从重处罚的情节,说明被告人罪大恶极,应判处死刑。

  两被告人的律师也发表了辩护意见。

  结果:

  第一被告判死刑,另一名被告因系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判处无期徒刑。

  这样的判决,是受害方追求的理想结果。

  作为律师,多少有点“意外”。

  就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这样的判决是可以的。

  但是,根据卷宗材料、根据庭审调查、根据全案证据状况,判处死刑,值得商榷。

  这是庭审后,我的观点。

  受害方的一个朋友全程旁听了案件的审理,他是从事刑事侦查工作的,他的观点,和我一样。

  因为:全案证据按照法定要求,但达不到能够支持一个“死刑判决”的标准。具体:

  一是卷宗材料反映两被告人的供述,在作案过程的细节上,不尽一致;

  二是第一被告庭审否认参与杀人,与卷宗材料供述不一致;

  三是第二被告庭审中的有罪供述,与卷宗材料记录的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具体细节不尽一致;

  四是第一次庭审时,公诉方没有提供作案工具,更为当庭质证,而作案工具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在故意杀人案件中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证据。

  还有其他。

  为什么,做出了死刑判决呢?

  一是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使然;

  二是被告人及其家属在民事赔偿方面,没有达到最起码的法定要求。

  第一被告家庭困难,虽然审判机关最大限度的给他留出了准备时间,最终不足法定标准的六分之一。

  第二被告的家人,知道其子系未成年人作案,不适用死刑,最坏的结果是无期徒刑,所以分文未出。

  至此,大家应该知道民事赔偿部分“提前准备”,有时是必要的。

  当事人不懂才聘请律师,律师职责的一部分应当包括让当事人懂得按照“法定程序”应该怎么办,需要做哪些准备。

  这就需要律师首先要懂,然后,就合适的案件、在合适的阶段、在合适的氛围下、用合适的方式、告诉当事人及其家属中的合适的人。

  关于“合适的案子”,有的案子,不需要律师提醒:

  被告人家庭富裕,有赔偿能力的;

  被告人及其家人本身就懂,在言谈中发现他们已经知道的;

  被告人及其家人认为自己“很有理”,想一争高下的;

  案件问题很大,错案可能很大的。

  其他。

  关于“合适的阶段”,刑事案件一审有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如果上诉了,有上诉阶段。如果一审判死刑了,还有死刑复核阶段。

  某一个案件,到底应当在哪个阶段尽律师的“提示义务”,要具体把握。

  关于“合适的氛围”与“合适的方式”,不多说。

  关于“合适的人”,很简单,律师的话,有的能“听进去”,有的“听不进去”。有的人,今天不理解律师的话,明天可能会理解。

  达到如下目的:

  一是当事人理解律师的说法,最终案件有一个理想的结果,当事人受益;

  二是不要让当事人及其亲属误会律师,认为律师“胡说”,认为律师“替对方说话”。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律师应有策略的、依法向当事人尽提示义务。】

  第一被告被判处死刑的另一个因素:受害方坚决要求“追命”。

  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庭审前、第一次庭审后、第二次庭审后,都做了很多调解工作。作为代理人,我向当事人分析了案情,分析了如果调解不成的风险:如果调解不成,即便一审判了死刑,二审可能改判,死刑复核时,结果也很难说。审判人员也做了同样的工作。

  受害方一度同意调解,但是,被告方拿不出钱来,最终准备的钱,还达不到法定标准的七分之一。

  没办法,又开了第二次庭。

  第二次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出示了作案工具,当庭质证。

  作案工具为什么在第一次庭审时没有出示呢?

  我认为理由是:作案工具取得的程序有问题。

  刑事案件调查取证,不是老百姓“捥菜”,随手拾到筐里就行了,是有法定的取证程序的,死刑案件的证据收集更是这样。

  从某个方面,“可以说”与本案有关的“相关人员”,最初没想到第一被告的判决结果是死刑。

  刑事案件,能否得到受害方谅解,很重要。甚至影响被告人的生、死。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受害方的态度,有时决定被告人的生、死。】

  本案,我就第一被告辩护人的辩护想说几点:

  第一次庭审时,他的辩护词是:我本想说你认罪态度好,你一翻供,我没法说了。

  结束了。

  庭审时,我虽然是受害方的代理人,作为一个专业刑辩律师,从不放过任何一次向别人学习的机会。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的办案风格,都有色,有的很值得学习。就在我想学习时,结束了。

  第二次庭审时,也没有提到取证程序。

  前面我已经列举了本案中可以辩护的情节。实事求是的说,这个案子律师有很大的“发挥空间”,用我自己的术语,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案子。

  但是,很遗憾。

  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我认为,被告人庭审中推翻了自己原来的供述,作为律师,要详细询问理由、想法,看看有没有能够支持他的新供述的理由,能不能找到能够支持他的新供述的证据,最大限度的辩护。

  如果作为律师认为案子就是被告人所为,可以说明可能出现的情况,也可以解除委托关系,让被告人或其亲属另外聘请律师。

  辩护律师,是不可以当庭说自己的当事人的说法是“翻供”的。

  如果这位同行看到了这段内容,千万不要生气。我并没有提到哪个案子,也没有提到哪位律师,没有丝毫“诋毁”意图。

  只是谈我自己的观点,自己的辩护思路,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刑辩业务的开展有利。

  被告人上诉了,二审没有代理,最终结果不知。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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