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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王同生之死刑辩护-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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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最初不承认,后来“承认了”。

  我会见被告时,被告人说自己是冤枉的。

  并讲述了自己的理由:

  受害人所说的饭店,是邻村的人承包的,但是地点在被告人本村,并且在本村的十字路口,十字路口有路灯。

  广告牌紧挨着饭店的门口,饭店的门口也有灯。

  受害人所说的案发时间,饭店人来人往,都能看见,不可能在那里和受害人发生性关系。

  还有,本村人都认识他,吃饭的很多人也都认识他,根本不可能发生那种事。

  我觉得被告人说的情况,如果真实的话,案件确实疑问很大。

  除非有包天色胆,有城墙脸皮。

  我到案发现场看了一下。

  饭店及广告牌的位置确实和被告人说的一样。

  我找了专业人士,分别在白天和晚上拍了照片。
  作者题外话:猛虎虽猛犹可喜     横行只在深山里 。。

第九节  广告牌后 之二
庭审调查阶段,就现场状况,向被告人提出了相应问题。

  到了辩护律师举证时,我将照片提供给了合议庭。

  两者互相印证。

  辩护意见被采纳。

  也许有人会问:当时侦查人员为什么没有注意到这个情况呢?

  有必要解释一下:

  一是这个案子涉及多起犯罪;

  二是受害人当时没有报案,之后,办案人员认为现场已经被破坏,没有到现场勘查;

  三是受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一致”,足以定案。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庭审发问,印证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推翻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作者题外话:明珠自有千金价     莫为游人作弹丸

第十节  铁棍只向头上落  之一
辩护律师的发问,如果切中要害,会改变案件的定性,关乎被告人的生死。

  有这样一个案子:

  两个人互相认识,关系也算可以。

  一天,两人发生争执,其中一个人“用铁棍朝对方头部猛击数下,致其颅脑损伤死亡”。

  在这个案件中,我是作为受害方刑事附带民事代理人参与庭审的。

  作为受害方代理人,就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当事人的诉求:从严惩处被告人。

  但,卷宗材料证实的事实对被告人有利,倾向于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量刑规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规定:“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先后顺序不同,最终结果差别很大。
  作者题外话:宁为宇宙闲吟客    怕作乾坤窃禄人

第十节  铁棍只向头上落 之二
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受害方对案件的定性有异议,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与侦查机关交涉,意见没有被采纳。

  又和审查起诉机关交涉。

  庭审时,被告人本人,还是想往故意伤害罪上靠,在回答相关问题时说:“我只想教训一下他,并不想杀死他,我们俩关系很好,为这点事,我不可能想要他的命。”

  他的回答是很高明的。

  这句话,反映出他的主观故意:伤害对方,而不是杀死对方。

  主观故意是法定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同一个犯罪行为,主观故意不同,最终定性就不一样,量刑幅度、判决结果就会不同,有的差别很大。

  这也是侦查机关定性为故意伤害的理由。

  这个案件,侦查机关定性不准,问题出在侦查机关仅凭被告人本人的一句话,认定他的主观故意:伤害而非杀人,进而定性为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

  遇到这种情况,只要多少懂点法律的人,都会这样回答。

  所以,侦查机关的定性应该是“欠严谨”。

  按照法律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四:

  一是犯罪主体;

  二是犯罪客体;

  三是犯罪主观方面;

  四是犯罪客观方面。

  给任何一个犯罪行为定性,都应全面考虑四个构成要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

  有时,犯罪的客观方面能够反映、印证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正确定罪量刑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本案中,就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而言,有几个关键点:

  凶器:铁棍;

  击打部位:头部,且只击打头部;

  击打方式:猛击数下。

  这能说明什么问题呢?是伤害呢还是杀人呢?

  很明显。
  作者题外话:泽被鱼鸟悦     令行草暮春

第十节  铁棍只向头上落  之三
为此,庭审发问时,作为受害方代理人,我向被告人依法提问,其中有这样几问:

  问:“被告人,你说不想杀死受害人,你为什么用铁棍专门猛击受害人的头部,而不是其他部位呢?”

  答:“我不是有意击打受害人的头部,是因为铁棍举起来了,落到他的头上的。”

  问:“铁棍举起来后,只能往头上落吗?”

  答:(被告人不语)

  问:“用铁棍猛击和铁棍自然落下有什么不同?”

  答:(被告人不语)

  问:“你知道用铁棍猛击头部数下的后果吗?”

  答:(被告人不语)

  通过我巧妙的发问,当庭推翻了被告人的供述:我只想教训受害人,不想杀死他。

  最终,合议庭以故意杀人罪给被告人定罪量刑,维护了受害方合法权益,受害方很满意。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的发问,有时改变罪名,决定量刑,关系到被告人的生死。】
  作者题外话:自古控御全在仁    何必穷兵兼黩武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第十一节  用发问突破  之一
通过当庭发问,推翻控方关键情节,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一个盗窃案件。

  一案十被告,盗窃原油数十起,几百吨,价值很大。

  是在输油管道上打眼,从输油管道里偷油。

  庭审,是按盗窃罪审理。

  盗窃罪,盗窃数额是决定量刑幅度的诸多重要情节之一。现在盗窃罪的量刑幅度,主要是根据盗窃数额。

  这样的案件,结果,可想而知。

  我是给第一被告辩护。

  我在会见被告人时,他说已经做好了最坏的思想准备。

  推翻有关盗窃数额的证据,是本案关键。

  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突破口,不同的方式。

  本案,我是通过庭审发问的方式。

  开庭时,我向各相关被告人提了相似的问题:

  问:“被告人某某,你不要看起诉书,实事求是的回答我几个问题行吗?”

  答:“好的。”

  问:“你说一下起诉书指控的第五笔,从xx地方盗窃原油多少吨?”

  答:“不知道。”

  问:“第二十笔呢?”

  答:“不知道。”

  问:“起诉书指控的其他几笔盗窃犯罪事实,具体盗窃原油的数量,你清楚吗?”

  答:“不清楚。”
  作者题外话:知其雄   守其雌   为天下谿。 最好的txt下载网

第十一节  用发问突破  之二
问:“既然不清楚,卷宗材料中你的供述,怎么都清楚的说明了每次的盗窃数量,并且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都一致呢?”

  答:(被告人说明了材料上原油数量的形成过程,不便多写。)

  各个被告人的回答几乎一致。

  通过发问,当庭撼动了控方认定盗窃原油数量的证据材料,进而撼动了控方关于盗窃价值的认定。

  为成功辩护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通过庭审发问,当庭证明某个或某些关键情节,是一个不错的辩护技巧。】
  作者题外话:诛不避贵    赏不遗贱 txt小说上传分享

第十二节  专业律师  专业灵感
这里需要说一下:

  庭审发问,特别是向其他被告人发问的时候,要稳妥。

  有把握的问题,才可以问,防止其他被告人的回答对整个案件的辩护不利,对自己的当事人不利。

  怎样才能做到稳妥呢?

  其他被告如果有辩护人,则通过辩护人了解相关情况,但是,千万防止“变相串供”。

  也可以通过其他被告人的庭审表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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