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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生了什么-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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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村官”:当新富为政不仁(3)
其实,早在三年前,义乌的一个乡镇就有一个私营企业主捐资参政。
  蒋说:“以前我们没有在意,今年较为普遍地出现,我们就必须有态度了。我们请示了市委,最后一致认为不是贿选,所以,我们持两不态度:不提倡,不反对。”
  中国社会科学院著名农村问题专家党国英说,发达地区部分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发生较大变化,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开放性社会。这些地区的乡村居民对民主政治有强烈需求。
  据悉,经济能人在竞选村官中战胜道德权威的例子在中国的一些乡村随处可见。
  新富参政是必然趋势
  “老板参政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义乌市民政局副局长蒋守训反复强调他的这个认识。
  他说,新富参政的目的无非是为人一生,留个好名声,过过村官瘾,让家乡热土变变样。比较而言,通过当村官捞一把的人很少。
  在他个人看来,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站出来竞选村官,至少应当看到这些老板有能力的一面,让村里的“能人”经依法选举成为“领头羊”,只要选举程序合法,且他们在当选后能把自己的事业和集体的事业结合在一起,应当不失为一种“双赢”的思路。
  一些学者认为,乡村新富阶层渴望参与民主政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事实上,中国在1978年以后又开始了一场新的乡村社会动员运动。这场运动的经济内涵是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推广,而政治内涵则是乡村民主自治选举的实行。
  在中国乡村民主自治制度推行以前,乡村领导人的合法性是通过上一级政府的任命而确立的。在社会转型时期,这种合法性获得方式已经过时,社会产生了对民主政治的需求。
  党国英说,乡村社会新崛起的富人阶层对民主政治的需求最强烈。原因有二:
  一是他们所拥有的资源和能力使他们有可能过问政治;
  二是他们所从事的市场活动需要稳定的政治规则来降低不确定性,以保证投资获利的稳定预期,而民主政治是最可以降低不确定性的制度。
  有官方背景的学者进一步论述道,让乡村新富阶层走上政治前台,不仅有利于农村增收现实,而且有利于改善干群关系,有利于社会稳定。理由是:他们是农村社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农村经济发展中最重要的人力资源。
  当“新贵”为“政”不仁
  然而,对经济人而言,“无利不起早”是个永恒的定律。既然新贵参政一般都有政治和经济上的双重考量,那么如何保证有着经济人本性的“新贵”执政后不滥用政令,不搞权钱交易,不损公肥私?
  瑞安是温州一个发达的县级市,全市村集体资产超过100万元的村数以百计,有的村光银行存款就达几千万元。村民反映一些村干部在财务管理、工程发包、土地转让等方面的问题,成了瑞安市的信访“热点”。
  据瑞安市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事实上,有不少“村官”在村务管理、决策中存在明显的故意过错行为,给村集体造成很大损失,却没有受到任何处理。个中原因,主要是村委会不是政府部门,行政监察用不上;如果村干部不是党员,那么党纪监督也对其行不通;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收受贿赂、非法占有集体资产、贪污的犯罪行为,也难以适用刑事处罚。
  在“冷酷”的现实面前,当新富阶层表现出强烈的参政愿望时,担心他们“执政”后“为政不仁”的顾虑,就在情理之中了。
  “富人政治偶尔会出现一些不良现象,”著名学者党国英,较早研究乡村新富阶层政治诉求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在研究论文中说,“这是实行民主政治之初的正常现象,并不奇怪。如果政策调整得当,乡村富人阶层可以成为推进乡村民主政治的重要力量。”
  怎样的“政策”才能“调整得当”?
  研究者认为,瑞安市“村干部过错行为民事赔偿制度”这样的“政策”就比较“得当”。起码,瑞安农村的民众是欢迎的。
  在首个试点村安阳镇北隅村,新当选的村委会副主任刘德龙说,他们签《协议书》时,“在场的村民都鼓掌了”。谈起对“协议村官”的看法,有的村民反问记者:“如果村干部没有私心杂念,他为什么不敢承诺呢?为什么不敢签协议呢?”
  

“协议村官”:当新富为政不仁(4)
北隅村试点的消息很快传开。随后,包括邻近县市在内的许多村,纷纷派人前来取经,有的要求乡镇政府帮助他们尽快建立这项制度。
  根据这项制度的要求,当“村官”还是候选人时,就得首先填写一份《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承诺书》,张贴在村委会公告栏。承诺的便是协议书中规定的有关条款。
  “候选人做出承诺”、“当选后须签订协议书”,这些条款写进了由瑞安市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村民自治章程》。
  如此一来,起诉违规“村官”就有了法律依据。瑞安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戴贤信说:“推行‘村干部过错行为民事赔偿制’后,村民如果根据《协议书》或者《村民自治章程》的规定,提起侵权之诉或者合同之诉的,法院将依法受理。”
  用合同的方式约束村干部,或者说走向村政前台的乡村新贵,在法律上是否妥当?专家们认为,村主任违反财务规定,乱开支和乱报销,或者在村务管理决策上胡来,本身就属于侵犯集体权益的行为,完全可以适用于民法。“村官”与村民之间的协议方式,是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化。
  这项制度的主要设计者、瑞安市司法局副局长李国民认为,近年来,农村村委会选举中,有的候选人摆酒请客、贿选,甚至采取暴力介入手段,就是因为心术不正,看中了村级资产。而这些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往往缺乏监督。
  “毫无疑问,民主监督不力,导致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形同虚设;如果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到位,民主监督落到实处,想‘捞一把’的人就会打退堂鼓。”浙江省民政厅助理巡视员何志权说。这位长期从事农村问题研究的专家认为,此举实际是一项民主监督制度。它起到了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作用,可以依法规范村委会选举,刹住一些地方村干部选举中的不正常现象。
  浙江大学法学院赵世义博士认为,“村干部过错行为民事赔偿制”把因经济问题引发的村民和村干部的矛盾纳入法律诉讼程序,改变了动不动就“上访”的习惯,有利于培养法治精神,有助于促进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当然,这一制度也有一些值得讨论的问题,比如,它会不会形成事实上的村干部候选人财产资格限制?公务管理究竟应当依靠社会精英还是普通群众?但是,毫无疑问,这个尚不够成熟的制度,是实行农村民主自治的一种有益的尝试。
  

委托选举公证:不得不的民主创新(1)
被“贿选”折腾得筋疲力尽的温州市沙城镇,在刚刚结束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创造性地提出委托选举公证的指导意见。他们说,堪称“全国首创”的民主的制度创新,委实是一种不得不的选择,至于是否能在中国乡村大地开花结果四处繁衍,他们也不晓得。
  2005年4月5日,寂寂无名的温州农民孔令训的名字,登上了《中山日报》。不同于赫赫有名的温州富翁,在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做小生意的孔,还是第一次享受见报的殊荣,且与中国村社民主的制度创新联系在一起。
  孔是温州市瓯海区沙城镇永阜村村民。3月下旬,他收到一纸来自千里之外的老家的通知书,落款是永阜村委会选举委员会。通知称,永阜村新一届村委会班底的选举将于4月8日掀开帷幕,他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亲自回去参加投票,另一种是委托投票,但需要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同时收到参选通知书的还有孙菊玉小姐等8人。
  由于生意不容许他们悉数返回老家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他们选择最后一种方式。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每位选民可以接受3个人的委托。依此,8人合议后决定,留下六个人该干什么干什么。其余两个人返回永阜村参加民主投票,并接受留下六人的委托,代他们每个人投上神圣一票。
  3月31日,孔等8人一行去中山市菊城公证处,共同申请办理委托选举公证。从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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