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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战争-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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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稳定经济增速是大局,银行控制风险的唯一办法是增加竞争力,展开针对不同消费群体的错位竞争。在此关键时刻,有关方面协调行动,给予市场各方主体明确、坚定的预期,则是携手共渡难关的重中之重。(2008…10…29)
  房地产市场价格崩盘无法保障住房民生
  民生问题一说就是错。世界不是非此即彼的,有时候,一个冷静、详尽的方案更有助于改善民生。
  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一是通胀问题。笔者曾经撰文指出,以美国引领的印钞救市方案,只要信贷冰冻期一过,就可能陷入恶性通胀,现在这个观点没变。需要解释的是,我认为信用冻结期尚未过去,有两个我看重的消费信贷与公司债成本,没有能够证明信贷冰冻期已过。所以,就提出防通胀是半夜鸡叫,我们的主要任务还是防通缩。
  2008年11月份CPI、PPI数据及采购经理人指数也证明了这一点。央行如果把防通胀作为重中之重是大错特错,而大部分时间处于经济上行周期、希望获得货币调控权的央行官员,习惯于把反通胀当作货币工作的核心。1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调统司司长张涛表示,受当前适度宽松货币政策调控效果滞后显现的影响,我国在未来6~12个月可能会重新出现通货膨胀压力。我更相信市场人士的判断,《财富》杂志专访8位财经猛人,为明年经济环境探温,当中包括准确预测次贷危机会引发金融海啸的纽约大学经济学教授鲁比尼、“债券大王”格罗斯、“商品大王”罗杰斯,部分预测认为道琼斯工业指数会跌至4000点、美国国库债市会出现严重泡沫、失业率后年会升至9%,以及楼价会再跌15%。事实上,笔者认为道琼斯指数与A股市场还会继续下挫。除非实体经济与市场利率出现先兆性变化,这个结论暂时不会变。因此,央行所能够采取的措施,仍然是降息、再降息,对中国央行官员智慧与勇气的最大挑战,主要来自于汇率。
  自从20世纪70年代美元与黄金脱钩以后,应对经济下行,最重要的工具就是利率与汇率,除非我国央行自认为能够创造出一套拯救市场的独家秘笈——我相信他们没有,否则违背全球趋势,就是增加企业与消费者成本的愚蠢之举。相信央行不会做这样的傻事。
  二是房地产问题。笔者从来认为,房地产市场化与保障型住房并行不悖,但是,在房地产失速下滑期间,首先要保稳定。
  我国房地产从来都是一个以拉动内需、解决地方政府财政短缺为己任的政策市,所以,说什么房地局面是市场化的错误,他们或者生活在火星,或者生活在海外某个偏僻之地,肯定不生活在国内。要让地方财政、实体经济、消费与房地产慢慢分离,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急不得。
  房地产保障民生的前提是地方财政充裕,房地产市场稳定,否则保障性投资钱从何来?美国人是忽悠全世界的投资者为本国民众造房,我们的一分一厘都来自于财政收入与市场投资。住建部提出未来三年投资9000亿元用于保障型住房建设,其中6000多亿用于经济适用房,2000多亿用于廉租房建设。廉租房是保证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所必须,以往每年几十亿的投资实属杯水车薪,现在增加租房建设有两大保证,一是经费,一是效率。
  廉租房资金由中央、地方、各地银行共同承担,这刺激了地方政府的建设积极性;其次,各地的廉租房与本地低保户挂钩,廉租房不存在产权溢价,不会出现开着宝马抢经适房的反常怪象,不会出现经适房无人购买的尴尬现象,更不会出现以提高价格的经适房为房地产市场价格托底的暗度陈仓之事。据报道,一改过去重经济适用房轻廉租房的做法;河北、辽宁、山东等地先后停建经济适用房,纷纷提出以扩大廉租房保障范围解决低收入者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笔者认为这是好事,建经适房不得当是浪费全体纳税人的财富,如果启用社会资金必然有赢利要求。并且,让各地方政府下属的房地产住宅、开发公司纷纷借尸还魂,以往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官商合流的苦难道我们还没有吃够吗?
  如果在房地产下行周期,政府推出9000亿元甚至上万亿元的空头资产包,请问,地方政府的财政难道不是要纳税人承担?企业的负担会不会变得更重?企业关门税源减少,吃亏的是就业者。到最后,我们终会发现我们正在背叛保障民生的初衷。
  最后,如果社会财富足够,我们为什么不能建设更好的廉租房,让低收入人群拥有住房的尊严?谁说保障型住房就必须是棚户区、贫民窟?附记:笔者一介书生,辛苦吃饭,没有炒房计划,如果有,也不惮于说出来。我同情社会中低收入人士,只是了解一些实情与经济运行轨迹,知道空有激情不仅于事无补,还会将经济拖向深渊,最后玉石俱焚。改革要一步步推进,只要每步改革能够成为以后改革的积累,事情就会向好的方向发展。(200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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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第三章 消费者,抱怨与投资两不误(1)
消费者主权沦丧之日就是房价持续上涨之时
  温州合作建房项目遭遇又一记棒喝。据报道,温州市工商局收到一份匿名举报信,称该项目“发布广告,存在预售违规行为”。温州市房管局局长胡立同也表示,这一建房模式是正常的房地产开发。依此,该项目将难逃违规预售的嫌疑,税费方面的优惠政策也不复存在,必须缴纳住房总售价15%的企业所得税和的营业税。
  温州集资建房从立项起,经历不少风雨,从舆论质疑到有关政府部门多次“调研”,迄未有定论。虽然建房者谨小慎微,却仍然被打上不专业、求利益、非法集资等不良印迹。这其中既有被动了利益奶酪者的法律追索,也有对臆想中的专业性推崇备至的学者们的推波助澜。如今一封匿名举报信,则使合作建房项目打上违法烙印,意在彻底消灭这一新生市场样态。
  温州合作建房模式是在种种约束条件下的最佳选择,其依赖开发商是无奈之举,因为当地政府不允许个人和社团参与地块招投标,而建房者给予开发商的3%的利润几乎是市场所能见到的最低利润。同时,为防范风险,合作建房会员资金找到了“托管方”——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蒲州支行,合作建房的会员们以个人名义把资金存入正元公司的账户,会员、房开公司和土地出让方委托银行监管,实行“专款专用”,“只有在合作建房代表、银行、开发商、土地出让方四方全部到齐的情况下,才能对这笔资金进行支配”。这种各方共同背书的第三方托管形式甚至比我国资本市场的资金使用制度更为严厉。我们没有理由不信任民间市场智慧与自我保护意识。
  不相信本土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以种种想象中的危机或者成熟市场的些许惯例对新兴的市场模式大加挞伐,正是转型经济常犯的错误。
  从根本上说,取消温州个人合作建房的合法地位,是让房地产市场中的消费者主权彻底沦丧,进而使市场更加混浊。笔者曾经说过,在一个相对混乱的初级市场,允许消费者发挥主动选择功能,可以起到澄清之效,起码在成本方面不再无据可考、各方推测相隔天壤,同时有助于建立市场均衡价格的中轴线。消费者主权对一个相对封闭的暴利市场可以起到反向制约作用,政府真想让房价下降,借助消费者的力量是上上之选。
  说到底,不论是对于垄断价格的监督,还是政府行政成本的高启,或者预算外收支的混乱,在缺乏消费者主权与经济*的情况下,又有哪一条取得过良好效应呢?某些论者以西方的合作建房之少(据称也达到10%)反证中国房地产市场不应该产生合作建房模式,是犯了前提条件错置的错误。关键的问题不在于西方是否有集资建房形式,而在于西方是否有完善的法律保护消费者主权,只要保护完备,就能够形成强大的制约力量。
  美国二战后为退伍士兵建设大量廉价房、消费者获得巨额民事赔偿等案例,就是消费者主权的最好体现。合作建房本是消费者不堪盘剥的无奈之举,因此突破重重障碍中借助集资希图获得一定的市场话语权,本是合法合理之举,政府也应对此反躬自省。除非反对者能够证明中国的房地产市场能够体现生产者与消费者双方的意志,否则,就不应该以西方市场合作建房少这样的荒唐借口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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