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隹诙钪浯嬖谧懦中慕洗蟮牟罹啵欣碛煽梢栽ぜ疲庵植罹嘟诳稍ぜ慕醇绦氯ィ蚨�1981年,“一揽子”中的货币减少到5种。
在改为5种货币的“一揽子”时,另一个重要考虑是,希望将用以确定特别提款权价值的“一揽子”和用以确定其利率的“一揽子”统一起来。自1974年以来,特别提款权的利率即已参照于1981年选入“一揽子”的那5个国家的资本市场的利率确定。
“一揽子”中每种货币的相对重要性,是以比选择货币时更为广泛的对代表性的解释为根据的。由于美国在世界货物和劳务出口中所占份额并不能充分反映美元在国际金融交易中的重要性,在“一揽子”中给予美元的“权”数要比单根据美国在贸易中的份额所确定的为大。在1981年,对1975至1979年间的货物和劳务出口额和其他会员国所持有的列入“一揽子”的货币余额受到同样的重视。其结果,美国在其货币列入“一揽子”中的5个国家的总出口额中占32%,但核定的期初美元“权”数为42%。
除非执行董事会另有决定,自1986年1月1日起,特别提款权的组成和“加权”比例将每5年调整一次,以便把过去5年可取得充分数据的货物和劳务出口量最大的5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国包括进去(这样,1986年开始生效的调整,将包括1980至1984年最重要的几种货币)。然而,除非在有关5年内发行一种货币的国家的出口额超过发行另一种货币的国家的出口额1%,否则不会用前一种货币去代替原在表中的后一种货币。调整后的用于特别提款权定值的“一揽子”中的货币的数量,既反映该货币发行国的货物和劳务出口额的价值,也反映其他会员国持有该种货币的余额。这种事先充分地宣布未来调整的时间以及进行调整的原则,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能够在一定时期内维持特别提款权“一揽子”的代表性,而不需要进行预料不到的货币组成和“加权”方式的变动,从而提高了将特别提款权用作民间记账单位的可能性。 。 想看书来
特别提款权的秘密(3)
利率
为了提高特别提款权作为储备资产的吸引力,还建立了一些影响特别提款权利率的措施。1974年特别提款权的初期利率水平为年利5%,现已提高到与它所根据的“一揽子”中各项货币的综合市场利率完全相等的水平。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按同样的利率对特别提款权的持有额付给利息,并对其分配额收取利息。因此,凡持有数超过分配数的参加国按现行利率取得净利,而持有数低于分配数者按同样利率付出净利。1974年开始,特别提款权的利率参照美国、德国、日本、法国和英国等5个国家的国内利率确定。各会员国储备中持有的货币以这5种货币为最多,而且这些国家的金融市场上拥有很多种到期日适当而且在日常订货中可以随时使用的质高优良的资产(目前包括在利率“一揽子”中的资产为:美国三个月期国库券的市场收益;德国各银行同业间三个月期的存款利率;法国各银行间对三个月期私人票据的利率;日本两个月期的(私人)票据利率,以及英国三个月期国库券的市场收益)。
每种利率按各种货币计入特别提款权价值的比例加权。5种利率的加权平均数被称为“综合市场利率”。在本书所论述的时期内,根据综合市场利率求出特别提款权实际利率的方法以及特别提款权利率变动的频率,都有了重大的改变。1974年7月1日,特别提款权的利率定为年利5%,即相当于当时综合市场利率的一半。这个利率按照计算公式每六个月调整一次。经验证明,按照综合市场利率的一半,按公式计算出来的特别提款权利率是太低了,损害了特别提款权作为一种储备资产的质量。因此,在1976年7月至1981年5月之间,特别提款权的利率逐步提升到相当于全部综合市场利率的水平。自1976年7月起,特别提款权的利率从原来的每半年调整一次改为每季调整一次,使之能够更加灵活地适应综合市场利率的变动。
用途更广的特别提款权
在1970年,特别提款权体制开始创立时,对使用特别提款权的各种限制一般是作为保护措施而采用的。然而,随着特别提款权和国际货币市场的演变,着重点已转到提高特别提款权用途的多样化和适用性。这样,这些限制的作用已经减弱,并逐渐被取消。
补充头寸在特别提款权体制创立时就是它的一个特色,开始要求每一参加国至少持有相当于连续5年分配给它的特别提款权平均净累计数的30%。规定这一要求,是为了限制各参加国将特别提款权用于长期资金供应或由于他们对拥有其他储备资产的偏好而不按比例地使用特别提款权。
但是,这个要求削弱了特别提款权作为储备资产的地位,因为对其他储备资产没有保持最低平均余额的类似的要求。随着特别提款权利率的提高,以及它的质量和可用性的其他方面的改进,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考虑取消强迫持有特别提款权的要求,使它成为充分有力的储备资产。1979年1月1日,要求的平均持有量自净累计分配数的30%降到15%;而自1981年4月1日开始,这方面的要求就完全取消了。然而,仍希望各会员国适当注意,要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其所持有的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储备资产之间的平衡关系。
在创设特别提款权时,只对它设想了三种用途:第一,用于指定交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指定一个在国际收支和总储备方面都处于强有力地位的参加国,把货币提供给希望兑出特别提款权的国家,换取特别提款权。参加国有义务在这种方式下接受特别提款权直到它持有的特别提款权达到其总分配数的三倍时为止。第二,用于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间的交易。第三,用于按与其他参加国的协议将特别提款权卖给他换取货币。然而,只有在特别提款权的使用国要把在其他参加国手中的本国货币换回来时,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批准该笔交易时,或对某种交易形式已作出一般批准的情况下,才允许这样的按协议的交易。除了少数情况下,卖出特别提款权的国家,是处在国际收支短缺地位的,这一点对将特别提款权用于指定交易也是适用的。这些对特别提款权按协议的交易中使用的限制,是为了增加国际收支地位强的参加国不主动接受特别提款权的可能性,从而减少他们在指定交易中被迫接受的数额。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特别提款权的秘密(4)
对特别提款权在按照协议进行的交易中自由使用的限制,在1976至1978年间逐步取消,促使特别提款权更广泛地使用。1976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规定,参加国可以从事使双方所持有特别提款权数更加接近其净累计分配数的那些按协议的交易。这就免除了对参加国之间的这些交易以及按协议的交易所规定的必须有国际收支短缺的要求,以补充头寸(这是原已批准了的)。实行这样的放宽限制以后,按照协议进行交易的数字和价值迅速上升。1977年,39笔按协议的交易转移了699亿特别提款权;而在1975年,这样的交易只有6笔,共04亿特别提款权。
在1978年4月1日生效的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协议章程》的第二次补充,进一步放宽了按照协议进行交易的限制。根据补充条款,参加国可以不经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某项交易或某种交易形式批准,也可不存在国际收支短缺情况,而订立协议,进行交易。这样,特别提款权就可以在参加国之间自由地用于按协议的交易。1981年,按照协议进行的交易价值迅速增长;与往年相比,有更多的参加国在这些交易中卖出特别提款权。虽然放宽了对按照协议进行的交易的限制,指定交易在数量上仍保持重要地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增加了特别提款权在它本身业务中的使用量,特别是对增加配额的付款、使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资金的收费、采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借入款的还本付息等方面。
为了扩大特别提款权可能的使用范围,第二次修订案还授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未在其他方面明确批准的用途。1978年12月至1980年3月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采取了一系列决定,允许特别提款权可用于以下各方面:1交易安排;2远期业务;3(用本国货币)购买(特别提款权);4金融债务的清算;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