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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中国大案3-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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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诽谤〃还涉及网民根据其他网民提供的信息所作的评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在各国〃诽谤法〃实践中,有〃公正评论免责〃的原则,只要是根据公开正式的报道进行的评论,并且没有侮辱他人,评论者就应当免责。但网民仅仅根据他人提供的网上信息,就轻率地作出一番评论,不应享受〃公正评论免责〃的保护。因为网上发表信息很随意,评论者没有进行核实就进行轻率评论,事实上扩散了影响。当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虚构的,那么评论者当然不能免责,否则,公民的名誉权随时可能遭受侵犯。

    〃人肉搜索〃可能涉及〃侮辱〃,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在一些事件中,网民往往会出现肆意辱骂当事者的一边倒情形,不是根据事实本身进行评判,而是对当事人的人格进行侮辱,这无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也容易培育社会暴戾氛围,并不是公民行使正当监督权的体现,这在任何社会都不能容忍,网民采取这样的方式,不管事实如何,都是侵权,网站不及时删除这样的帖子,就是失职,应当承担责任。

    〃人肉搜索〃涉及的最大问题,是可能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在本案中,被告律师认为,相关网站公布的信息,是在网络上已经可以被搜索到的信息,因此不能认为是〃隐私〃,但原告律师并不认同,因为在〃人肉搜索〃中,一些网民将当事人属于隐私的信息传至网上。事实上,当事人的手机号码、住址、身份证号等个人基本信息,只要是当事人不愿意在大范围内公开的,都算〃隐私〃。但对这些信息,如果当事人自愿或他人得到当事人许可而公布在网上,任何人都能搜索到,那就不能算〃隐私〃。不过,要是通过相应的授权才能查看,或者要通过特殊技术才能获取的,也算侵犯〃隐私〃。其次,网民将网下小范围知晓的他人个人信息公布在网上,应该视为侵犯个人隐私,而其他网民或网站明知或应当知道这些个人信息非自愿公布,而是他人恶意公布或转载,也应视为侵犯隐私。

    在国内风头正劲的〃人肉搜索〃在英国的华人社区中也进行得风风火火。据报道,英国警察在纽卡斯尔市的一所公寓内发现了两具华人尸体,但时隔不久,就有四名涉案嫌疑人被捕。此案之所以能迅速侦破,就是因为警方把英国华人学生在网络论坛上针对此案的讨论和〃人肉搜索〃的结果当做了侦破案件的信息来源。

    国内有消息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

    〃人肉搜索〃泄露公民隐私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希望通过法律对这些副作用加以防范,是合乎情理的。但是这种防范是否一定要以〃刑事责任〃的方式实现?或者说,是否已到了不诉诸刑法就不可解决的地步?

    首先,〃人肉搜索〃只是一种信息收集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对他人权益的侵犯,也并非必然造成不良的后果。比如,〃人肉搜索〃利用得当,还可以帮警方破案。

    其次,我们必须认识到,涉及名誉权、隐私权方面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只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而侵权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主要是民事法律责任。

    当然,如果〃人肉搜索〃对于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严重到一定程度,也完全可能上升到刑法管辖的范畴,构成刑事责任。

    可问题是,我国现行的刑法早已有专门针对这一情况的条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场关于〃人肉搜索〃的网事争议,在现实中来得有点突然。

    争议源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此次提交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对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亮出〃狠招〃,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朱志刚在分组审议时说,〃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这段发言马上被媒体争相报道,并在各大网站引起网友们的激烈碰撞。

    该不该立法规范〃人肉搜索〃?早在数年前就有法律意识较强的网友讨论过,可这次建议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之口,而且主流媒体大加报道,很是抢了一把眼球。

    至2008年8月29日会议闭幕,此事尚未定论,〃人肉搜索〃纳入刑法其实八字还没有一撇。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此事的关注就此打住,各种网上的〃人肉搜索〃请求仍然如火如荼……

    有评论认为,网络中的某些失控行为,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公众在现实生活中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极度匮乏。有人这样说过:〃一旦面对网络上虚虚实实、有悖公序良俗的事件时,人们纷纷披上网络匿名的隐身衣,兴高采烈地对当事人肆意讨伐。在狂热参与的同时,体味网络带来的片刻虚幻的权利。〃在这样的氛围之下,形成了人人参与,却又人人无责的社会现象。

    侵犯隐私、助长网络暴力,几乎是〃人肉搜索〃面临的最主要的〃指控〃。主张刑法调整〃人肉搜索〃者认为:网上通缉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天涯网友tyw1984623说,〃人肉搜索〃和打小偷一样是私刑,严重影响法制的进步。

    被〃人肉搜索〃而严重影响了生活的那些人,也许正为自己曾经的言行付出难以想象的代价。如几年前被声讨的〃虐猫女〃失去了工作,至今也没有走出心理阴影,〃没有一个人愿意和她说话,父母也终日唉声叹气〃。

    而广州市知名律师朱永平表示,既然这次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列入刑法修正案提交审议,那么就需要有相应的司法解释,看看什么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手机号码算不算个人隐私?婚姻状况算不算?犯罪记录又算不算?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什么?这些在目前都处于模糊地段。如果界定清楚了,有〃人肉搜索〃版块的网站则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人说,〃人肉搜索〃体现了一种彻底的信息民主,网上人人平等,人人参与,信息共享。何况网上搜索大多针对多数网民眼中的〃坏人〃,似乎也代表着一种道义力量,〃一些技术或是现象的出现,其本身并无好坏之分,关键取决于使用的人以及如何使用〃。

    〃有时,…人肉搜索…比公安破案还快。〃有人说,网民将涉嫌违法、违纪或者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或事件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由网民们自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也有利于社会的进步,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最典型的莫过于〃周老虎〃事件。

    有不少法律界人士反对将之纳入刑法,理由是对他人进行造谣、诽谤的,有诽谤罪;对于在网上、网下进行辱骂、骚扰的,有侮辱罪;对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轻微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也不需要动用刑罚这种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唯有〃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情节非常严重时,才可能要由刑法来制裁。但是,这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呢?是造成了当事人自杀、自残或者精神失常的后果,还是其他什么呢?

    尽管人们已经开始普遍反思〃人肉搜索〃容易演变成网上暴力的危害,但是要真正采用刑法约束之却仍是难上加难。

    2008年12月18日上午,〃网络暴力第一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张乐奕和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构成对王菲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判令上述两被告删除北飞的候鸟和大旗网两网站上的相关文章及照片,在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函,并分别赔偿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3000元,加之公证费,王菲总计获赔9367元。与此同时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被判免责。同时,法院针对此案暴露出的网络监管问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属个人隐私范畴。张乐奕和大旗网将此事实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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