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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农等认为,百货(超市)只是提供了场地及收款等服务,商品的风险和货权并没有转移至百货(超市),故百货及超市只能按净额确认收入,百货(超市)提供的不是商品销售行为,而是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行为;但是也有部分网友认为百货(超市)不是单纯提供劳务或让渡资产使用权,在与消费者交易时,是以卖方角色出现的,不是居间角色,故符合销售商品条件,应全额确认收入。
对此争论使笔者联想起国内对代理销售的收入确认,目前对代销有两种会计处理,如果是视同买断,则受托方全额确认收入;如果是收手续费,则受托方净额确认收入。全额法下是商品销售收入,而净额法下是劳务收入。将联销与代销联系一起,我们发现联销更像收到手续费方式的代销,是视同买断的代销,故按中国代销会计惯例,也该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可是由于联销会计惯例,国内对联销基本都采用全额法确认收入。那么联销模式下到底该如何确认收入?
总额法与净额法之争不仅存在于商贸企业,最近又有两家拟上市公司碰到相似问题,一家是交运行业,涉及车辆挂靠的收入确认;另外一家是现代服务业,涉及终端销售管理团队的收入确认。去年笔者还曾质疑过一家现代物流企业的收入确认相似问题。
交运
2009年11月25日过会的富临运业主要收入为客运站收入和客运、货运收入,在客运车辆中,大部分是挂靠的,且车辆所有者是个人,富临运业对挂靠经营车辆的收入采取净额确认法,即只计算扣除大部分费用后的“运输管理费收入”,导致挂靠经营的毛利率高达80%。江西长运责任经营模式与富临挂靠模式相似,但是按照全额确认收入,毛利率只有30%。
运输服务费业务 毛利(万元) 1 2 1 1
毛利率
网友认为江西长运还是很客观地把自己的业务分为公经营和责任经营,并且责任经营在主要方面没有违反挂靠车辆的有关规定。而富临运业1 518辆车在人事关系、财务关系、收益分配等主要方面都违反了有关规定,是*裸的挂靠经营,但是却大言不惭地号称“公司化经营”。
服务
创业板2009年国庆节之前过会29家,第一批集体上市28家,只有一家公司落单,且该公司可能也缺席第二批创业板集体上市名单,这家公司就是从事整合营销的华谊嘉信(第一批上会有家娱乐业华谊兄弟,这两家公司没有任何关联),该公司之所以落单,在于其收入确认政策被管理层怀疑不当,要求将净额法改为总额法。
终端销售团队管理的业务模式是按照客户确定的标准发放终端销售团队人员的工资、奖金、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费用等,发行人按照约定再向客户收回代垫的款项和相应的服务费。
行人在此业务中存在两种收费模式:一是按照客户确认的支付终端销售团队的全部费用的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二是按照单人单月的管理费收取服务费。
招股书第194页说,“终端销售团队人员的工资、社保、个税由客户根据其内部标准确定,公司并不能控制终端销售团队人员的工资、社保、个税等标准,公司收取客户支付的上述费用属于代收代付性质,通过其他应收应付科目核算,公司仅就按比例或人员收取的服务费确认为公司收入并缴纳有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招股书第218页说,“发行人的主要业务之一是为客户组建销售团队并进行管理,销售团队的薪酬由客户确定,发行人与销售团队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客户确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向客户收回支付的销售团队人员薪酬、业务费用及按照代垫的销售团队薪酬、业务费用的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
网友认为上述描述之间存在矛盾:
收入确认时认为实质上销售团队人员的工资、社保、个税等标准都是客户确定的,发行人没有决定权,所以作为代收代付款核算;但是销售团队人员的劳动合同是与发行人签署的,发行人从法律角度上要承担其工资、社保、个税等责任,并不因为发行人与其客户约定薪酬标准由客户确定而发生转移。按照劳动法规定,即使客户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发行人支付费用,发行人也要以自有资金向销售团队人员支付薪酬和承担社保、个税等支出。因此个人感觉其收入确认原则有疑问,应该将向客户收取的全部款项作为收入,而不是仅就差额部分确认收入。
物流
除了上述两家拟上市公司收入确认存在总额法及净额法确认之争外,笔者2008年质疑的上市公司飞马国际(002210)2006年起贸易执行业务从无到有,发展速度惊人,所谓“贸易执行业务”就是在国内、国际贸易中由专业物流服务商先行“形式买断”供应商产品,通过专业物流服务商自身的物流网络将货物配送到供应商指定的产品经销商或代理商所在地后,经销商、代理商按预先约定的采购数量付款提货的服务方式。“形式买断”是指物流服务商在贸易执行过程中,虽然“买断”供应商产品,但不承担跌价和库存等风险。遇有经销商或贸易商未按合同约定提货情形,产品供应商须按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回购原产品。
依笔者理解,这种业务应当归属于提供劳务收入,可该公司对贸易执行收入的确认政策让人感到困惑:
已将贸易执行标的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执行对方,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执行标的实施控制,与贸易执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为确认贸易执行收入的实现。
笔者认为这是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标准,而贸易执业收入只能套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标准,飞马国际在确认贸易执行收入时怀疑夸大了收入规模,依笔者理解,这是提供劳务,不能按贸易标的金额确认收入,只能按实际从上下家收到的差额确认收入,既然是形式买断,就不可套用销售商品的确认模式,只能就其提供的物流等服务确认收入。笔者为了核实飞马国际贸易执行业务收入确认的正确性,对比了同业怡亚通(002183)财务数据(由毕马威审计),发现怡亚通对贸易执业收入确认是按收取的服务费确认的,并不是按业务量确认收入。即怡亚通是净额法确认收入,而商业模式相同的飞马国际却是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小结
据花农提供的材料,2008年8月7日,IASB发布了IFRS2008的改进意见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规定:
Features that; individually or in bination; indicate that an entity is acting as a principal include:
(a) the entity has the primary responsibility for providing the goods or services to the customer or for fulfilling the order; for example by being responsible for the acceptability of the products or services ordered or purchased by the customer;
(b) the entity has inventory risk before or after the customer order,during shipping or on return;
(c) the entity has discretion in establishing prices; eithe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for example by providing additional goods or services;
(d) the entity bears the customer誷 credit risk。
笔者认为,根据这个意见,只要满足以上四个条件之一或全部就可以全额确认收入,在代销或联销下,由于代销者或联销方有义务提供劳务和商品,并承担货款回收风险,笔者认为代销或联销可以按全额法确认收入,因为在代销或联销行为中,经销商承担的不仅仅是出租场地或中介的责任,它实质上是商品交易的一方当事人。依此推理,上述的富临运业、华谊嘉信都是合同当事人的一方,不是单纯的中介,故要全额确认收入,而飞马国际销售是形式销售,是贸易执行,不是货物买卖一方的当事人,故只能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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