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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直接市价减持给管理层的方式规避股权激励规定。二是少确认股权激励费用,如伊利股份、海南海药、泛海建设等,海南海药在2007年就运用了期权定价模型进行估值,泛海建设2007年报直接使用授权日收盘价格减去行权价格方式确定股票期权公允价值,2008年报也运用了期权定价模型进行估值,但笔者怀疑这三家公司都操纵了估值结果,在参数选择上故意倾向低估股权公允价值,从而导致股票期权费用低估。三是等待期摊销不合理,海南海药股权激励费用摊销方法让人看不懂。
涉案公司:东百集团、紫金矿业、伊利股份、海南海药、泛南建设
所得税会计
笔者发现所得税会计目前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一些上市公司故意少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避免未来转回形成所得税费用,实质上是提前确认费用,如中江地产、东方航空。二是利用税率变更操纵报告期所得税费用,笔者发现中银绒业涉嫌伪造公文制造会计事项,将2008年度的所得税税率由15%调增至25%,再通过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方式创造报告期所得税收益,从而避免触发追送股份的条件。三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所得税费用附注要披露从利润总额到所得税费用的计算过程,国内目前四大审计的上市公司都有此项披露,但本土所审计的上市公司极少见到所得税费用计算过程,这可能是准则层面上与国际会计准则形成的披露差异。此外,笔者发现大量上市公司不确认直接进入权益的浮盈、浮亏带来的暂时性差异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这怀疑是不对的;还有购买法下评估值(公允价值)与账面值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导致购买法下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评估值,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也不对,由于股权转让上家已因此支付税金,此时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就是其计税基础,不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涉案公司:中江地产、东方航空、中银绒业、宜华地产、力合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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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子公司少数股权会计(1)
根据财政部(2009)14号函,出售子公司少数股权不能确认收益,但正和股份确认了巨额的转让子公司少数股权的收益,从而避免触发追送股份的条件;此外,皖能电力及渝开发也涉及确认转让子公司少数股权收益。对此问题,笔者认为也不单纯是上市公司的错,因为该规定是2008年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新修订的,该版准则正式生效日期是2009年7月1日,财政部在2008年第二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中引进该版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不确认商誉或收益”规定,但财政部没有明确“出售子公司少数股权不能确认收益”。从法理上,财政部14号函没有追溯力,因为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对分步合并前期收购交易日与合并日公允价值份额差额确认仍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规定也不一样,因为我国规定进资本公积,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进当期损益。故在财政部14号函出来之前,根据以往的会计规则,转让子公司的少数股权是可以转让收益的。但2008年报有些上市公司因此不敢确认转让子公司少数股权收益,如京新药业因此由盈转亏。
涉案公司:正和股份、皖能电力、渝开发、京新药业
提前确认收入
笔者发现提前确认收入在上市公司中仍时有发生,特别是2009年受金融危机的冲击,一些上市公司为了完成业绩承诺提前确认收入,最典型的是宜华地产,宜华地产涉嫌将2009年5月才竣工交付的宜嘉名都通过倒签竣工验收报告及交房书方式,确认了该楼盘巨额的收入,从而实现了股改的业绩承诺,避免了追送两亿多元市值的股份对价;*ST中辽(万方地产)也涉嫌提前确认收入,该公司在售楼盘只有一幢,但该公司在2008年确认了部分该幢楼收入,而将大部分售房款挂“预收账款”留到2009年确认,笔者怀疑该公司要么提前确认收入,要么推迟确认收入;笔者近日发现金螳螂也有提前确认收入嫌疑,该公司主业是装饰,因工程周期短,完工进度无法及时确认,故不适用完工百分比法,但该公司却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导致其收入有提前确认之嫌。
涉案公司:宜华地产、万方地产、金螳螂
以上六个群体性会计事件是笔者的个人观点,由于笔者都是通过公开信息,且能力及时间有限,没有监管部门所拥有的资源、能力及专业,故笔者发现的问题也许根本不是问题;但笔者认为上述问题只是整个资本市场2008年报问题的冰山一脚,笔者所著《上市公司48大财务迷局》主要围绕上市公司2008年报展开,各个公司涉嫌报表粉饰手法五花八门,列进上述六个会计事件也只是其中一部分。
著名投资大师巴菲特曾评论道:“如果期权不是报酬的一种形式,那它是什么?如果报酬不是一种费用,那它又是什么?还有,如果费用不列入收益的计算中,那它到底应该怎么处理?”如今,这种追问需要在大洋彼岸的中国重提。
不确认
美国
在股票期权的起源地美国,按照原来的会计准则,公司发行股票期权并不需要将期权计入费用,从而使企业财务报表中的利润项目高估。而那些以向员工发放奖金或限制性股票为主的公司,却必须按照会计处理要求在财务报表中计入相应的成本或费用,从而减少了公司年末的盈利数字。股票期有“公司请客,市场埋单”之美誉。
出让子公司少数股权会计(2)
F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最早提出修改会计标准的建议是在1991年,当时反对的呼声异常高涨,尤其是高科技公司和新兴企业,因为股票期权是它们吸引人才和鼓励员工的一*宝,能够克服公司在创业初期资金紧张的问题。在互联网经济繁荣时期,作为薪酬激励的股票期权大行其道。据美国雇员股权中心统计,截至2002年,共有近1 000万名员工拥有股票期权。
由于公司声称将股票期权费用化会对股票价格产生不良影响。于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一场激烈的唇枪舌剑之后,FASB被迫做出了让步,但同时出台了一个折中的准则,即SFAS 123,其中规定企业必须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或代理权公告中披露发放的股票期权及其公允价值。
然而十年之后—在后安然时代,警钟依旧长鸣,国际大公司丑闻接踵败露,不正当、不道德的会计操纵行为仍未绝迹,警醒的FASB重新将股票期权费用化提到日程之上。那些步安然后尘的公司如环球电讯与世通公司都无一例外地成了贪婪的代名词,公司的败落让每一双关注的眼睛都看到了其庐山真面目:持有大量股票期权的公司高管人为地抬高股票价格以谋取私利。
很多公司为了表明自己坚决与那些做假账的公司划清界限,纷纷开始自觉自愿地在代理权公告中将期权费用化,进而证明公司财务合理合法。2002年,包括通用电气、第一银行、可口可乐、华盛顿邮报、宝洁以及通用汽车在内的多家公司正式对外宣布将把期权计入费用。另外一些公司如微软,则宣布它们已经开始取消所有作为薪酬激励的股票期权。
随后在2004年初,FASB出台了有关期权费用化的财务会计准则第123号文(修订)即SFAS 123(R),SFAS 123(R)要求上市公司将给予公司高管及雇员的股票期权纳入会计费用项目,并从2005年6月15日起遵循新准则编制财务报表。而对于大多数采用日历年制作为会计年度的公司,必须在2006年3月31日之前将期权费用化。
在一篇题为《会计制度对高管薪酬式股权设计的影响》的论文中,沃顿商学院会计学教授玛丽·埃伦·卡特预言,高管薪酬体系将会面临一场变革,股票将最终取代期权成为高管薪酬方式的新宠。
“随着财务报表对股票期权的披露,操纵账面利润的空子被堵住,受股票期权费用化制约的企业将再也无法暗度陈仓—掩盖任何形式的股权薪酬的成本”卡特在文中说道,“我们发现在新会计准则出台之前,由于期权不会影响账面利润,因此企业发放的期权比重较大。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使得财务报表无空可钻,因此高管薪酬结构中期权的比重将会缩小,而限制性股票的比重将会增加。”
然而,卡特以及其他许多研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