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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居民的估计数,可能包括了除满洲的朝鲜人之外的外国人相当集中的大部
分地方。例如,在关东租借地区的大连,与哈尔滨一起从 1910 年起包括在估
计数内,但胶州租借地的青岛,在德国人统治时期没有包括在内。表 30 列了
从 1903 至 1921 年期间选出的几年海关估计数。①此表的数字在几个方面是有
缺陷的。②
② 见 L。K。扬:《1895—1902 年英国在华的政策》。
① 中国海关总税务司:《海关十年报告……1902—1911 年》,第 2 部分,第 354—355 页;《海关十年报
告……1912—1921 年》,第 2 部分,第 450—451 页。
② 在 1910 年以前,大量集中在哈尔滨的满洲的大批俄国人口未包括在内;1909 至 1911 年俄国公民突然增
加,这不过是显而易见的事实。(1920 年以后从西伯利亚突然涌入的无治外权、人数最后超过 20 万的无
国籍“白俄”难民,也没有被反映出来。)类似的情况还有,青岛是德国人的外国居民,也没有列入,1910
相当准确地反映的一个事实是,1905 年日本人大批涌进了满洲,不过表
内的计数还是太低。例如,日本政府报道说,1914 年它在华的国民为 121956
人。1914 年夺取胶州和日本人向山东迁移后,日本人的主要居住中心依次是
大连、青岛、上海、安东和厦门。英、美、法、德总居民人口的将近 40%住
在上海。(应注意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居民总数相对地大量增加和德国
人数减少的情况。)③
除了在满洲的日本公民外,在 20 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几个主要类别的在
华外国人的队伍的大小如下:在中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雇员 2000 人(其中
1300 人在海关);外交人员 500 人(按人数计最多的为日本、英国和美国);
传教士 9100 人(6600 名新教徒,2500 名天主教徒);军事分遣队和警察 26000
人(其中包括驻满洲的 17000 名日本士兵和 2000 名警察);数千名工商业者,
其数不可能估计,但是他们——除从事比较下等职业的日本
表 30
在华的外国“商号”和居民*
年他们共有 4084 人,其中 2275 人为军人和官员。海关的估计中没有把全部内地的传教士包括在内,驻华
的外国军队完全未列入。
③ 不算满洲的大连和哈尔滨,中国本土有大量外国居民的城市,在 1911 年按人数多少(估计数列在括号内)
依次是:上海(30292)、天津(6334)、汉口(2862)、厦门(1931)和广州(1324)。在上海的日本国
民(17682)构成了最大的外国人队伍,后面是英国人(5270)、葡萄牙人(3000)、美国人(1350)、德
国人(1100)、法国人(705)和俄国人(275)。
英
美
法
德
俄
日
总计+
商号 居民 商号 居民 商号 居民
商号
居民
商号 居民 商号 居民
商号
居民
1903
420 5662 114 2542 71 1213
159
1658
24 361 361 5287
1292 20404
1906
492
9256 112 3447
94
2189
199
1939
20
273
739
15548 1837 38597
1909
502
9499 113 3168
84
1818
232
2341
83
336
1492 55401 2801 88310
1911
606 10256 111 3470 112
1925
258
2758
313
51221 1283 78306 2863 153522
1913
590 8966 131 5340 106
2291
296
2949
1229 56765 1269 80219 3805 113827
1916
1918
1921
644
606
703
9099 187 5580 116
7953 234 5766 156
9298 412 8230 222
2374
2580
2453
281
75
92
3792
2651
1255
1422 55235 1858 104275 4724 185613
1154 59719 4483 159950 6930 244527
1613 68250 6141 144434 9511 240769
*表的一些缺陷已经在正文中讨论。
+包括未单独列出的其他国家的国民。
人外——构成了在上海和其他主要条约港口的外国居民的大部分。①
海关关于外国商号的资料特别容易引起误解。看来所用的标准是有高度
伸缩性的。就满洲而言,甚至为俄国人和日本人服务的最小的店铺也予统计;
在中国本土,同一商号的上海总办事处和在其他港口的分支机构分别计算。
1911 年在上海的 643 个外国商号中,40%(258 个)为英国人的,16%(103
个)为德国人的,9%(59 个)为美国人的,7%(47 个)为日本人的,余下
的则为其他国籍的人士所有。在 1911 年,中国本土中次于上海的拥有大量外
国机构的城市,依次为天津(260 个)、厦门(240 个)、汉口(125 个)和
广州(102 个)。
治外法权
几个条约港口的外国国民和商号——还有驻在内地的传教士——共同享
有治外法权制度的权利和特权。先从 1842—1844 年条约中领事管辖特许权说
起,通过强加给中国的正式协定的积累,或是通过单方面对特权的坚持,全
部“外国建立的机构”实质上不受中国政体的管辖。原告为中国人(不论是
个人或是中国政府的部门)和被告为条约港口的外国国民的一切争端,都由
有关国家根据该国的法律判决。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照此办理。同一缔约
国的国民之间或不同强国的国民之间的争端,中国同样无权处理。治外法权
的管辖权主要由港口的领事官员行使,或者经过上诉,由北京的外交官员行
使。此外,英国和美国在上海都设有自己的法庭。英国在华的最高法庭成立
于 1904 年,美国在华的法庭成立于 1906 年。
总的来说,外国罪犯在领事法庭上所受的待遇,不像在他国内所受的那
样严厉,这无疑伤害了中国的民族主义感情。但是,对中国的经济和社会来
说,更严重地损害中国主权并具有深远意义的行为是,中国当局不能直接对
条约港口的外国个人或商号进行限制、管制、发给许可证或征税,这些个人
或商号作为“法人”只受制于他(它)们的领事法庭的法律。由于一个外国
人公出或出外游乐,随便到什么地方都享有治外法权的权利,所以实际上他
不仅在条约港口中不受管制,而且在中国其他各地也是如此。外国银行享有
治外法权的权利;它们发行通货可以不受控制,并且也不受其他的管制。个
人或公司可以不直接向中国纳税,这不是由于任何特定的条约权利,而是由
于税吏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即试图通过外国法庭去征税是没有结果的,因为
外国法庭执行其本国的法律。传教士和其他外国人自由地办学校,学校在选
址、课程、教员的资格等方面同样享有治外法权的权利。在治外法权的掩护
下,武断的外国新闻界常常毫无限制地对中国和中国人进行吹毛求疵和不怀
好意的批评。此外,还存在普遍的滥用权利,即非缔约列强的外国公民或臣
民经过同意,受到具有条约权利的列强的保护,因此也不受中国法庭的管辖,
例如,梅梅尔(Memel)、摩纳哥、波斯和罗马尼亚的公民,在中国时享有受
法国领事管辖的权利。一个美国外交人员总结如下:“原来的不受中国法庭
① 卡罗尔?伦特编:《在华外国名人录》,上海发行,此书——我见过 1922 年版和 1925 年版——根据向
外国居民发出的调查表的答复提供了简要的传记。
管辖的基本权利已经扩大和拓宽,进而包括除条约明确规定的事务外不受中
国行政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