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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冢,也曾经是不法贵族官僚的一种游戏。如西汉广川王刘去,就有公开盗掘坟墓的嗜好。《西京杂记》说刘去发掘古墓“不可胜数”,“国内冢藏,一皆发掘”,其奇异者就多至上百。
王莽覆亡之际农民军对西汉陵墓的破坏,是见于史书记录年代较早的大规模的盗墓运动。《后汉书》也说:“发掘诸陵,取其宝货,遂污辱吕后尸。凡贼所发,有玉匣殓者率皆如生,故赤眉得多行淫秽。”由于当时殓尸技术已经相当成熟,发掘所见尸体往往容貌如生,盗掘者有污辱女尸的行为。
那么,盗墓贼为什么要盗墓呢?司马迁在《史记》中论述社会行为往往为利益驱动时曾经说到,“劫人作奸,掘冢铸币”等敢于冒死而“不避法禁”者,其实都是出于对财富的追求。他在列举所谓工商货殖之家走上成功道路的诸种致富方式时,又指出“掘冢,奸事也,而田叔以起”一例,说田叔这样的巨富竟然是因盗墓而发家的。
对随葬品的特殊追求,也是值得注意的。宋人张邦基《墨庄漫录》说到宋徽宗喜好夏商周青铜礼器,于是地方官发掘冢墓求其器以献上的故事。宋人笔记《铁围山丛谈》说,帝王“好古”,“世既知其所以贵爱,故有得一器,其直为钱数十万,后动至百万不翅者。于是天下冢墓,破伐殆尽矣”。
但也有例外的时候。汉朝人京房的坟墓在东晋时被盗掘,遗体依然完好,“僵尸人肉堪为药,军士分割之”。据陶宗仪《南?##「肌罚小澳灸艘痢笨芍斡八鹫壑濉钡拇担搿敖┦巳饪拔钡拿孕沤咏6钍闭洹侗静莞倌俊芬么怂担仓档米⒁狻=牢庥腥纭兜闶ā酚刑馕叭涸舻凉恰钡墓适拢渲行吹溃骸坝蟹送浇啄厩丝甙司撸燎钥莨牵形揭灾葡悖形揭灾弦┒J滤涑鲇谀庖椋环亲ǖ烈率慰杀纫印!闭庵秩】莨恰耙灾葡恪被颉耙灾弦┒钡牡聊苟翟诹钊司臁?/p》伍子胥“鞭尸”的故事更是让人不寒而栗。历史上发冢斩尸(如拓跋珪挖慕容普麟冢)、剖棺焚骨(如王颁掘陈霸先陵)一类事例还有很多。不过,这种情形往往与盗取墓中随葬财物的情形相互纠结,不易明确分辨。例如策划组织武装盗掘清东陵的军阀孙殿英,竟然自我辩解道,“清人杀了我孙家祖宗三代,不得不报仇革命”,盗发东陵被标榜为“革满人的命”,“革死人的命”。然而其真实动机,其实与一般的盗墓贼并没有什么区别。
发掘冢墓在战争中又被作为心理征服的一种手段。明军发掘李自成家族墓地,清军发掘郑成功家族墓地,都是典型的史例。
还有一些人纯粹是把盗墓当成了一种乐趣。据《陈书》记载,陈叔陵“好游冢墓间,遇有茔表主名可知者,辄令左右发掘,取其石志古器,并骸骨肘胫,持为玩弄,藏之库中”。他“历发丘墓”、 “石斤棺露骸”的行为,与他“幼而很戾,长肆贪虐”的心理特质有关。所谓自幼性情凶狠怪戾,似乎有某种神经系统功能上的障碍,或许可以理解为反社会人格迹象在童年早期的明显表现。所谓“好开发冢墓”,似乎也可以看做病态人格的一种反映。心理学者对于盗窃癖这种“冲动障碍”的分析,或许可以帮助我们增益对盗墓嗜癖的理解。美国心理学家罗伯特·G。迈耶、保罗·萨门在《变态心理学》一书中指出,盗窃癖中,“许多人都为了获得刺激”,“许多人都是盗窃狂,因为他们并不真正需要或使用被偷来的物品。他们寂寞的行为就是对一种‘无法抵抗的冲动’的反应,因为这样接着就可以获得一种放松感”。
盗墓行为的猖獗,使得反盗墓技术也逐渐完善。
最普通的反盗墓方式,是隐蔽墓址,使盗墓者不知其处。据说先古陵墓不封不树,不在地面设置突出的标识,其主要出发点之一,就是防止盗掘。《太平御览》卷五五七引《交广记》说到吕岱发掘南越王赵佗陵墓未能成功的故事,指出赵佗“鉴于牧竖所残也”,“乃令后不知其处”。
汉末三国时期盗墓现象的严重,致使种种反盗墓的形式不断更新改进,曾经出现了所谓“疑冢”、“虚墓”,即以真假墓葬迷惑盗墓者的情形。其中,我们前面提到的曹操有“疑冢”为典型代表。南宋人罗大经在《鹤林玉露》中说:“漳河上有七十二冢,相传云曹操冢也。”元人陶宗仪的《南?##「肌芬残吹溃骸安懿僖哨F呤谡暮由稀K斡嵊Ψ惺庵唬骸捌厶炀和常篮笃廴松枰哨!H松弥撬兰葱荩斡杏嗷角鹇ⅰH搜砸哨N也灰桑矣幸环ň粗V毙刖》⒁哨F呤赜幸悔2鼐!鼻迦笋胰嘶瘛都狃沸小罢暮硬懿倌埂碧酰涤胁队阏撸又杏写笫澹杂幸幌叮胄惺降靡皇牛俺跗裘牛渲芯∶琅蜃蛭曰蛞校至辛叫小S星辏慊遥厣稀S惺玻采衔砸蝗耍诜踩缤跽摺V辛⒁槐S嫒酥杏惺蹲终撸椭虿懿僖病薄?/p》以“疑冢”防避盗掘的做法,后世仍有沿用,如石勒、石虎、慕容德、高欢等都曾采用这种史称“虚墓”、“伪墓”的形式。辽宁北票北燕冯素弗墓中人骨无存,骨骸朽毁和被盗墓者毁坏的可能都被排除,因而有学者推断,这是“经过科学清理的第一个‘潜埋虚葬’的实例”。(曹永年:《说“潜埋虚葬”》,《文史》三十一辑)
传统的反盗墓手段,又包括石椁铁壁以求坚固,储水积沙以防盗凿,以及以机弩飞箭、伏火毒烟来杀伤盗墓者的方式。
惩治盗墓贼
在中国传统宗法社会,坟墓曾经是能够维护祖先精神权威,体现宗族凝聚力的象征。保护冢墓,历来已成为一种道德行为的准则。唐人杜荀鹤诗所谓“耕地诫侵连冢土”,表明这种道德规范对处于社会底层的劳动者也形成了约束。
禁止盗墓的法律,在先秦应当已经出现。如《吕氏春秋》中写道,当时对于“奸人”盗墓,已经有“以严威重罪禁之”的惩罚措施。《淮南子》说到刑法有“窃盗者刑”,“发墓者诛”的内容。《魏书》记载,北魏文成帝出巡,看到“有故冢毁废”,诏曰:“自今有穿毁坟陇者斩之!”这也是“穿毁”冢墓已经被法令严厉禁止的证明。唐代法律也包括制裁盗墓行为的内容。《唐律疏议》有关于对“发冢”者处以刑罚的明确规定,例如:“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通过刑法的内容,可知王族贵戚的坟墓,受到特殊的保护。而看守者在盗墓现象发生后也要受到严厉处罚,也是值得注意的。从《明史》的记载看,当时法律有严治“盗墓之罪”的原则。而《大清律例》有关于“发冢”的内容,对三十六种情形分别处罪。其条例计二十二条,内容备极详密。
据《新唐书》记载,卢龙节度使张弘靖因安禄山、史思明于此初起反叛,而当地民众中仍然心存安、史崇拜,于是“惩始乱,欲变其俗,乃发墓毁棺”,然而适得其反,以致“众滋不悦”,使民意更为倾向安、史而背离朝廷。这正是因为“发墓毁棺”的做法过于极端,与民众传统情感习惯不相合的缘故。《旧唐书》也记载,张弘靖“发(安)禄山墓,毁其棺柩,人尤失望”。民众的“不悦”,民众的“失望”,都表现了一种对于“发墓毁棺”的做法有所反感的共同的心理倾向。
《南史》记载,传说张骞墓有人欲盗发时,就听到作战时的鼓角声,盗墓者不得不惊退。宋人程大昌在《考古编》写到:“史载温韬概发唐陵,独乾陵不可近,近之辄有风雨。”史书又频繁可见盗墓时遇大蛇围绕、崩雷晦雨等异象的记载。如果有人不畏惧这种保护墓葬的灵异警示,常常会遭致严酷的惩罚。《异苑》写到,士燮墓常蒙雾气,屡经离乱,没有人敢盗掘。晋时地方官温放之前往发掘,在回程中即坠马而死。袁枚《子不语》有“掘冢奇报”条,说“以发冢起家”的朱某发富人坟,石椁坚不可开,于是纠同僧人诵咒开椁,“诵咒百声,石椁豁然开,中伸一青臂出,长丈许,攫僧入椁,裂而食之,血肉狼藉,骨坠地,琤琤有声”。朱某后来也“以讼事破家,自缢于狱”。类似表现盗墓恶报的故事还有许多。这一现象,也是民间否定盗墓的社会舆论倾向的一种反映。
回过头,我们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