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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佛教初期,僧人参与买卖、购置田宅,私蓄钱财、私养奴婢、畜生,利用“数术方技”占卜等,都受到严格地禁止。这些在释迦牟尼最后的教诫中被特别地加以强调,可见其重要性。然而,就在释迦牟尼灭度将近10个世纪后的中国,这些教诫早已被人们遗忘。此时的寺院不仅占有田产,更吸引了大量的社会劳动力,并且在当时的法律中,为寺院进行各种劳动的农民可以免除多种税赋和徭役。
此外,寺院不仅从事土地耕种,还进行各类经营活动。《南史·甄法崇传》记载,南朝有些寺院甚至开设当铺(寺库)以达到赢利的目的。《古清凉传·卷上》也谈到政府对于佛教经济方面的支持力度非常大,特别是在北朝。据记载,北齐时朝廷曾割八州的税收供给五台山僧众们作“衣药之资”。北齐文宣帝,也曾承诺将国储的三分之一拿出来供奉佛教。北魏时,政府曾以法律的形式,将许多战俘及部分官奴、罪犯划归为“僧祗户”和“佛图户”。所谓“僧祗户”,就是每年向“僧曹”①缴纳固定数量的粮食,每年每人上缴60斛粟。在当时,这个数量相当大。“佛图户”则完全隶属于各寺院,成为固定的仆役,参与寺院的各类生产劳动及勤杂事务。再加上那些“假慕沙门,实避调役”的平民们,也都纷纷跑到寺院充当劳力,躲避政府的税收与徭役。所以北朝两次大规模的“灭佛”运动,就不能简单地被看成是一场文化运动,而更可能是一场政治和经济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