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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出现了相当多的“无主之阿哈”。这些“阿哈”就是汉族官绅地主的家内奴仆和穷苦佃农、雇工。汗谕未指出具体地区,而是命令专管辽东汉民事务的八游击、二都司清查,可见,在相当多的州县村屯里,地主富绅或死或逃,许多佃农、雇工、奴仆摆脱了业主、家主和东家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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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各守旧业”(2)
其三,这些“无主之阿哈”将主人的谷、草占为己有售卖与人的行为相当普遍,以致如不从速清查禁止,则将被他们出卖罄尽了,故努尔哈赤在八天之内,连下四谕,责令八游击、二都司赶紧清查和处理。
乡村如此,城市也不例外。天命七年(1622)正月二十四日金兵进入广宁,第三天,督堂就命令城内居民说:“无主之财物、人畜,以及店库所存之金、银、闪缎、蟒缎、帛、布、翠蓝布,各种物品,尔等所得甚多矣!今令尔等拿出,尔等取一半,另一半给予我等之有劳兵士。”《满文老档·太祖》卷三十三。
贫苦农民既能夺取无主之谷,就更有可能占耕死于兵火及逃走在外的地主的庄田,何况这些田地本来就是他们佃种佣耕的,当然不会抛荒不耘,一定会照样耕地种田收割庄稼,只不过是没有主人鞭责催租罢了。
劳动人民的这些反抗行动,打乱了旧统治秩序,破坏了原有制度,引起地主的极端仇视,但他们又没有办法。现在,后金实行“各守旧业”政策,强迫劳动人民将无主田宅退出来,不许再占,帮了汉族地主的忙,这是真正的反攻倒算。
第三,后金汗、贝勒从推行“各守旧业”政策中,得到了很大的好处。首先,这项政策的实行,表明了从前屈居偏僻山区的小邦之汗努尔哈赤,已经一跃而为辽东的最高统治者,对各行各业都有权支配,有权调拨,可以让拥护新汗之人“各守旧业”,也可以将反金之人祖业全部没收,一切皆由汗安排,辽民俱为汗臣仆。后金辖区,尽系汗土,全为汗民。
其次,汗、贝勒拥有辽东全部土地的最高主权,霸占了全部无主田土。汗、贝勒可以迁民分地,可以赏赐臣僚庄田,也可以籍没罪人田产,当然更可以调拨土地,设立汗、贝勒的拖克索。一切逃亡、死绝之人留下的“无主之田”,皆归汗有。新君可以让逃亡的地主回来以后,根据规定的条件,归顺金汗,手持银钱,向督堂叩首乞求,从而领回自己的府宅、庄田、粮谷,收复旧业。汗、贝勒也可以令无田之民分种无主田土,纳赋服役,听汗驱使。
再次,拉拢汉族地主,为建立以满族贵族为主的新的满汉统治,提供物质条件。要想统治以汉民为主的辽东,必须依靠和利用汉族上层人物,没有汉族地主的支持,区区数万丁的“满洲”,是不能在辽东站稳脚跟的,更不能长期统治下去。而要使汉族地主中的多数能够归顺金国,只靠汗谕的劝降,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更多的东西,特别是涉及汉族地主根本利益的田产、府宅、银钱等等,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政策,必须保障他们的所有权。“各守旧业”政策,使未逃的汉民地主,能够继续占有祖产,重收租谷,收回丢失被占的田宅财谷,当然会减少他们对新君的不满,促使他们拥护金国的统治。一度逃过河西去往广宁的人,返沈以后,只要投顺新主,也可依凭“各守旧业”政策,交纳一些银钱以后,领回祖业。这样,“各守旧业”政策第一次把满族贵族与汉族地主连接起来了,为二者的联合统治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又次,打击了反金官僚地主,扶植和加强了拥金地主、官绅的势力。“各守旧业”政策,使降金的官将、豪绅和富商得以收回失地,取回遗物,确保祖业。但对反金之人,则从重惩办,没收田宅财谷,斩杀家主。这样一来,反金的地主、官僚势力大为削弱,拥金的官将、地主则实力犹存。而且,在这样的威胁利诱之下,有可能促使许多观望犹豫的地主投降新君,充当顺民,至少暂时不叛不逃,拥护金国。这就使汗、贝勒有了不少的忠顺臣民,有利于巩固和加强金国的统治。
最后,“各守旧业”政策,有利于鼓励业主认真经营自己的产业,役使佃农、雇工耕垦已荒之地,修渠开沟,施肥整地。再加上汗、贝勒实行的逼民定居,禁止叛逃等措施,强使辽民各自从事自己的行业,耕田种地,筑造房宅,这对改变当时田园普遍荒芜的局面,是有利的,也为逼令辽民纳赋服役创造了重要的条件。总的来说,“各守旧业”的政策,为后金统治者所想收到的“长远之利”提供了有利条件。
综上所述,“各守旧业”是为后金统治者和降金汉民地主利益服务的政策,是奴役劳动人民,特别是束缚贫苦佃农、雇工的政策。从这一点看,它与历代王朝初期推行的“招民复业”政策,基本上是相同的。可是,它也有其特殊之处,这就是满族贵族成为辽东的新主。因此,“各守旧业”就包含了民族歧视的因素,对反金的汉族地主严加惩处,对降金的地主、官绅则予优待。“各守旧业”的政策,还意味着辽东新主金国汗,承认了过去各行各业的旧传统、旧的产权形式和旧的经营方式,而且还使一些旧制度暂时被冲垮、被打乱的地区恢复了原状。
第二节“计丁授田”
天命六年三月金军进驻辽沈以后,实行了“计丁授田”政策。这和历代王朝招民垦荒、授民以田,有很多相同地方,与明代辽东的军屯也有一定的联系,但它又有其独特之处。
《满文老档·太祖》卷二十四、二十七载,天命六年七月十四日,努尔哈赤下令“计丁授田”说:
为分田事,先期传谕各村曰:海州地方取田十万日,辽东地方取田二十万日,共征田三十万日,给与我等驻居该处之人马,至于我等之众百姓之田,仍令在我等之地方耕之。尔等辽东地方诸贝勒、大臣及富人之田,荒芜者甚多矣,将该荒芜之田,入于我等所取之三十万日田内,亦可足矣。设若不敷,可取自松山堡以东之铁岭、懿路、蒲河、范河、浑托河、沈阳、抚顺、东州、马根丹、清河、孤山等地之地耕之。如此,若仍不足,则可出境耕地。……今年耕种之谷,准其自行收取。吾今计算田亩,一丁给与种谷之田五垧,植棉之田一垧,均行给与。尔等勿得隐丁,隐丁,则不能得田矣。嗣后,原为乞丐者,不得乞食,乞丐、僧人皆分与田,勤加耕种。三丁耕官田一垧。每二十丁,征一丁当兵,以一丁服官役。
第一节 “各守旧业”(3)
同年十月初一日,努尔哈赤又下汗谕:
降谕汉民曰:明年征收兵士之食粮、饲马之草料及耕种之田地。辽东五卫之人,令种无主之田二十万日,海州、盖州、复州、金州四卫之人,亦同样令种无主之田十万日。
从这两次汗谕,我们可以了解到实行“计丁授田”的主要内容。其一,从法例角度说,用来分授的田地,不是有主之田,不是将现存辽民耕种、占有的土田没为官地,用来分配。而是明朝“诸贝勒、大臣、富人”即逃亡、死绝的汉族官绅、地主遗弃的田地,是没有业主的田土,是“无主之田”。其二,这些无主之田,既授予满族兵丁,也分与汉民。已经进入辽沈的八旗官兵,计丁承领无主田地,辽东五卫及金州、复州、海州、盖州四卫,亦即辽沈地区的多数汉民,也计丁领地,每丁六垧,五垧种谷,一垧植棉。其三,辽民皆须首报人丁数目,清点编制,不许隐瞒,不得遗漏,均应固定在土地上,按丁承领无主田地,开垦耕耘,不准弃地不耕,四处行走。其四,授予田地,并不是白送,而是为了征收国赋,勒派差役,佥民当兵。
“计丁授田”政策的推行,对后金政治、经济、军事各方面,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满汉各阶级各阶层的反应各不相同,有的阶级获利甚多,有的阶级则遭害极大,对于降金或不反后金的汉民地主来说,由于用来授予之田,是“无主之田”,不是没收他们的土地,因而他们的庄田,照旧归他们所有,祖业并未遭到损害。而且,地主富家丁多,努尔哈赤自己就说过,辽东贫富之间,人丁不一,悬殊很大,有的“一户有四、五十丁,或一户有百丁”,而有些户只有一两丁。富人既有自家的老爷、少爷,又有雇佣的工人、家奴和佃农,原有人丁已经不少,开战以来,许多农民、市民流离失所,投靠富翁,又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