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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心寒的政府机关服务态度(2)
就在我以为终于将事情处理完时,却没想到他又告知我,需去指定窗口购买债券并将收据转交至第一窗口的工作人员。在一切就绪后,我仍需要去别处交纳费用方能领取车牌。
更换一个机动车牌照竟如此麻烦,这令我感到始料不及。我们的身份似乎并不是国家的主人,而只是接受国家恩赐的乞丐。如果客户前来办理更换牌照事宜,负责该事宜的职员在收取相关费用后,直接带领客户领取新的车牌,事情处理的一定会更加方便快捷。”(庆南昌原市:J某某)
“我是一家小饭店的业主,需要经常腌制咸菜。自从实行垃圾从量制后,作为一名合法国民,我积极响应环保号召及为节减垃圾处理费而实施的政策法规,从来没有违反过政府对垃圾袋的使用规定。
一次,我在腌制咸菜后,发现垃圾袋已经使用一空,便立刻去购买垃圾袋。但是回来时发现,在这片刻的时间里,已经有一位垃圾管制员在此拍照,并对我开具了罚单。我急忙上前解释具体情况,但他并不理会,反而冲我大声喊叫,用威胁的口气催促我去交罚款。
他的年龄与我的儿女相差无几,但他对待我的态度就如同对待犯人一样。我感到他有些过分,随口反驳几句,当然也向他说了些求情的话。但他却用威胁的口气对我说,在规定期限内若不交纳,将追加100万韩元的罚款。我难以分清,这究竟是为民众服务的区政府,还是为罚款而存在的监视团体?”(首尔家庭主妇:P某某)
“如果时间允许,您应该到‘地区民防卫’的紧急集合场所查看一下,您会发现那里正在上演一部电视剧。代替‘民防卫队员’前来参加活动的人包括其父亲、侄子、母亲、祖母等各类人群,可谓五花八门。并且,与统长关系亲近的人根本无须参加集合,更有甚者依托关系将其亲友的参加证转交给统长,借此炫耀自己和统长的关系。医生、律师、税务师、会计师等高收入人群,或是花费几十万韩元雇佣别人代替自己,或是直接将钱交给统长了事。
试想一下,如果战争果真爆发,需要紧急集合时,这些平均年龄达40~50岁的民防队员,能够走上战场吗?这些人当真是因为爱国才来参加紧急集合的吗?我认为不应以相关公务员的职守或安保理论为准则改善民防卫制度,而是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根本性的制度改革。”(首尔龙山区:H某某)
当然,上述民众指出的各类问题,与行政部门所实施的法规、手续上的制约因素存在一定关系,这点我并不否认。但是,同时也说明了我们行政部门确实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果每位公务员都能够站在民众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待人如己,身体力行,我想这些问题一定不会出现。
我认为从此以后,负责信访业务的地方公务员,作用将会愈加明显。他们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解决国民“不便、不满、不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韩国有这样一句话:“只有说出所患病症,病情才能得到更好治疗,即使重病也会痊愈”。为了进一步扩大以往在“与部长对话”栏目中所积累的经验,今年10月12日,我在行政自治部网站上又开设了“行政部门问题举报”的一个栏目,直接处理民众所反映的与行政自治部、基层地方自治团体所属公务员以及警察的违纪违法行为。要求举报者必须以实名发贴,而且发布在这里的内容只有部长才能够看到。
开设此栏目的目的,是希望那些公务员明白“享受安逸、贪污*的公务员不能继续留在行政部门”的道理。
因此,我决定继续保留“与部长对话”、“行政部门问题举报”等栏目,直至“公务员组织的最高决策者是民众”的道理被广为人知、韩国公务员组织与发达国家的公务员组织或世界优秀企业相比,成为更亲切、廉洁、具有竞争力的组织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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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于散漫的警察纪律
《警察公务员服务规则》中规定了如下条款:
“警察必须遵守法令、服从上级命令,敬重上司、信任下属、遵守纪律。警察的职责是法律秩序的守护者和执行者,所以身为警察不得做出脱离法令规定范围的越权行为。”
警察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国民的合法权利及自由、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所以其职务被赋予特殊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一但被滥用将会严重侵害国民的合法权益。
作为交通法规管制者的交通警察以身试法、粗暴执法的事例,在“与部长对话”栏目中就出现过许多次。
N某某是一家公司的职员,他在上班时间发现一辆警车公然闯入公交车道,立即发文对此进行了谴责:
“我每天早晨都会乘坐公交车去上班。今天,当公交车通过杨花大桥时,我透过窗口发现一辆黑色轿车正向前方行驶,我当时猜测这也许是某位高官的专车。果然,在车的后排座位上一名警察正在看报纸,而前座则是他的助理。我认为高级警官的车辆应该不会闯入公交车道,即使司机无意间违反了交通法规,也一定会得到官员的责备。但事情却并非如此,该轿车还是无视交通法规,肆意驶入公交车道。警察应该为广大市民做出表率,以身作则,遵纪守法,而这位高级警官却知法犯法,这令我为自己身为一名韩国国民而羞愧、脸红。高级官员便可以违反法规的意识,不是只在落后国家才会存在吗?希望部长敦促警察改正这些不良行为。”
对我们来说这无疑是极为严厉的批评。恰逢当日中午,“全国地方警察厅交通科长会议”在部长室召开。会议上,我刻意将此事公布于众,严厉指责他们作为交通法规执行者,不能以身作则,反而知法犯法。
事后,通过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得知,那位违反交通规则的官员是首尔警察厅的一名官员,他因担心在11点召开的会议中迟到,才驶进杨花大桥的公交车道上。最后,行政自治部按规定对其驾驶员开具罚单并向该干部提出警告的决定,同时向全国各警察厅下达“警车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的命令。
在大田一家研究院工作的某研究员,则指出部分警察存在的如下问题:
“在忠清北道中部高速公路上,忠清北道警察厅的巡逻警车拦住了我的车,其中一名警察指责我超速驾驶。我马上对此进行反驳,因为我一直将车速保持在时速110公里。因此,我要求他们拿出我超速驾驶的证据,该警察声称无法提供证据,只是毫无理由地认定我有超速行为。我只好耐心地对他们解释我的车上乘坐着两个小孩及一位老人,为了他们的人身安全我也不会超速驾驶,即便是因瞬间加速而导致车辆超速,也不及五公里吧。但这两位警察却马上抓住我的话柄说道‘不是超速五公里了吗’,于是,给我开具一张超速115公里的罚单。并且,以不出示驾驶证为由威胁要对我提出控告。迫于无奈,我只好接受了罚单,心想‘弱势的小市民就是要受苦啊’。最后,当我听到那位警察以嘲讽的语气说‘高速公路就是为开快车修建的,你快走啊’时,我心中韩国警察高大的形象一瞬间消失殆尽。”
后经确认得知:该事件中的两名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确未出示明确证据,仅以“有可能超速五公里”为依据开具了罚单。他们辩解说速度测试仪显示当时该车辆时速为120公里,但因为未能及时停止机器的工作状态,所以无法向该名驾驶员提供明确证据。由于这两名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言行不符合规范,故令其接受特别教养教育,并予以“再犯除职”的严厉警告。
大邱市的一位市民也向我们反映了与之相似的问题。他指出:在东大区立体交叉口前方,有一段路面狭窄、停车不便的危险区域,而交警却选择在这种地方处理超速事件。他希望以后不要再出现这类“交警不向司机发出禁止超速的警告而藏躲一旁,发现超速车辆时马上出来开罚单”的现象。
目前大多数合格的警察在兢兢业业地工作,但尚有一些不知羞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