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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精神是创新实践的精神。对于如何成功地培育出企业家精神,是德鲁克先生重点讨论的第二个问题。德鲁克先生从现存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以及新企业三个方面来讨论企业家管理。这三类企业也正好涵盖了目前我们能够理解的所有组织机构的特性,现存企业会更多地从商业角度出发,注重那些与企业息息相关的社会问题,对于社会问题的长期关注,可能会从根本上重新定义“公司”的根本目的。公共服务机构,更多地是从社会问题本身出发,将企业的管理技能运用在社会目标的实现上,它们通常具有更强大的道德力量。
最后是新企业。一如其在所有主要的企业家时期所表现的一样,新企业将继续成为创新的主要载体。托马斯?爱迪生说过:“如果所有人都能真正做到力所能及的事情,结果会使我们自己震惊。”
企业家战略是创新市场的战略。如何成功地将一项创新引入市场是企业家战略的核心。德鲁克先生告诫我们:创新是否成功不在于它是否新颖、巧妙或具有科学内涵,而在于它是否能够赢得市场。不具有创新市场的能力就会被远远地抛在后面,这是人们的共识。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理解,而在于别人已经开始运用全新商业理念的时候,我们却处于被动的状态,因此在判断是否具有创新能力时,我们需要看到的是用什么样的方式进入市场。
德鲁克先生在本书最后一个部分探讨了企业家社会的问题,虽然他是从福利社会的困境出发,提出企业家社会的概念,但结论如何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德鲁克先生明确了创新在各个领域的作用,只有发挥创新的功效,才有社会的发展。
这是一本基于创新但又强调行动的书,正是这一点是本书最为精华的地方。创新如果停留在观念、思想和制度上,创新如果没有转化为行动和结果,就没有任何价值和意义。而企业家的本质就是实践,所以,我们需要安静下来,评判一下我们与德鲁克先生所倡导的有着多大差距,或者我们可以对照德鲁克先生的观点想一想:我们是否让创新转化为行动及结果?如果好好地深读这本书,我们一定能够做到这一点,进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领袖。
陈春花 华南理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构建“企业家社会”:每一个公民的责任(1)
记得几年以前,我曾以《创新与企业家精神》课程研发教师的身份,旁听过某德鲁克研究培训机构的一位资深老师的课程,课程题目叫做“企业家与创新型小企业”。席间,有一位学员提出了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什么样的人才能称为‘企业家’?早点铺的老板是否称得上是企业家?还是说只有大企业的老板或总经理才能称得上是‘企业家’?”于是,大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但最终也没能形成一个满意的答案,而这个学员的问题最后也就不了了之了。类似的情景也出现在去年国内一个“管理峰会”上,主席台上的几位企业界嘉宾就“什么人是企业家”对话了两个多小时,最后也是各执一词。
其实,“企业家”之所以会引发如此多的疑问是有一定原因的。如果大家查找最新一版的《现代汉语词典》,根本找不到关于“企业家”一词的解释;而在英语系国家里,“企业家”往往被定义为创办自己全新小型企业的人;在德语中,“企业家”一词则跟所有权联系在一起,主要指那些同时拥有并自己经营企业的人(英文对应可译为“owner…manager”);法语中,“企业家”的意思又是中间人或中介……这么多的不同定义,难怪会造成大家对“企业家”理解上的分歧。我认为,在阅读本书之前,有必要向读者解释一下“企业家”一词起源和发展的来龙去脉。
“企业家”概念的起源和发展
“企业家”(entrepreneur)一词源于法语entreprendre,意思是中间人或中介。到了中世纪,“企业家”指的是演员和负责大规模生产项目的人。到了17世纪,“企业家”指的是与政府签订固定价格合同,承担盈利(亏损)风险的人。最早论述这一概念的是法国经济学家里夏尔?坎提隆(Richard Cantillon,1680~1734 年)。在他的论述中,“企业家”就是在市场中充分利用未被他人认识的获利机会并成就一番事业的人。坎提隆在其著作《商业概论》中认为,企业家的职能是冒着风险从事市场交换,即在某一既定价格下买进商品,在另一不确定的价格下出卖商品。企业家所获得的是不确定收益。
在坎提隆之后,另一位法国经济学家、作家萨伊 (Jean Baptiste Say,1767~1832 年) 将“企业家”一词推广使用。当时,萨伊作为新闻记者经常访问英国,在那里,他熟悉了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和托马斯?马尔萨斯的作品。在亚当?斯密的著作《国富论》中,没有对资本的所有者和对企业进行组织和经营的管理者或“承办者”进行正式的划分。萨伊注意到资本家和“承办者”的作用与职责是不同的,即使在这两种角色集于一身的情况下也是如此。萨伊不满意以前使用的“承办者”(undertaker)和“促进者”(promoter)这样的词语,于是创造了一个新的表达方式“企业家”(entrepreneur)。萨伊在1800年时曾经这样说过,企业家“将资源从生产力和产出较低的领域转移到生产力和产出较高的领域。”在这里,我们看到萨伊不仅把“企业家”与所有权分离开来,而且,他将提高生产力和产出的职责赋予了企业家。
最早将企业家作为独立的生产要素提出并进行研究的是英国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1842~1924年)。马歇尔在其著名的《经济学原理》(1890年)中系统论述了企业家的作用。他认为; 一般商品交换过程中,由于买卖双方都不能准确预测市场的供求情况,因而造成市场发展的不均衡性,而企业家则是消除这种不均衡性的特殊力量。企业家是不同于一般职业阶层的特殊阶层, 他们的特殊性是敢于冒险和承担风险。
构建“企业家社会”:每一个公民的责任(2)
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A。 Schumpeter,1883~1950年)对企业家研究最有影响力,他发展了马歇尔的理论。熊彼特在1912年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指出,企业家就是“经济发展的带头人”, 也是能够“实现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的创新者。熊彼特将企业家视为创新的主体,其作用在于创造性地破坏市场的均衡(他称之为“创造性破坏”)。他认为,动态失衡是健康经济的“常态”(而非古典经济学家所主张的均衡和资源的最佳配置),而企业家正是这一创新过程的组织者和始作俑者。通过创造性地打破市场均衡,才会出现企业家获取超额利润的机会。
熊彼特首次突出企业家的创新性,但是他认定企业家是一种很不稳定的状态。他认为; 一个人由于“实现新的组合”而成为企业家,“而当他一旦建立起企业,并像其他人一样开始经营这个企业时,这一特征就马上消失”。因此,企业家是一种稍纵即逝的状态。按照他的定义,一个人在他几十年的活动生涯中不可能总是企业家,除非他不断“实现新的组合”,即:不断创新。简言之,创新是判断企业家的唯一标准。
创新是企业家的标志
德鲁克对创新与企业家精神的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经过30余年的研究和实践,他于1985年出版了这部《创新与企业家精神》。在该书中,德鲁克回到了萨伊对企业家的定义,同时又发展了熊彼特的理论。他用了整整一章的篇幅来定义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在德鲁克看来,“企业家”(或“企业家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