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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政府虽拥有大量国家资本,但政府预算相当小。不仅实行低税收,而且注意政府机构
雇员开支的压缩及国营企业的赢利,财政赤字规模一直控制在相当小的范围内,对于通货膨胀
的压力不大。除租税收入外,外国援助和外债也是政府收入的一大来源,并造成韩国外债负担沉重的局面。
韩国财政除用于国家投资即投资于私人企业无力或不愿投资的基本建设和能源等项目外,大量用作科技投入。在80年代以前,韩国经济增长以要素投入促进增长为主。直到1980年,技术开发提交占GNP的比率仅为,研究开发投资占销售总额比率更低,仅。从80年代起政府和企业在科技开发方面大量投资,至86年科技投资占GNP的比例已达到。在“1990…1994年知识密集型产业部门发展计划”中规定拨出388亿美元实施高新技术开发研究和建立最新技术的综合体。这种政府为主体的对科研大量投资极大地带动了高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逐步形成了技术起赶超的局面。
韩国财政的另一个特点是转移支付等所占的份额很低。因而在韩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相当慢,60年代仅有少量的社会救济和工伤事故保险;至70年代才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到1988年才实施;至今尚未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目前韩国政府正力图加强社会保障工作。但就此前的政府支出结构效果而言,没有过早地使政府预算背上福利开支的庞大包袱,而是专致于促进经济增长,同时也将更多的消费选择给予私人自己决定,这种作法更可能是有利于经济高速增长的。
韩国的金融政策经常是扩张性的,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韩国多年来奉行的“增长主导型”的发展战略,两位数的通胀只要不对经济发展战略造成严重威胁就不实行会导致增长停滞的紧缩政策。另一个原因是政府用金融政策储蓄和引导资金流向。故而韩国在高速增长时期一直伴随着较高的通货膨胀(1965…1980年通胀率年均为)。但这种现象在八十年代政策调整为注重控制通胀的“稳定增长型”时得到了改变,紧缩的货币和财政政策使1980年…1990年的年均通胀率降为。
韩国的中央银行韩国银行在行政上隶属于财政部,故韩国的中央银行是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中独立性最小的中行之一。货币政策的工具主要有调节再贴现率、存款准备金制度和公开市场活动。由于韩国长期实行官定利率,调节利率的手段一直不在韩国宏观经济调节中起重要作用。公开市场业务则由于韩国政府债券买卖量小及金融市场不活跃的缘故也起不了太大作用,近年来随金融自由化的进程,公开市场业务规范扩大,其作用才逐步上升。
韩国货币政策的另一特色是其官定利率,60年韩国大幅提高官定利率,长期存款利率从15%提高到30%。但出口商仍可按的低利率借款,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率也仍在之间。韩国银行的再贴现率由提高到21%,同时放宽了对商业银行贴现总额的限制。1965年的利率改革成功地将私人储蓄吸引到生产性投资上,使储蓄和投资动力不减,一定意义上是避免了稳定价格时由于银行收缩引起的衰退,从而既扼制了恶性通货膨胀,又未导致经济衰退,成为发展中国家金融改革的成功典范。另外,货币供给政策的货币指标也有所变动,60年代是狭义货币指标(m1),1970…1980年转向国内借贷指标,1979年后采用广义货币指标(m2)。 txt小说上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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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韩国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的政策和有关法律。
韩国经济是以市场经济行动机制为基础的,韩国能在短期内取得如此的经济增长佳绩并在七十年代的世界性危机中迅速调整并取得成功,与韩国政府对市场机制的籍心维护和帮助是分不开的。
韩国的经济法体系尚在完善之中,已颁布的法令有《稳定物价及公正交易法》(1975)、《限制垄断法及公正交易法》(1980)、《促进小企业系列化法》(1975)、《中小企业振兴法》(1978)、《工业发展法》(1986),等等。
需要特予指出的是韩国政府对企业兼并相当纵容,甚至宁愿牺牲社会福利而加强财阀的垄断地位。造成了韩国的市场集中程序在国际比较中处于最高之列,而这种局面一定意义上又符合韩国国内市场狭小的国情的策略。韩国政府也有限制不正当竞争和滥用市场行为的法律,是限制垄断所产生的不利于市场竞争的行为而不是垄断地位本身。这一点尤以韩国公平竞争法的内容为最鲜明的体现。《公正交易法》(1980制定,1988、1990、1992年三度修改)的高速范围主要为:①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②限制企业兼并;③抑制市场力量集中;④禁止不合理的共谋行为;⑤禁止不公平贸易行为。而韩国公平交易法适用例外的情形有:①企业联合限制例外。法律规定,对于产业合理化及提高国际竞争力有必要的,可不受法律限制;②共同行为限制例。法律规定,为实现产业合理化、不景气的克服、产业结构的调整、中小企业竞争力的提高或交易条件的合理化而实施的共同贸易行为,不受公平交易法有关实体规定的限制。可见韩国对垄断和兼并是相当宽容的。
(三)韩国国家干预的特点和问题。
韩国政府主导型的国家干预模式取得的成绩不容否认,但问题也不少。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1、韩是市场调控与政府调节并重的体制。曾出现了20多年的“开发专制”,即“为了实现开发政策,采取强权措施也在所不辞。”政府对经济过程的调控广泛,而且较之美、日等以市场调节为主的国家,其政府的手段更为直接和具有强制性,它所实行的宏观决策权更为集中。如用指示性计划指导经济行动并时常采用行政手段来达到目的。
2.韩国政府采用的发展计划化政策,对于帮助发展中国家经济从停滞落后状态中摆脱出来相当有效。这里所说的发展计划化是指政府作出自觉不断的努力去增加其经济和社会进步的速度并改变阻碍达到这一目的制度。如韩国政府在致力于改善国家洲社会状态时建立了有效的专家管理与咨询制度以保证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具体的做法有:韩国建立了专家、学者组成的,相对独立于政府、但受政府财政支持的“韩国开发研究院”、“韩国产业研究院”等政府的“脑库”。这些研究机构负责研究现实经济动向并提出政策建议,此外,还为政府部门输送经济官员,政府在做重大决策时,往往与企业界、商界和学界代表协商对话。
3.韩国政府直接参与经济的活动主要是社会固定资本投资,而这种活动是以适应产业结构调整的宏观经济要求为基础,并且不是去取代私人投资,而是引导私人资本流动方向,最终是要发挥市场的作用。事实证明,韩国政府虽对经济干韩国政府虽对经济干预甚多但并未严重扭曲市场经济运行的环境。
韩国政府主导的弊端也在多年的经济实践中日渐为人们所认识。这些弊端表现在经济结构的各种扭曲上;①产业结构失衡。由于采取优先发展制造业的发展战略,农、林、牧、渔业等发展缓慢,地区发展因素失衡。②过分重视国际市场,国内市场长期发展缓慢。③各种差别税收及优惠贷款造成企业待遇不公,部分企业对于依赖政府优惠。
韩国政府已认识到这些弊端并在八十年代将增长格局从“增长第一”转向“稳定优先”,实行了国有企业私有化及金融自由化等自由化政策力图解决这些问题。但在可以预见的一段时期内韩国仍将坚持政府主导型的国家干预模式。
瑞典民主社会主义模式
瑞典是实行民主社会主义的高福利国家典型,并一度成为欧洲最令人向往的国家,那里的人民收入最高、社会稳定、还有“从摇篮到坟墓”福利制度。但自七十年代石油危机起,高福利国家的隐忧日渐暴露:增长率下降,通货膨胀居高不下。对瑞典模式的研究因此就集中于这种模式经济效率的巨人变化上。
所谓“瑞典模式”的特征在于:①劳动市场中的劳资谈判和自由的集体可约。这种订约应避免政府的干预。在劳资谈判中的根本性的协调认识在于要使正常企业保持足够的利润,劳资双方和政府都承认劳动力市场的基本前提是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保持瑞典工业生产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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