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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10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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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经济学家们对反倾销行为几乎都持否定意见,但是,自1970年以来,对倾销的正式指控和申诉却一直是有增无减,日益频繁。这究竟是对法律的一种愤世嫉俗的滥用,还是倾销的重要性日益上升的反映?答案可能是二者兼而有之。

    【相关链接】为何针对中国的贸易摩擦加剧

    2006年1月14日从商务部获悉:2005年,针对中国的贸易摩擦加剧——涉案金额21亿美元。全年共有18个国家/地区对中国发起“两反两保”调查63起,涉案金额21亿美元。其中,反倾销51起,涉案金额17。9亿美元;特保案件7起,涉案金额2。2亿美元;保障措施5起,涉案金额0。9亿美元。此外,美国对中国7种产品发起337次调查,涉案金额约12亿美元。欧盟、美国、土耳其等国对中国纺织品启动了242次调查或实施限制措施。

    从国别看,美洲国家对中国特保调查及威胁剧增,7起特保调查中有5起发自美洲国家。欧盟、美国对中国贸易救济调查仍居高不下,涉案金额14。8亿美元,占全部涉案金额约70%,并且欧美在适用反倾销规则方面更趋严格。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对中国贸易救济调查频繁,全年共发起贸易救济调查37起,约占60%。从涉案产品看,主要集中于轻工、纺织、机电等中国具有出口竞争力的产品,其中纺织品贸易摩擦尤为突出。从救济手段看,仍以反倾销调查为主,中国已连续11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特保调查于2005年下半年进入第二次频发期。发达国家频频使用技术性贸易措施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利用进口禁令、海关估价过高等手段对中国出口产品设限。

    链接思考:为什么针对中国的贸易摩擦加剧?

17。4 中国应对出口反倾销与进口倾销() 
17。4。1中国出口反倾销及其应对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被控“倾销”的第一案是1979年8月欧共体对中国糖精及盐类征收反倾销税。到2008年底,共有40多个国家对华提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案件500余起,直接影响出口金额高达200多亿美元,产品达4000多种,涉及我国出口商品20多个大类中的绝大部分类别。五矿、化工、轻纺、土畜、机电、医保为中国遭受反倾销的主要行业。国外对华反倾销已经成为掣肘中国对外贸易增长的重大障碍。

    当前,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主要有以下特点:

    (1)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次数频繁。自1979年我国产品首次在西方遭到反倾销诉讼至今,我国产品屡屡遭到反倾销诉讼,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对我国产品提起的指控有增长之势,据有关方面统计,从1999年上半年至2000年上半年,国外对华反倾销起诉达53起,还有10起在立案之中,涉及中国出口商品金额约达15亿美元。

    (2)被诉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近些年来,西方国家对我国反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只要他们认为危害到或将要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业的产品,都可以列为倾销产品的范围。涉及鞋类、电工刀、打火机、油漆刷、自行车、铅笔、抽屉滑轨、箱包、树脂餐具、不锈钢餐具、刹车盘、刹车鼓、电缆绳、彩电以及化工原料和农产品等4000多种商品。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其可诉的范围还会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3)对中国产品倾销的确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西方一些国家所确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必要条件,甚至有时根本不具备任何倾销的条件。在确定哪些是倾销产品方面带有主观性。作为倾销产品的对象,大多数是我国竞争力较强的产业,特别是低附加值、劳动力密集的产品。一旦提起反倾销诉讼,则一定会确定倾销存在。在确定反倾销税的征收上也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实践中,常常不用统一标准对待所有出口同一产品的国家。

    (4)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大。西方一些国家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是很大的,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乃至上千。如1993年12月墨西哥对我国鞋类出口征收165%、232%、313%至1105%的关税;再如1997年7月美国商务部对我国几家企业出口小龙虾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平均为122。9%,最低的是91。5%,最高的是156。7%。面对如此高的税率,任何企业都无法承受,这也就迫使中国的相关企业不得不退出已经占有的市场份额。

    我国由于反倾销损失严重。据统计,30年来反倾销案件给我国出口造成的直接损失达100多亿美元以上。越来越多的反倾销使我国部分主要出口产品市场不断萎缩,相应产业效益下滑,企业停产,工人下岗失业。

    但据统计,在已经发生的400多起对华反倾销案中,至少有50%的国内企业没有应诉。而在不应诉的情况下,依规定进口国主管当局可以所谓最佳获得资料作出不利于我方的裁判。WTO反倾销守则专门有个附件二规定有《可获得的最佳资料》(Bestinformationavailable)。“可获得的最佳资料”是指:如果主理机关向被调查方(倾销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等)发出的调查问卷得不到答复,得不到可靠的资料,或对方不配合调查人员提供有效证据,则主理机关在“缺席审判”时,可偏听偏信申请方的资料,并依此“可获得的最佳资料”作出裁定。研究表明,在美国商务部裁决的224个案件中,使用“最佳资料”的36个案件裁决的平均倾销幅度为66。7%,而没有使用“最佳资料”的188个案件的平均倾销幅度为27。9%。

    不应诉的直接后果将有可能导致彻底退出一国市场,出口商的国际市场份额与竞争力也将因此而严重受损。例如,在钨矿石一案中,由于中国出口商没有向美国商务部问卷调查提供全部资料,美国商务部就不承认所提供的资料,最终裁定对中国产品征收150%的反倾销税,使半年内中国出口商丧失了2000万美元的美国市场,对整个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与此同时,其他行业与地区也会因为中国企业不应诉而相继提出反倾销指控,这样就会间接导致一轮新的恶性循环,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失。

    事实上中国企业在很多领域内有条件也有能力应诉,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公平公正地解决反倾销指控问题。以美国为例,一般只有27%的反倾销案被裁定倾销成立,35%被裁定倾销不成立,其余的38%案件有申诉方中途放弃。全世界的倾销成立率也只有大约53%。由此可见提起的反倾销指控并不一定成立,只要积极的配合调查,努力争取至少会取得较为合理与公平的裁判。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应诉不力的状况呢?首先,是因为应诉将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高。有些企业因为没有预计到失去市场的隐性损失,宁愿转移产品销售市场。此外,由于没有相关的行业强行规定,大家都报以侥幸心理,消极观望,期望坐享其成。其次,政策问题。部分企业积极应诉,但是却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和区别待遇,相反不应诉者却可以直接受益,有的甚至在利益驱动下继续低价倾销,这样无疑严重打击了应诉企业的积极性。同时由于其他出口商的蜂拥而至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加剧的低价销售行为,将诱发新一轮的反倾销,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形成恶性循环,心力交瘁的应诉企业自然不会再次做出无谓的牺牲。

    近年来,我国出口企业反倾销应诉能力不断增强,在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案中,我方应诉率与胜诉率都有明显提高。据WTO最新统计,近几年,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绝对胜诉率(无税结案)已经上升至35。7%。同时也有资料显示自1999年以来,我国企业面临外国的反倾销的应诉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应诉率已经上升至70%,尤其是2000年至今,我国对欧盟、美国提起的对华反倾销调查的应诉率已经达到100%。

    各国对中国的反倾销为什么增长的那么快又那么普遍?这是一国经济发展中的正常现象还是世界各国对中国的特别歧视?我们认为,对中国屡遭反倾销的原因应辩证地分析:一般性讲,这说明中国出口产品竞争力的增强;特殊性讲,中国仍处于从原有的国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之中,即中国仍不是一个完全的“市场经济”。

    具体原因主要有(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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