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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师外传-第29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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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得从2000年7月19日说起,那天凌晨5时30分左右,一位姓张的村民去袁渠的水泥店购买水泥,用于修补自家厨房的楼顶。

    当天,天刚刚亮,张某便来到袁渠店里,以26元钱两包水泥的价格同意买两包水泥。

    袁渠当时收了张某支付的100元钱,便去水泥商店旁边的临时工棚,通知搬运工。

    在袁渠经营水泥的地方有不少的建材店,他们都没有专门的或固定的搬运工。而是一些民工住在那附近,只要哪里有需要搬运时,他们便提供专门的搬运服务。

    张某当时需要购买的是渠县水泥,那段时间渠县水泥紧张,只剩下几袋了。

    对袁渠来说,谁来买什么水泥都一样,只要自己这里有都行。

    张某担心没有渠县水泥了,便在支付100元钱后问袁渠,袁渠指了指渠县水泥的地方,告诉张某说怎么没有,那里有好几袋。

    张某当时已经在路边,找来了一辆三轮车,讲好价钱,让三轮车帮他把水泥运输到指定地点。

    袁渠离开后,便直奔平时搬运工常住的工棚叫搬运来搬水泥。

    张某见袁渠离开后,他未经袁渠同意,便自己去拖渠县水泥。

    谁知,搬运工还没赶来时,张某已经在拖水泥袋时将堆码的水泥拖垮,把他压在水泥袋下面。

    张某被压住后,便叫开三轮车的人将他扯出来。

    这个开三轮车的还是个学生,没有能力一个人把张某扯出来,他便大声呼救。

    他这一喊,袁渠和喊来的搬运工就赶来了,大家一起把张某从水泥袋子下面救出来。

    当时,张某说脚受了伤,袁渠见这个人水泥没有买成,反而受伤了,水泥自然也买不成了,她便将张某支付的仍拿在手中的那100元钱递给他,让他自己去弄药,找医生包扎一下。

    2002年7月24日,张某突然一纸诉状将袁渠和丈夫告到了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用,承担诉讼费用。

    张某在诉状中称,7月19日,凌晨5时30分到袁渠的水泥店去购买水泥修补厨房,当时天刚亮,双方谈妥两包水泥共计26元。

    当时,搬运工还在睡觉,袁渠便不愿叫搬运工,叫张某自己搬(首先证明他已经知道那里有搬运工了)。

    无奈,他在袁渠指定的位置去搬运水泥时,正好他需要的水泥只剩下三袋,当他将第一袋水泥搬放在地上,准备往三轮车上抱时,突然堆码的水泥塌下,猛将自己全身压住,无法动弹,后在三轮车司机呼救下,袁渠才迟缓出来叫搬运工把压在自己身上的水泥袋搬掉。

    他说自己被救出来后,是三轮车司机将她扶到附近的药店,期间,袁渠对自己不理不睬。

    由于风大雨大,时隔两小时,县医院“120”救护车才来,将自己送往县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脊椎骨骨折,骆骨骨折,根据伤情,医院建议急需手术,但他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

    为此,张某认为袁渠侵权行为明显,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同时,张某向县法院提出了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袁渠夫妇先行给付医疗费15000元。

    当地县法院于2002年7月26日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袁渠夫妇先予支付医疗费用10000元。

    收到人民法院的先予执行裁定书,袁渠夫妇提出了复议申请。

    他们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他们认为张某的伤,是自己擅自扯水泥造成,与自己无因果关系。

    同时,袁渠提出张某申请先予执行的担保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房产没有评估,房产所有人未出具担保承诺书,不能表明担保人真实意愿。

    更为关键的是,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房屋早已卖给他人,张某自己手里的产权证早已无效,认为张某提供的担保不真实,不合法,这个担保不能成立。

    为此,他们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更不应该先行支付张某的医疗费。

    袁渠的一个女儿和女婿在市建设局,对张某提供担保的房屋的产权核实,应该说很容易,他们认为既然房子都卖了,担保自然无效,法院理应采纳他们的复议申请。但事实上,法院对他们提出的先予执行异议根本未予理睬。

    最后,法庭对袁渠夫妇采取了强制措施,限制了袁渠夫妇的人身自由,逼迫他们支付了先予执行费用4000元,否则要拘留二人。

    此后,张某继续住院到2002年8月16日出院。

    2002年9月5日,某司法鉴定所对张某做出司法鉴定,认为张某的伤属于六级伤残,并需院外继续治疗费用约6000—12000左右。

    张某为了支持他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提供了三轮车司机的证词,同病室的人听他讲述受伤经过的证词,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司法鉴定书。

    这时,袁渠夫妇感觉案件不是那么简单,恐怕自己无法打这个官司,需要请律师帮助。

    在该县检察院某科长的推荐下,袁渠夫妇找到了易望。

    易望接受委托后,担任袁渠丈夫的诉讼代理人,因袁渠已委托了另一名律师,他只担任了袁渠丈夫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不但如此,袁渠的女婿,某银行干部,担任她丈夫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易望只是一般代理。

    接受委托后,易望对袁渠丈夫的被告身份提出了异议,认为他不应该做被告,张某的伤害不应由袁渠夫妇承担。

    同时,易望也收集了一些相关证据,用以支持他的主张。

    2002年11月12日,当天下午易望去找三轮司机马某,但马某在学校上课,经与老师联系,同意他去学校调查取证,但要晚自习时才有时间。

    那天晚上,袁渠一家人非要请易望吃饭,易望反复推辞未果,只好跟他们一同去吃饭。

    在吃饭时,袁渠的丈夫、儿子、儿媳、女儿、女婿频频给易望敬酒,让他应接不暇,那晚易望感觉自己酒量有点超限。

    在后来约定的时间,易望他们去了马某的学校,在马某老师的面前他们对马某进行了调查。

    马某介绍,当天一早,他骑着他哥哥的三轮车到外面玩,当在三岔路口时,被张某拦去拉水泥的。

    他当时只看到张某与买水泥的人在讲价和交谈,后来,看到买水泥的张某给了卖水泥的老板袁渠100元钞票一张。

    水泥老板拿着100元钞票就离开了,张某在买水泥的走后他便自己拖水泥,结果被垮塌的水泥压住了。

    他证实卖水泥的人是去喊搬运去了,不在现场。

    当他听见张某叫他扯他时,马某便大声呼救。

    马某一叫,卖水泥的袁渠和搬运工听是马某的呼救声,便跑过来,搬开水泥把张某救了出来。

    在马某呼救人后,他听见袁渠在催搬运工快点,快点,人都遭压到了。

第280章 不服判决上诉() 
第280章不服判决上诉

    当天晚上,易望到马某学校调查取证时,由于喝了点酒,而且有点过量,记录的字迹十分潦草。

    等到第二天易望发现这个笔录的字迹如此之差,感觉很没面子,但是已经成了既成事实,他也没有办法了。

    不过这次易望饮酒后的状态让易望十分难堪,虽然易望没有听到他人当面议论什么,但易望自己感觉状况非常不好。

    因此,从那以后易望悄悄给自己定下一条规定,在办案的过程中,一般不能饮酒,就算特殊情况确实不得已喝点酒,但是也绝不能过量饮酒。

    为此,易望有几次拒绝在开展调查工作前饮酒,与几个朋友还发生过不愉快。

    虽然如此,但是易望至今仍然坚持这么做,必须保障办案的质量,维护自身形象。

    次日,易望又根据对马某的调查,再次调查了在袁渠卖水泥处的搬运工。

    这些搬运工都证实,他们是长期住在那个三岔路口处的专门从事搬运工作。

    他们告诉易望,哪怕是别人来买一包小水泥也是由他们帮忙搬运,每搬一包水泥他们都有相应力资。

    张某去买水泥那天,袁渠收到张某的100元钱,还没来得及找补,便去喊他们来搬运水泥。

    当他们还没有来时,张某自己乱去拖水泥袋,结果把水泥堆拖垮压伤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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