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颉八腥ǖ纳缁峄保ǎ眨Ъ嘴车捞傻龋核腥ㄋ枷氲睦罚徐掣�1979年版,第198…199页。)。于此可见,石田文次郎所指称的“社会”实质不过为“国家”的代名词,即他是要通过使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社会化,来实现日本军国主义的国家目的。
末弘严太郎与石田文次郎关于“社会的所有权”涵义的截然不同的解释,以及由此得出的完全迥异的结论,后世学者谓为“社会的所有权”或“所有权的社会化”的“二面性”。末弘严太郎,是着眼于保障劳动者和农民的生存权的角度,而认为宜使资本家和地主的财产所有权社会化的,而石田文次郎则主张通过使包括劳动者和农民在内的日本全体国民的财产所有权“社会化”(国家化)来达成日本军国主义的“国家目的”。换言之,他是要把所有权的社会化理论转换成“国家全体主义”的所有权思想2。及至二战爆发,“国家全体主义”的所有权思想,因受军阀利用而趋于极端。嗣后伴随日本“国家总动员法”与“紧急命令”之发布,不独国民之自由丧失殆尽,就是日本国民的个人财产也几乎完全成为支持侵略战争的工具。战后日本鉴此教训,于修订民法时,本于修正草案中增列“私权应为公共福利”而存在,惟因表现过于强烈,深怕再度导致战时“国家全体主义”的所有权思想的抬头,故不得不变更为“私权应符合公共福利”('日'渡边洋三:土地利用权的确保,京都大学硕士论文,第42页。)。
3。社会的所有权制度
学说理论的发展状况与国家立法的进步通常是互为因果关系的。法制史上,德、法两国的社会的所有权制度的形成,即能充分说明这一点。也就是说,随着社会的所有权思想在德、法两国的蔚然形成,社会的所有权制度也就相应地在实定法上得到了确立。
前面已经谈到,1896年德国民法典关于所有权的规定,系以个人主义的所有权思想为其立法方针。基此而建立的所有权制度,当然也就属于个人主义的所有权制度。此个人主义的所有权制度,虽因该民法典总则编第224条规定的“权利滥用禁止原则”
而略被修正,但其距离社会的、团体主义的所有权制度仍有一段相当长的距离。及至1919年8月11日德国公布魏玛宪法,第153条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时,社会的所有权制度始真正于德国法上确立下来。但不幸的是,1933年德国纳粹党取得政权后,便以“社会的所有权思想”为根据,极力排斥所有权的外在制约而高唱所有权的内在限制,并打着“公共利益”
的旗号无偿征收个人所有权,尤其是土地所有权,其结果使个人的财产权被剥夺殆尽,进而使本以匡正个人主义所有权之缺失为目的的社会的所有权制度由此变质(温丰文:现代社会与土地所有权理论之发展,'台'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20页。)。1945年德国战败,基于“总统原理”形成的法西斯体制随之土崩瓦解,不复存在('日'甲斐道太郎等:所有权思想的历史,有斐阁1979年版,第162页。)。1949年德国制定基本法(宪法),其中第14条第2项:“所有权伴有义务,其行使应同时顾及公共福利”('日'甲斐道太郎等:所有权思想的历史,有斐阁1979年版,第162页。)的规定,便是直接移植魏玛宪法上引条文而来。到此,德国社会的、团体主义的所有权制度遂正式确立下来。
在法国,司法判例对于个人主义所有权制度之修正,较之学说理论之修正,来得更早一些。早在狄骥倡导社会连带说之前,法国司法判例即对个人主义的所有权制度加以了修正。1855年在科玛尔ar地方,有素不和睦的甲、乙邻居,甲故意在乙窗户旁搭建烟囱,遮挡乙的日照与通风,乙不甘受害而诉请法院救济。诉讼中甲以“要如何使用土地,就可如何使用土地,自己有其绝对自由”加以抗辩。但科玛尔ar法院认为,甲搭建烟囱系一种超过了他有权使用土地的正当界限的行为,故应判其败诉,并限期撤除烟囱。翌年,里昂lioii法院又作有类似判决。以此两判决为契机,学说于是对法国民法典施行半个多世纪以来,有关权利滥用禁止的情形加以类型化,进而使其成为行使私权的一般性指导原则。因受该原则匡正之结果,个人主义的所有权嗣后遂逐渐沿着社会的所有权方向发展。不过,因法国国民对其人权宣言与民法典格外挚爱,故不愿对之作任何修改,因此迄于二战结束前,法国始终止于以判例的方法修正并限制个人主义的所有权。1946年法国第四共和国成立,立法于宪法中列举若干“社会权”,规定“凡具有国家劳役性或独占性质的财产,应为国民共同体所有”(温丰文:现代社会与土地所有权理论之发展,第19页。),至此社会的所有权制度于法国法上正式确立下来。
4。个人与社会相调和的所有权观念与制度
二战之后,鉴于过分强调个人主义的所有权有害公益,过分强调社会的所有权,又足以抹杀个人财产权,以至戕害个人自由,于是学说倡导个人与社会调和的所有权,以替代社会的所有权。依此所有权思想,个人行使财产所有权时,固应顾及社会公益,但也唯有使个人享有财产权的适当自由,社会全体的发展,始能期其健全。学者认为,此种个人与社会调和的所有权思想,不独是现代所有权思想的主流,而且也必将成为21世纪所有权思想发展的基本潮流(温丰文:土地法,'台1994年版,第38…40页。)。
(四)我国制定物权法应贯彻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协调发展的所有权立法方针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所有权思想发展的轨迹,是由个人主义的所有权思想到社会的所有权思想,再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协调发展的所有权思想。我国现今正在着手制定物权法,其中所有权立法,将采何种立法方针,无疑将是摆在我国立法者面前的一项至为重要的问题。
第31章 所有权通说(5)()
本书第二章已经提到,我国社会迄今为止所走过的道路与以上欧陆国家所经历的发展过程绝不相同。如所周知,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曾有过长达数千年之久的封建专制传统。在这漫长的历史时期,国民的人格萎缩、人的权利、人的尊严、人的价值,湮没于封建专制主义的汪洋大海之中,几无存在之余地。而造成此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传统文化中完全没有个人财产权的观念,也不存在充分的私有制”,并且“个人财产权的严重缺乏,使我国社会始终不能在重重的人身依附中打开一个缺口,(以)开出一条从身份到契约,(而)在近代的十字路口加入世界潮流的通路”(李静冰编:民法的体系与发展,中国政法大学教材民法原理参考读物,1991年l1月印刷,第350页。)。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经济制度。实行公有制经济制度,这在我国本身无可厚非。但由于诸多因素的交互作用,我国公民的个人所有权事实上在相当程度上为公有制所否定或限制(徐国栋:市民社会与市民法,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加之新中国成立后在民主法制建设上走过一段弯路,尤其是从反右斗争到文化大革命这一段,片面强调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否定个人利益和权利,近乎彻底的社会本位,故使我国现今权利及权利保护观念,不甚发达。正因为如此,我们对于近现代欧陆学者极力倡导的所有权社会化,限制个人财产权利,以使所有权负有社会义务等社会思潮,必须有清醒的认识,而决不可盲目附从。考虑到历史上我国个人财产权利、财产观念素不发达,新中国成立以后又走过一段长时期的弯路,因此我国翩定物权法,应确立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调和的所有权思想,即以权利本位作为立法的中心,于此基础上兼顾社会公益。
(第三节所有权的权能
从本质上看,所有权乃是所有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但是,这种支配权并不止于抽象的存在,而是通常表现为若干具体的存在“形式”。这些“形式”,即所有权的“权能”。易言之,所有权之权能是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所有权的不同权能表现了所有权的不同作用形式,是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