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真正之物权,只不过与物权相类似,而使其准用有关物权(动产质权、不动产抵押权)之规定而已,理论上称为“准物权”。因之,说物权之客体以“物”为限,并无不当。
又因物权系对物为直接支配的权利,故其权利客体必须为特定物。仅言明物之种类及数量,而未具体特定之物,虽可作为债权的标的而成立债权契约,但却不能以之作为物权的标的。例如与书店订立购买物权法原理50册的契约,于双方达成合意时,买卖契约即告成立,但是,买受人如未受特定的50册物权法原理之交付,则无论如何都不能使物权存在于该未具体特定的50册物权法原理之上。
基于物权之标的物须为特定物的理由,物权的标的物尚须为独立物。单一物之一部分,或其他物之构成部分如地上之树木,既不便于直接支配,也不能交付或登记,故在成为独立物之前,不得在其一部分或构成部分上成立物权(姚瑞光:民法物权论,'台'海宇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5年印刷,第2页。)。惟我国集体土地内之矿产资源,虽为集体土地之部分,但依我国矿产资源法属于国家所有,是为例外。
第三,物权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物权为民事权利之一种;而权利之本质为法律赋予特定人得享受特定物之利益的法律上之力。物权之权利人,既得依己意直接支配其物,当然也得直接享受其物之利益。换言之,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人,正在于使其可得享受该物之利益。物权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之分别。在所有权,权利人所享受的利益为物之全部利益包括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在用益物权,权利人可直接享受物之利益的内容有二:一为直接利用物之利益,二为以物供他人利用,而直接享受取得对价的利益;在担保物权,直接享受物之利益的方式,为无须他人(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为之介入,而优先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日'松坂佐一:民法提要(物权法),有斐阁1980年版,第4页;姚瑞光:民法物权论,第3页。)。
第四,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
物权作为一种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具有绝对性,对任何人均有其效力。于受他人侵害时,物权人得主张物上请求权,排除他人侵害,以回复物权应有的圆满状态。因之,物权又称为绝对权或对世权(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台1992年版,第32页。)。
第五,物权为排他性的享受特定物之利益的权利
物权既然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则当然具有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让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性质或内容不相两立的物权。例如某一房屋既然属于a所有,则当然就不能再属于b所有('日'三和一博、平井一雄:物权法要说,青林书院1989年版,第3页。)。
二、物权的性质
物权的性质,近世学说多称为物权的特性((日'于保不二雄:物权法,有斐阁1956年版,第10页。)。物权的性质,主要是用来判明某种权利是否物权,以及该种权利具体属于何种类型的物权的一项重要概念(晚近以来的民法学说常谈及所谓物权的本质问题。物权的本质与物权的性质,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关于物权的本质,学说甚有争论。有的认为在于对物之直接支配性;有的认为在于诉之保护的绝对性。德国著名的物权法学者韦斯特曼weatennann认为,二者均不足以说明物权的本质,于是提出权利归属理论,认为物权之直接支配性与保护的绝对性,皆源于物权的财货归属功能。此项见锯已成为德国现今之通说。按照这一通说,物权既然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则当然具有排他的绝对的效力。归纳言之,计有两点:一为对物之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二为排他的保护的绝对性。而且此两者皆源出于物之归属,即法律将特定之物归属于某权利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的侵害或干预。关于此,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第31页。)。与物权的概念相同,物权的性质,不仅是一个历史的概念,而且也是一个实定法上的概念。物权的性质,既是物权的固有的特性,也是物权的静的属性。物权的动的属性,学说上称为物权的效力。关于物权的动的属性即物权的效力,论者将于物权的效力一章中述及。以下仅论述物权的静的属性,即物权的性质问题。
(一)直接支配性
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直接支配性,为物权的本来的性质('日)于保不二雄:物权法,有斐阁1956年版,第10页。)。所谓直接支配性,指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行为或意思的介入,而对标的物为管领(“管领”beherrog…词,系近世民法学者专门用来描述物权的对物的直接支配性的一个术语,其涵义界说不一。学者王翰芳谓:管领系指“施实力于一定之物上”;王云五说:“管领就是支配,或是调度”,因而“物的管领,不外是指支配或调度其标的物”:,综合这两项见解,论者认为,对物施予一定之实力,进而对之予以全部的直接支配者,即是“管领”。)处分,以实现其权利内容的特性。因物权系权利人对物为直接支配的权利,所以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物权,此称为物权的排他性;因物权为权利人对物为直接支配的权利,故其权利内容之实现单依权利人的行为即可直接达成。另外,由物权为权利人对物为直接支配的性质所决定,物权人处分其物权也可不须经义务人之介入或同意而迳直为之。此与债权亦有不同。
(二)独占性或排他性
物权因系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故物权在对外关系上必有排除他人干涉,而由物权人独占的享受其利益的性质或效力。物权的独占性或排他性,为物权的本来性质,其与直接支配性,为互为表里的关系。物权的独占性或排他性,是对单个的特殊物权进行抽象概括而形成的性质(日)舟桥谆一编辑:注释民法&;6,有斐周1967年版,第6页;(日)于保不二雄:
第3章 物权的意义(3)()
物权与债权,为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物权,不仅涉及当事人利益,而且也恒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债权则不同,它通常涉及的是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基于此种差异,自罗马法以来,物权遂实行法定主义,而债权则实行任意主义。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强行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以通过合意创设债权。须说明的是,此所谓任意创设债权,仅指契约之债,此外的法定债权如侵权行为债权、不当得利债权及无因管理债权,仍受法律限制,不允许任意创设。关于物权法定主义,将在后面论及。
(六)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
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可得对抗世间一切人的权利,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主体,均负有不得侵害、妨害物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义务。因此,物权的效力得向一切人主张,性质上属于绝对权或对世权。债权为相对权,其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只限于特定的债务人,债权人只能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为给付。因而,债权性质上属于对人权。
(七)权利效力的区别
物权所具有的效力为支配力,债权所具有的效力为请求力。基于物权的这一支配力,物权遂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及追及效力。因债权所具有的效力为请求力,于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各债权相互平等,皆不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效力。同时,债权也无所谓追及效力,当债权的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时,无论该第三人对于标的物之占有是否合法,债权人通常均不能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
(八)在权利有无存在期限上的区别
物权中的所有权为无期限的权利,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所有权,只要所有物存在,所有权即存在。所有物转让时,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受让人获得所有权;所有人死亡,其所有权作为遗产移转于其继承人。债权性质上为有期限的权利,法律不允许存在无期限的债权。一切债权,无论任意债权或法定债权,均有其存续期限。期限性,为债权的一项重要特质。当然,物权中除所有权外,其他物权如基地使用权、地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