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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第三帝国-第16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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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他在宪章中规定,任何封君之封国的面积,最多只能领一郡之地,即不超过五十四万平方公里(每县按最大两万平方公里计算),其下最多辖二十七县之地,多出的县则按照推恩令由朝廷强制分封出去,保证封国实际辖区面积在行政区划上与郡处于同一级别。

    也就是说,当封君开拓的新领土加上其原来的封地面积小于五十四万平方公里的时候,那么新领土依然会算作该封君的封地。反之,多出来的土地就会按照推恩令,强制分封给封君的子孙。

    此外,为了震慑和加强对自治郡的控制,中央朝廷会委派总督担任自治郡的郡尉。

    封君为封国之君,担任自治郡行政首脑,即为世袭的郡守,带领官员管理封国,并负政治上一切实际之责任;总督担任自治郡之郡尉,管理自治郡治下所有县级武装力量,即“治政权在封君,统兵权在总督”。

    但是自治郡治下各县的行政、司法官员,并不向封君府负责,而是向总督府负责。

    总督府会审批俸禄,按规定给自治郡治下各级行政、司法、军事官员按季度发放俸禄,由汉帝国中央银行分行实行。

    汉帝国为了维护大一统,在封君之封国内派有驻军即为总督军,由总督统领。

    总督除了独揽行政大权,还有直管的军事力量——总督军,总督军编制视郡国实力而定,少则五千人的一个加强旅,多则一两万人的一个加强师。总督军的职能有二,一是监督和协助封国所属郡县兵维持该封国秩序,二是保证总督府的绝对军事领导权。

    总督和总督军都会定期轮换,最少三年,最多五年。

    总督可连任,但任期最多不超过十年。

    由于总督和总督军成员的家人和产业大都在中央领,总督若反叛基本上得不到麾下总督军的支持。

    何况总督军之中还有军法司潜伏的密谍在,总督有可能刚想造反就被密谍拿下了。

    当地封君也难以和总督是一条心,考虑到造反失败之后的下场,轻则封君削爵,除其封号,贬其全族为贱民,重则满门抄斩,所以当地封君支持总督造反的可能性也不大。

    海外领封国的整体工业水平无法与中央领相比,反叛后会被轻易镇压,很难成功。

    封国总督若能在任职期间协助封君把所在封国的内政治理好,回到中央领之后必定会得到重用,大把的前途在等着他,既然有机会成为中央领的高级大官,谁还吃饱了撑的冒着掉脑袋的风险去当土皇帝?

    各自治郡的封君与诸侯国的国君世代相袭,按照爵位继承法执行,新君继位须上报汉帝国中央政府,由汉帝国朝廷册封,并无条件服从汉帝国中央的领导。

    既然郡国、诸侯国与郡一样,都是汉帝国的一级行政区域,所以也会得到帝国中央在科技建设、道路交通建设、教育文化建设、农业建设、水利建设等各个方面扶持,包括人口移民方面的政策鼓励。

    而且,为了保证各郡国国君的整体素质,与对汉帝国皇族的亲近感,皇家学院会在各郡国之首府、诸侯国之都城建立分校,按照爵位继承人培养法,对各郡国、诸侯国有资格继承国君之位的人进行培养。

第200章 再建汉帝国4() 
除此之外,皇家学院分校还会从各郡国、诸侯国之国君年满十六岁的继承人中选拔优秀者,前往帝国皇家学院总校进行三到五年的进修。

    第五,诸侯国。

    宪章规定,诸侯是天子裂土实封的诸侯国之主。

    诸侯国的基本法,由汉帝国天下郡国大会参照《华夏宪章》制定。

    诸侯国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须报汉帝国国会备案。

    诸侯国的行政长官由其国国君任命,而其国首任国君由天子分封,后任国君按继承法继位。

    诸侯国不能行使国家主权。诸侯国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与诸侯国政府联合负责。

    汉帝国国会宣布战争状态或诸侯国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在诸侯国实施有关全国性的法律。

    汉帝国国会如认为诸侯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诸侯国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本诸侯国进行政治活动,禁止诸侯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诸侯国可实行与汉帝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

    汉帝国国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诸侯国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内,其他均不在诸侯国实施。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郡、自治郡、帝都、商特县均不得干预诸侯国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诸侯国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

    诸侯国的立法机关,在不与《华夏宪章》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但所有的法律草案,都必须先提交汉帝国中央御史台审核,违背宪章则打回,不违背则用印,而后呈递到天下郡国大会。只有通过天下郡国大会的法律草案,才能算是有效的诸侯国法律。

    诸侯国享有司法终审权。

    诸侯国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诸侯国征税。

    诸侯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出入本诸侯国的旅行证件。

    诸侯国是汉帝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诸侯国是汉帝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政府。

    汉帝国中央政府与诸侯国的关系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诸侯国享有高度自治权,但它不享有国家主权,没有外交和单独国防方面的权力,也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政治实体。其法律地位相当于郡、自治郡、帝都和商特县。

    诸侯国是国家中的一个行政单位,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也不是联邦制国家中的成员国。

    它和其他行政区一样,与中央政府之间存在从属关系,中央政府领导诸侯国,诸侯国服从和接受中央政府的管理。

    诸侯国建立的政府,只能是地方政府。

    作为一个地方行政单位,不能作出行使国家主权的行为,诸侯国的一切权力是中央政府授予的。

    诸侯国实行特殊的社会制度,它不同于经济特区——商特县。

    其高度自治权,无论在权力的内容和行使权力的范围上,都超过郡、自治郡、商特县(经济特区),构成了诸侯国的主要特色。

    在立法权方面,诸侯国可以按照汉帝国国会通过的诸侯国基本法制定法律,既不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也不受刑法、民法范围的限制。

    在行政权方面,享有其他行政区所没有的财政、经济贸易、货币金融、海运、航空、文化教育和治安等方面的管理权。

    在司法权方面,享有司法终审权,无须上诉到国家最高法院解决。

    在涉外事务方面,汉帝国中央政府负责管理与诸侯国有关的外交事务,同时又可授权诸侯国依法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如可以作为国家代表团成员参加汉帝国中央政府进行的与诸侯国有关的外交谈判,参加与诸侯国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诸侯国由当地人组成政府,汉帝国中央政府不派人去担任诸侯国政府的职务。

    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者诸侯国国君提名,最终由汉帝国中央政府任命。担任主要职务的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报汉帝国中央政府任命。

    此外,汉帝国中央政府负责管理诸侯国的防务,但派驻的军队不干预诸侯国的地方性事务。

    诸侯国居民享有诸侯国基本法和本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

    第六,天朝宪章法院。

    汉帝国宪章法院也叫天朝宪章法院,是制约天子、诸侯、国会和议会,平衡行政、立法、司法权力关系的一个机构。

    它有权对政府首脑颁布的行政命令和国会制定的法律作违宪性审查,即看它是否符合宪章,并有权宣布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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