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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下来的很长一段的时间里,广东当局与东印度公司一直处于僵持状态。前者不停地施压、威胁,后者则天天开会讨论应对之策。在这期间,卢观恒曾派代表去拜访停泊在珠江上的英国商船,并悬赏两万美元给任何能够提供杀人者信息的人。“不过,这个伟大的尝试对英国海员没有产生一点影响。”
但英国人最终还是同意了广东当局的审讯要求。根据4月18日书信的记载,在3月25日前后,在“狮子号”战舰——马嘎尔尼访华时所乘战舰——水兵们的保护下,“海王星号”的52名水手抵达了广州工厂。广州的官员本想将这些水手带入城中审讯,但遭到了英国人的坚决反对。在英国人的坚持下,审讯在工厂里进行。
然而,接下来的过程并不顺利。中方主审官要求东印度公司的首脑、“狮子号”战船船长以及东印度公司各商船船长在审判过程中只能站着,而不能坐在他的面前。英国人没有同意这项要求,并出言威胁。而这名主审官的态度同样强硬。于是,事态又变得严重起来。“因为这位官员不愿意亲自来,也无法派一位高级官员来,于是,他委派了另一位愿意忍受英国人舒舒服服地坐在审判桌前的靠椅上的官员。”
1807年4月6日,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有外国人参与的司法审判正式开始。根据《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纪事》的记载,中国的主审官员一共有四位:现任广州知府、前任广州知府、澳门海防军民同知以及番禺知县。粤海关的主管“河伯”(hoppo)也在堂上。东印度公司的高管罗伯茨和威廉·布拉姆斯顿、“狮子号”兵船船长罗伯特·罗尔斯,以及广利行的卢观恒、十三行的商总潘启官、怡和行的伍浩官都列席旁听。
清朝官员在审判过程中的表现让在场的英国人极为蔑视。
在经过第一轮审理之后,在这52名水手中,11名嫌疑最大者被挑选了出来。然后,主审官们宣布改日再审,以寻找进一步的证据。
4月18日的书信写道:
在重审时,主审官们努力劝说一些人认罪,并暗示,认罪者将不会受到惩处。但这种做法没有用。主审官们又暗示,如果“海王星号”的官员们愿意作证,表示他们看见一名水手肩上扛着一根竹棍,在匆忙和混『乱』中,一名中国人意外地将脑袋撞到了竹棍上,那么,这件事情可能就交代过去了。这项如此荒谬的、可鄙的、只是权益之计的提议理所应当地遭到了蔑视。主审官们的下一个提议是,英国人应该劝水手中的某个人说,死者想偷他口袋里的东西,并从后面撞上了他,可能因此而被竹棍刺死。
但是,这些权宜之计都被英国人拒绝,于是,主审官们不得不继续审讯。最终,除了两名嫌疑最大的水手——朱利叶斯·凯撒(juliuscaesar)和爱德华·西恩(edwardsheen)——之外,其他水手都被释放。
最终,爱德华·西恩被认定是罪魁祸首,因为在发生械斗的这一天,朱利叶斯手上虽有一根细藤条,但他似乎没在工厂外面,西恩在工厂外面,虽然他手上似乎并没有竹棍,“但他承认手上有一个中国烟斗,而烟管是竹子做的。因此,审判庭认定他拿了一条竹棍,他也因此而成为罪魁祸首”。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是关于如何处置西恩的谈判。根据4月18日的书信,谈判过程十分漫长。最后,主审官决定将案情呈报北京定夺。在皇帝的旨意到来之前,西恩交由英国东印度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大班看管。
根据8月20日的书信,广州当局如此向刑部汇报了案情:
正月十八那天,英国人爱德华·西恩在一个仓库的楼上,那里可以俯瞰街景。楼上有一扇窗户,窗户安装了木质百叶窗。西恩在用一根木棍斜挑百叶窗的时候,木棍不慎脱手往下落,砸中了正从窗下经过的中国人廖阿腾(leao…a…teng,音译)的左太阳『穴』。第二天早上,他因伤势过重而死亡。我们一再要求这家英国工厂的负责人交出爱德华·西恩,以便将他绳之以法,但得到的回复是,罪犯患上了疟疾和高烧,正在接受治疗。他痊愈之后,曾与死者家属见面。经过再三审讯之后,他承认所供述的内容属实,毫无保留。因此,他被证明犯有过失杀人之罪,应该被判支付罚金,以抵绞首的惩罚。
根据这封书信以及《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纪事》的记录,刑部看到这份报告之后认为,犯人的木棍砸中死者之前,既没有看见,也没有听见窗户下有人走动,因此,同意犯人通过支付罚金以抵消绞首的惩罚,判处犯人支付罚金白银12两(约4英镑),支付死者丧葬费,然后将犯人赶回英国,让他在自己的国家接受管制。
美国人在8月20日这封信的结尾处写道:“为了让对这件可笑的审判有兴趣的各方保持沉默,行商所支付的必要的贿赂似乎不少于5万英镑。”
至此,“海王星号事件”在司法意义上正式结束,然而,它所造成的历史影响却刚刚开始。通过西方媒体的报道和相关书籍的描述,清朝官员们无视法律、贪婪、漠视生命的形象,在西方人的心目中进一步加深。
在此之前,西方人已经对清朝的司法制度以及清朝官员的人格有过怀疑。有一个例子可以证明这个判断。
1806年11月29日,即“海王星号事件”发生前3个月,东印度公司商船“阿尼克城堡号”抵达广州的时候,船上的水手安东尼·蒂法多(anthonydefado)刺伤了另一名水手爱德华·伯恩斯(edwardburns)。次日,伯恩斯去世。船长将蒂法多关了禁闭。东印度公司的一份档案文件记录了公司高层处理这起事件的想法:
在其他国家,将罪犯从犯罪发生国的司法制裁下夺走可能不妥,但是,幸运的是,因为中国人没有任何『插』手这起案件的迹象,我们的意见是,将案件诉诸清朝『政府』或者请他们干预是最不明智、最不适当的,这样做可能创立一个最危险的先例,承认中国人将其法律施加于陌生人的权利,而中国人的司法不仅非常专断并且腐败,而且是建立在一种在很多方面都与欧洲的公平或正义思想不兼容的制度之上。
最终,安东尼·蒂法多被送回英国受审,“因为中国人的生命或其他利益没有牵涉进去,当局对此事没有干预”。
显然,清朝官员在“海王星号事件”的处理过程中的表现,除了进一步印证了英国人关于清朝的“法律和司法在很多方面与欧洲的公平或正义思想不兼容”的判断,还如美国19世纪的历史学家罗伯特·贝尔根所言,进一步表明“中国人有时候有着生动的想象力,丝毫不关心真相”。
在一篇研究清朝贸易制度的文章中,耶鲁大学历史学家彼得·珀杜将这次审判称为“著名的审判”。他认为,在这起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有外国人参与同时也是中国第一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审判过程中,中国人与西方人是平等的,虽然英国与中国有着不同的司法制度,但他们不得不接受清廷的正式权威,西方商人不得不服从主持审判的清朝官员。
14年之后,即1821年,广州又发生了一起类似的事件。根据1822年7月的《亚洲杂志》的报道,在1821年10月某日,一艘名为“艾美丽”的美国商船正与靠在旁边的一艘中国本地商船交易,此时,美国商船上的意大利水手特拉诺瓦(terranova)不慎撞飞了甲板上的大水壶,水壶直接砸中一名中国籍女商贩,使这名商贩落水溺亡。广州当局以终止与美国人的贸易往来为威胁,逮捕了特拉诺瓦。10月27日,广州当局闭门审理了此案,“次日,特拉诺瓦被带到通常处决死囚的地方,被处以绞刑”。
《亚洲杂志》评论说:“审判之后立即执行死刑,公然违背了一项法律,即未经皇帝批准,禁止任何犯人被处死……这起事件展现了广东省官阁的丑态。刚开始时,官阶较低的官员前来索要钱财,以此作为平息这件事的条件,接下来是番禺县的丑行……中国人的胆怯『性』格使官员们有理由以权谋私并不择手段地去达成自己的目标。他们的手法往往能够成功。因此,在特拉诺瓦案件中,期盼能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