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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孤星之远东战争-第39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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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升堂审讯亦有严格流程的。

    首先要起诉,大多须有诉状。

    燕唐有制:若民有冤屈,先赴该管州县衙门击鼓告状,值班衙役先问明事由、案情轻重、有无词状。若无呈状,带你去找代书(官府指定并备案的书写状纸之人)帮写,然后将状纸呈县官过目,决定准讼日期、交刑名师爷办理有关审案事宜,出差票传唤原被告及干连佐证到案。如遇命盗等紧急案件,值班衙役要立即禀报县官出签派人究查。如遇案情重大,将情况回明县官,县官将立即坐堂单方问供,各房吏役伺侯,刑房迅速出票派差役查拿究办。若属细微小事,当事人动辄击鼓喊冤,县官即行升堂,动用刑罚责惩击鼓人,以严肃法堂,抑止小民随意兴讼起诉的刁风恶习再次发生。

    诉讼须逐级进行,即先向所辖州县一级司法机关提出,断决不服,才许向上一级司法机关上诉。严禁越诉,凡越诉者及接受越诉的官吏都要受处罚。若犯罪人在案发前主动向官署自告犯罪事实,谓“自首”,自首情实的原则上可以免、减刑。关于民事诉讼受理,有“务限”规定,如自“四月初一日起,至七月三十日止”停止审案,其用意是不影响农忙季节,但重大案件不在此限。

    县州府接到诉讼后即开始审讯。

    燕唐强调,“非正印官不得受民词”。当然县丞、县尉以及主簿这些职司或依职权,或经授权,也可以主审官的身份处理刑事、民事案件。

    对轻微刑案,随即命令当事人到衙受审讯问,谓“传唤”,若传唤不到则予以拘提。严重刑案击鼓受理后,立即拘提。传唤的对象,除两造外,还有证人和四邻。有关赃罪,还须搜捡赃物。在被告未服罪或案情尚未审理清楚之前,被告不许放回称为“羁押”。凡告词讼,对问得实,被告已招认并服罪,原告人别无待对事理。

    官府应立即放免,不得故意稽留。对轻犯及被告人经拷讯三次后仍有不认罪者,可“取保放之”。对答、杖罪以下重病囚犯,也可“保外就医”,待病愈后再依律断决。对妇人犯奸及死罪应收监外,其他杂犯由本夫收管、无夫者由有服亲属、邻里保管,称为“责付”。地方发生盗贼及伤害犯罪者,即告随近官府,县级有逮捕权,如罪犯逃亡,比州、比县可协缉或通缉。如果罪犯持杖拘捕,法律允许捕者“格杀之”。燕唐官府派人逮捕罪犯持票拘捕,对重大案件的罪犯,须在一月内捕获归案,否则谓之失职,并视情况给一定处罚。

    证据是诉讼活动中的核心内容,只有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才能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燕唐断案多以纠问式,一般重视被告口供而定罪,但并不排除人证、物证、书证、勘验等证据。

    口供作为古代诉讼证据之王的地位,随着“五听”狱讼审案方式的应用而确立,并在后世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五听是一种通用审讯方法,早在先秦时代就已应用在司法实践中。

    一曰辞听,即所谓听其言词,理屈则辞穷;

    二曰色听,即所谓察其颜色,理屈则面红耳赤;

    三曰气听,即听其气息,理屈则气不顺;

    四曰耳听,即审其听觉,理屈则听不清;

    五曰目听,观其双目,理屈则眼神闪烁。

    刑讯是获得口供的法定手段。为了避免刑讯滥用而造成冤狱,法律对于刑讯程序的规定非常严格。

    所谓的“大刑伺候”,主要就是打板子。例如在燕唐,刑讯时使用长三尺五寸,大头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的专用讯囚杖,只能击打背、腿、臀,且要求这三个部位受刑相等。刑讯不能超过三次,用刑总数不能超过二百下。

    如果达到了法定的考囚次数被告人仍不肯招认,便可以取保,并反过来拷问原告人。

    审判,古称“断狱”。

    断狱的程序和方式是:

    一是案件审理的管辖。汉代县级有权判处死刑,唐以后,县级只能判决答杖罪;地区管辖,凡有犯罪,皆由案发所在州县审判。若牵连两个以上州县的案件,则按轻从重、少从多,后从先等原则,归其中的一个州县审理。

    二是回避。审判官和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者,有受业师者、有恩仇嫌者、本部主管官者,皆须回避。

    三是审判官的责任,法律规定要据律断案,不能故意或误失人人罪,否则按情节处罚。

    四是审判期限,秦已规定有结案期限,燕唐也规定实行“三限”,大事四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其它易决案件不过三天。

    五是依状断狱,不得在本状之外别求他罪。

    最后是审判结果执行。

    执行是依法定程序实现判决的内容和要求,答杖罪由原判机关执行;徒、流罪由府、州、县决配,交付专门机关执行。

    如流刑有两至三千里之别,也有专门地点。

    死刑,如属“情实”的,在行刑前五日再复奏一次。由刑部将“勾单”连同榜示钉封送兵部发驿,交到该官府行刑。如孕妇犯死罪,产后百日执行,执行期限,徒流刑应送配所,不能稽留,延迟一日要笞三十,三日加一等。死刑在复奏批下后,过期执行的,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未满而执行的,处徒刑一年。

    此外,自汉以后渐发展成秋冬行刑制,隋唐以后,还规定有禁刑日,不行执行死刑。

    升堂仪式亦有流程,先是县衙兵曹的捕役与快手们列队,一般是三十六人,手持水火棍,就是底部一胫为红色余者为黑色的齐眉棍。

    衙役们列好队,县令上堂,背靠正面立一“山水朝阳图”,山正、水清、日明,意喻清正廉明。上挂“明镜高悬”金字匾额。三尺法桌放在堂内木制的高台上,桌上置文房四宝和令箭筒,桌后放一把太师椅,其左为令箭架,右有黑折扇。高台前树三尺高的“回避”和“肃静”牌,牌前前两步左右铺两块青石,左为原告席,右为被告席。

    山水朝阳图绘在近两丈宽的屏风上,屏风背后即是后堂宅门,纳兰妃雅带着杜莎莎等人在此听独孤明府审案。

    “带原告”独孤心慈兴奋的喊道,第一次啊,以前在庙街也貌似玩过审案,但毕竟不是正正规规的,现在终于尝到了升堂审案的滋味。

    可能由于兴奋,独孤心慈的声音有点大,把下面站着的捕役司吏都吓了一跳。

    司兵曹的县尉王勇不在,魏青亲自寻了三十六名衙役来的,个个打起精神,最外面的两人起身喊道“带原告”

    等原告出现在堂外,众衙役开始以水火棍击地,并口中呼喝威武之声。

    审案时要喝(即大声喊喝)堂威、拍惊堂木、树“回避”和“肃静”牌仪式来传达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有节奏的喝堂威,与人一种压迫,以对接受审讯者施压。据说,“威武”有二种含义:一、就是由于“威武”声音有一种震慑感,因此会首先对那些做了亏心事的人有一种压抑感。二、它是来自“威武不能屈”,也就是让好人不能被权势武力所屈服,而做出违背道德、法律的事。

    在威武声中,原告进大堂,乃是一身怀六甲之娘子,素白孝服耳边插朵小白花,身后有两大娘搀扶,再后面则跟着数人,有老有幼,两个壮年汉子牵着一横幅“血海冤屈向谁诉”,白绸墨字,很是显眼。

    独孤心慈微微一笑,一拍惊堂木,其第一次升堂审案开始。

    天理昭昭不可诬,血海冤屈向谁诉?忠臣良将徒无奈,待到霹雳震九浊。

    (本章完)

第258章 登闻三击血沾襟() 
“堂下所立何人?前来所为何事?”惊堂木拍下后接着就是独孤明府的两声断喝。

    “民妇柳氏,前来为夫鸣冤”孝服娘子娇滴滴的回答。

    所谓女要俏,一身孝,全身白色麻服的柳氏算不上国色天香但亦别有风韵。

    “汝可是已孕胎儿?”独孤心慈看了两眼突然问道。

    “是”柳氏懵了一会回答,这是什么节奏?不问案却问如此问题?

    “来人,去寻两个稳婆和郎中”独孤心慈却又唤到。

    堂下立着的衙役赶紧跑出两人,出去寻稳婆和郎中。

    然后。。。然后万年县廨大堂内就一片寂静,万年县县令独孤心慈后仰在公案后的圈椅上神游天外,堂下一众人等很是迷茫,现在不是应该接状问案么?怎地不按套路出牌?

    随柳氏进来的约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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