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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史-第5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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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运输的要求得到绝对优先的照顾。
  甚至德国的盟国也没有逃脱对它们运输网的某种控制。早在1941年就有报道说,德国国营铁路局的官员控制了意大利的主要铁路车站,而东南欧的重要性(不但作为必不可少的粮食和原料的供应地区,而且后来还作为进军苏联的基地),意味着德国在战争初期就确立了自己作为该地区运输纠纷的仲裁人的地位。中立国虽然无需顺从德国在运输方面的详细指示,但是由于它们依赖德国的供应,在战争的大部分时期也不得不迎合德国在运输方面的大多数要求。
  对欧洲大多数国家运输网实行的控制,使德国有力量把它的意愿强加给整个欧洲大陆。由于这种控制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间接实行的,因此德国人多半不是从德国制订法令,而是在不同的国家同时发布命令,就能够达到他们的目的。事实上,除了某些货运管理处以外,在德国控制下的欧洲并没有设立任何超国家的运输机构。
  德国控制欧洲运输工具的目的,在于尽可能满足德国的全部运输需要,如果必要的话,以牺牲其他国家为代价。为了达到这项目的,必须使最需要车辆和设备的地方有这些东西可用,根本不管这个地方是否在拥有车辆和设备的那个国家里,同时还必须使这些可用的车辆获得最为有效的利用。
  关于德国征用外国运输工具的规模,上文已经叙述过一些。在战争期间,这些运输工具一直不断地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而在德国进攻俄国以后,这种移动更是有增无已。由于德国的车辆被调往东线,所以别国的车辆就从西欧,特别是从法国和比利时调到德国去填补空缺。
  他们采取了种种措施以保证最有效地利用当时可用的运输工具。到处都实行了一种严格的顺序安排的办法。根据这种办法,非必要的运输,尤其是客运,大为减少,而民用运输的需要则服从于必要的战争物资运输的需要。在可能的情况下,总把货物从较拥挤的运输工具移交给用得较少的运输工具去装运,也就是说,从铁路移到内河,虽然这种转移的范围由于水运旷日持久而受到了限制。在欧洲各地全颁布了规定,以保证货车的满载和机车能力的最大使用,他们还力图以提高停留费来加速铁路车辆的周转。另外,他们又采用了一些旨在要求厂商只向最近的供应者去采购货物以减少运输里程的措施,试图以此来限制对运输网提出的要求。
  第七章 财政
  在现代战争的条件下,财政在任何国家都成了一种次要的考虑事项。生产完全受到可以获得的资源——人力和物力——的限制,而增筹资金供给国家购买国民生产中不断增多的产品的需要,决不可能成为一种限制性的因素。通常的价格结构不再调节国家的经济生活,由一种直接控制生产与消费的制度取而代之。纳粹德国从国内资源筹措作战资金的实际手段,同任何一个主要交战国所采用的方法相去无几,所不同的地方只是,民主国家在战争爆发后方才采用的措施,德国却已经实施了好几年了。关于战前的这些准备工作,别的著作中已经全面叙述过了,这里只需要把其中比较重要的简略地叙述一下。
  1933年后纳粹政府奉行的财政政策不仅非常适于应付不景气这一直接目的,而且非常适于发动战争所必要的各项准备工作。这个国家的财政制度完全从属于党的政治目的,而要做到这一点,是有某些要求的。必须不折不扣满足政府对贷款的要求,另一方面又必须仔细审查私人对资金的要求,以保证它们的目的完全符合于政府的全盘计划。必须维持稳定的经济,使公众不必为通货膨胀担忧,因为公众对通货膨胀的灾难前不久所造成的后果记忆犹新,同时还使政府需要的原料和货物的价格不致上涨。最后,必须防止私人的消费额有所增加,以免把政府需要用来生产战争物资的劳动力和原料用在别的方面。
  提供充足的贷款并将其导入预期的渠道一事,是通过政府将其控制权扩大到银行和金融市场而实现的。政府从1933年起,通过一系列法令,完全控制了德国国家银行,并采用了“领袖”原则,使该行总裁和董事会成员都由德国总统任命。政府的控制确立以后,国家银行的权力便有所扩大,使它有能力提供希特勒和他的顾问们决定的任何数目的公共贷款。到1939年,对于国家银行经营信贷业务的权力已经没有法律限制:“它甚至可以发行货币来购买商业的和财政部的证券和债券,然后把这些证券和债券作为用以购买它们的货币的保证金。对于这种做法并没有任何限制。”
  在政府取得对中央银行控制权的同时,他们也在扩大对商业银行的管理。1934年12月5日的德国信贷法使政府可以监督银行业务活动的各个方面,而1934年2月27日的重建德国经济准备法和同年11月27日的第一项实施条例,则采纳了“领袖”原则。根据信贷法,政府不仅能要求知道银行各项办事手续的全部细节,而且能对银行放给客户的任何大额贷款实行严格的控制。
  为了对国家的金融生活取得全面的控制,政府不得不把金融市场也置于自己的影响之下,并使其适合于吸收数目越来越大的政府公债这一目的。采取的措施包括限制分红,降低股票的利息率以防把资金从政府公债引向他途,以及最重要的,大力限制新股票的发行。为了最后这一目的,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来审查每一种预定要发行的股票,并且授于它全权来决定某一种股票的发行是否可能有利于国家。
  同调节投资额有关的一个补充问题是,限制个人手中保留的、准备花费在政府认为不必要项目上的款项的数目,并防止因为不加制止地听任增多了的游资去购买数量不变的消费品而可能造成的物价普遍上涨。鉴于大战爆发前的那几年政府在军备和其他计划上的开支大大增加,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要处理这些问题,最明显和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征税。纳粹党侥幸发现:在他们上台时德国存在着一个效率很高而包罗很广的税收制度。这个制度以1919…1920年的所谓埃茨贝格尔赋税改革法为蓝本,是在德国面临巨额的赔款要求时开始实行的,其目的在于征收国民收入的一大部分来应付这些要求。纳粹党未作什么修改,就采用了这一制度。
  作为减少购买消费品和防止通货膨胀的手段,除了高税率和控制发放红利外,还有种种有关物价和工资的规定予以补充。物价管制作为经济政策的一种主要武器,早在经济萧条时期就作为布吕宁政府的通货收缩政策的一部分而在德国实行,但在纳粹党的手中,它的作用既经过修改而又予以扩大了。问题从降低原有的物价水平变成在可能的情况下防止物价上涨,而物价管制当局的作用,也从主要从事监督变成主动规定物价。随着本世纪三十年代的日益繁荣,再加上——特别在1936年以后——大规模的重整军备,几乎在经济的各个领域内都是求过于供。对于重整军备的计划所感到的忧虑,导致德国政府在1936年秋天收紧了对整个物价管理机构的控制。根据1936年10月29日的一项法令,设立了一个直属四年计划组织的新的物价管制委员会。先前授予任何政府部门的监督、批准或规定物价的全部权力,都移交给了物价管制委员会主任。除工资和薪俸不归他负责外,管理商品和各种各样服务项目的大权都授给了他。他不仅负责为到达最后消费者手中的商品规定价格,而且负责对生产过程各个中间阶段中的价格也进行监督。
  从1936年起,德国物价政策的基础就是1936年11月26日的冻结物价法令。根据这项法令,除特别许可的外,物价管制委员会主任禁止任何物价提高到超过1936年10月17日的水平。由于物价冻结不仅冻结了个别商品的价格,而且冻结了各种商品价格之间的关系,例外的情况在随后几年中必然非常多,到1940年中期,总计达到七千起左右。但是总的说来,物价水平却保持得相当稳定,批发价格的指数(以1913年为一百)从1936年的一百零四点一上升到1939年的一百零六点九。
  由于经济萧条造成了普遍失业,工资管制的必要性比物价管制的必要性晚得多才显露出来。诚然,必要的权力早在行使以前就已经掌握在政府的手中了。1934年1月20日的劳工管理法具有把工业关系的组织工作直接置于政府控制下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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