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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琛薄>蠖嗍俗〉貌睿圆槐ィ壹蛑辈淮笥谢蚋久挥行卸杂伞9俜蕉酝夤凸げ扇〉姆秸耄�1942年4月20日绍克尔拟定的劳工动员计划中摘录出一句话,使可予以说明:“对于所有的人,都必须以这样的方式给予食宿和其他待遇,以便我们能够用可以设想的最低限度的开支使他们生产出可能的最高的产量来。”可是,就连这种标准也没有维持下去。有许多外国工人,尤其是从东方占领区来的人,被迫在严重损害他们工作能力的条件下生活,从而造成了产量的大大减少,尽管德国人对所谓偷懒怠惰的人总给予十分严厉的处罚。
虽然为了方便起见,大部分农业工人是由雇主供应住处的,大多数工业工人却住在营房里,不同国籍的人有各自的营房,至少有各自的营棚。在德国人看来,这种安排具有明显的好处。它不仅花费小,而且减少了监督的问题和把外国工人同德国工人分隔开的问题。虽然理论上,这些营房是旨在供给外国工人良好的设备,但是事实上,它们在许多方面都有缺陷。大多数营房都是因陋就简地仓促建成的,没有足够的家具供应,甚至连必要的桌椅或盥洗设备也没有。营房里住得过于拥挤;冬天,由于配给的燃料根本不够而非常冷。在战争的后期,情况更进一步恶化:不仅弄到德国去的外国人日益增多,而且各种材料都缺乏,这也意味着必要的修理往往无法进行。
粮食的情况同样不能令人满意。虽然除来自东方占领区的人外,外国人有权领到相当于他们工种的德国人所获得的配给量,但是事实上,由于种种相对的非常不利的条件,他们吃了亏。德国工人可以随意更换配给证,而外国人则不得不把配给证交给营地的长官,然后到公共食堂去就餐。“工人们必须到营地上的食堂去就餐,那里配给的数量,比他们凭配给证应可领到的要少得多。”在购买不配给的食品的条件方面,外国人也受到限制。“德国当局对于暂时或经常不实行配给的食品采取了其他的管制措施,例如顾客身分证、顾客记录表和家庭购物证等等以限制其出售。禁止店主把不实行配给的商品卖给没有正式列入这些记录表或没有领到这些证件的顾客,违者严惩。”由于实际上没有几个外国人持有配给证,他们显然不能用这种方法来补充他们的配给量。
在粮食供应方面,待遇特别差的是从东方占领区来的外国工人,尤其是俄罗斯人,其次是乌克兰人、波罗的海国家的人和波兰人。其他的外国人至少有权享受和德国平民一样的配给量,但是东方工人却明文规定得不到这些供应。“俄国人是容易满足的。因此应当少给他们吃些,免得我们的粮食平衡受到严重的破坏。不应把他们养娇或让他们吃惯德国的伙食,而应使他们感到满足,并保持同派给他们的任务相称的生产能力。”
供应的食品质量既差,数量又不足,往往只有少量用黑麦麸皮、甜菜片和麦秸粉做成的所谓“俄国面包”,或者只有几瓣菜叶和几片罗卜的水一般的清汤。这样的饮食造成了疾病率的惊人增加,负责照料东方工人的人因而提出了一系列的抗议。可是,尽管有这些抗议,尽管国社党当局承认这些抗议不无理由,对东方工人的粮食供应并没有显著地增加。
德国当局对于自愿到德国工作的人,曾经答应给予优厚的工资、合理的工作时间和固定的假期等等。这些许诺全没有兑现,那些获得保证可以同德国工人享受同等待遇的人,发现自己的处境大不相同。就算他们的物质境况同德国工人一样(实际上并非如此),也还有某些不利之处使得在德国工作的所有外国工人都感到苦恼。那就是在一个陌生的国家工作,讲一种陌生的语言办事,感到自己正被迫为一场往往是针对着自己本国同胞的战争出力。虽然从西欧自愿来的工人的条件已经令人不满了,从东欧来的工人的条件却更为恶劣得多,因为德国人曾明白表示不给予他们和德国人同等的待遇。
除明文规定不列在内的人外,所有的外国人都有权支取和他们同工种的德国人所支取的相等工资。但是对于同一工种付给相等工资的做法,决不能保证一个熟练的外国工人就支取到和同样熟练的德国工人相同的报酬。例如,派给外国人做的工作,往往比他们在国内惯做的工作级别要低,而他们的工资也就按照这种熟练程度较差的工作级别支付。从西欧和中欧来的绝大多数工人还得按德国规定纳税并对社会保险计划缴费,虽然从这些计划中他们当然决不能希望得到全部的好处。战争期间发展起来的另一种不满的原因关系到汇钱回家给家属的问题。在大多数被占领国家内,通货膨胀得很厉害,可是汇款的兑换率并没有大幅度地改变,结果汇出的款项的购买力大大地降低了。
东方工人和犹太人则受到另一种不同的待遇。官方曾经声明,德国的劳动法规和劳动保护条例只有在特别指定的范围内才适用于俄国人、波兰人和所有的犹太人。他们不仅工资被定得特别低,而且交税的税率也要高得多。俄国工人最受歧视,他们必须缴纳一种特别的“东方税”,从而造成了这样一种情况:一个工人倘使每星期所赚的工资在十马克至七十马克之间的话,他只能领到其中的一部分,其余的在发薪时作为缴纳德国的税款都给扣除了。税率定得非常高,因此一个工人不问工资多么大,每星期的收入决不会超过十七马克,其中十个半马克又被雇主作为伙食费和住宿费而扣去了。东方工人的条件是如此恶劣,以致从1942年夏天起,曾经作过某种努力想来改善情况。每星期十七马克的最高限额取消了,工资等级稍许提高了一点,东方税相应地降低了。最后,根据1944年3月25日的一道命令,专门用于东方工人的工资制度也废除了。可是,总的说来,东方工人从这些改变中实际上似乎并没有得到什么大的好处。
除了从苏联被占领区和前波罗的海国家来的工人外,所有外国工人按规定都有固定的探亲假。但是拿波兰人来说,只有工业工人依法有权享受这种假期,而在战争的大部分时期内,甚至这些人的权利也被暂时停止了。有许多来自西欧的工人在战争的初期获得过休假,但是由于发放必要的证件和运输方面的困难,加上德国当局不愿意失去(即便是一个短时期)任何劳动力,这就意味着批准外国人的休假变得越来越罕见了。
在德国的工厂和田地上工作的外国工人,都要工作很长的时间,每周很少有不足六十小时的,尽管随着战事的发展,工作日的长度和每一工时的生产率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密切了。为了试图补救这种局面,德国当局采用了许多措施,从公开的高压到答应改善条件和增加工资。到战争末期,高压手段用得越来越频繁,工作时间延长了,因此到1944年秋天,要求外国人每天至少工作十二小时,中间只有一小时的休息。
战争爆发以前,德国就已经认识到战俘作为劳动力来源的潜在重要性。他们发布过命令,规定万一发生战争时,将俘虏作为工人使用,并强调了同招募民工的当局密切协调的必要性。
根据1929年7月27日日内瓦(战俘)公约的条款,使用俘虏是准许的,但是关于可以使用的战俘的种类和可以要他们去做的工种,都订有严格的规定。
交战国可将军官和与之地位相等的人员以外的身体健壮的战俘,按照其身分和能力,作为工人使用。但倘使军官和与之地位相等的人要求适当的工作时,应尽可能为他们安排此项工作。被俘的未授军官衔的军官,除明白要求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外,一概可以强迫他们仅仅担任管理的工作。
对于可做的工种则作了如下的规定: 战俘所做的工作不得同作战有关。具体地说,禁止使用俘虏制造或运输任何种类的武器或军火,或运送指定供作战部队使用的物资。 由于德国人企图从他们控制下的俘虏身上得到最大的好处,这些规定一贯遭到他们的忽视。俄国战俘受到特别野蛮的对待,理由是既然苏联没有遵守日内瓦公约,德国当局在对待俄国人时也就绝对不必受该公约条款的约束。许多国家的未授军衔的军官,以及俄国正式任命的军官,都被迫干活。使用俄国军官一事,的确有明确的指示,例如1942年3月24日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的一道命令中就说:“由于总的劳工情况,使用苏联战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