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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史-第49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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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通过种种不同的方法能够不仅在受它直接控制的国家里,而且在同它结盟的国家里指导工业生产。在较小的程度上,它甚至还能影响中立国家的生产。在每种情况下,采用的方法取决于许多因素,其中重要的是:每一国预计将在新秩序中占有的地位,从当地工业家可能取得的有效合作,以及某些工业部门对于德国战时经济的重要性。大体说来,德国指导工业生产的方法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控制生产因素,第二类是在当地人管理下使用当地的实业为德国工作;第三类是由德国在财政上或管理上对盟国或被占领国家工业进行直接控制。不论采用什么方法,结果总是一样的,即:由德国全面控制了被占领国和盟国的工业。
  对被占领国原料和燃料的分配,德国的控制是全面的。在直接没收或限制使用储存的战略物资以后,接下去就采用了一种同德国本土实行的制度类似的严格管理制度。重要原料的买卖和加工都需要有特别许可证,同时还设立了专门机构来指导分配工作。这些机构主要采取了商品管理所的形式,由军事当局设立,每种重要物资设立一所。1940年颁布的一道“关于政府管制工业品的法令(政府管制法令)”说明了这些机构的职责。
  商品管理所有责任在集团军下达的指示范围内,对生产、经营或使用管制商品的企业,颁发一般条例'或'各别法令,用以管理生产,并规定公正的分配和合理的使用,工作场所则应尽可能安全。
  集团军和商品管理所得以在颁发给它们的指示的范围内,就采购、分配、贮存、销售、使用和通知等事项作出决定。特别是:
  (1)通过管理,对于向某些顾客出售商品或是从某些供应厂商采购商品,予以控制。
  (2)禁止或要求把原料或半成品制成某种半成品或制成品。
  (3)使商品的销售或采购,在原则上或者在细节上,都取决于它们的同意。
  在西欧各被占领国内,一旦能制订出一种令人满意的合作形式,这些商品管理所的职权立即就移交给了当地的机构。这些机构在德国人的严密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工作,并且负责按照计划分配原料。这些计划是在当地展开工作的德国机构为它们拟定的,而各该德国机构则又负责使这些计划同德国本身的计划合成一个整体。就有些商品而言——例如,铁和钢——管理机构本身就并在德国的分配体系中,它们在被占领国家中实行的分配也是根据同德国颁发的钢铁证明书类似的证件进行的。
  在被占领国家内建立起严格的管理制度,结合上德国对国际贸易的全面控制,使德国可以保证将稀少的原料只供给生产那些对德国作战关系重大的商品的工厂。德国对其控制下的欧洲的国际贸易所进行的监督,使德国对于盟国和中立国的原料供应具有几乎同样强大的影响,因为所有这些国家至少在某些必需的原料上要依赖进口。
  德国控制原料分配的能力,是迫使西欧许多工厂集中全力为德国生产商品的原因之一,尽管这些工厂仍由战前的业主管理。由德国人看来,这种控制方式有许多优点:它一方面可以节省德国的工作人员,另一方面,对被占领国家的实业家们所能进行的威胁利诱,也使这种控制十分有效。对当地的商人施加压力的可能性确实非常大。从积极方面来说,德国人利用他们以占领费用、未结算的票据交换债务等等形式从被占领国家搜括到的巨额款项,出得起最最诱人的高价来购买提供给他们的物品,因为归根到底,这笔费用毕竟不是由德国,而是由有关国家来负担的。同时,他们还能够供应原料,而没有原料,生产就无法维持,企业家和雇员也就无法维持生计。从消极方面来说,德国人可以用拆除工厂,没收不用的机器,以及把工人送往德国,进行威胁。因此有许多实业家,不管他们政治上赞成谁,都觉得自己被迫非遵照德国的要求行事不可。
  德国人于是着手把整个转包合同的业务协调起来,使之效率更高。为了防止德国各个不同的机构争向被占领国家的工厂定货,并使德国的私营商行有较多的机会参与其事,便设立了一些中央定货局来协调在西欧的采购活动。凡交易额超过五千马克的合同,必须向这些定货局呈报,如果不去呈报,那就意味着不得将原料分配给有关商行。尽管这些定货局无权管理,但是由于位居中枢,它们却也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到了战争后期,这些局的职权大部分由德国军备与战时生产部接过去了,后者直接向有关工厂定货。为了使这种制度更为有效而采取的进一步措施是:从德国派出专家代表团到被占领国家,甚至盟国去,就组织生产的问题充当顾问,并设立机构来监督德国本国制造的军械所用的零件和附件的生产。
  但是,在许多情况下,德国人并不满足于仅仅进行间接的控制。的确,德国公然叫嚣的战争目标之一,是德国应当加强它对外国工业的控制。甚至在战前,德国的商行就已经从事于渗入欧洲工业的活动,特别是在东南欧,而战争的爆发和随后德国控制的领土的扩张,更大大方便了这项计划的实现。
  德国经济政策的目标之一,是加强德国对外国企业的影响。现在还看不出,和约是否会涉及股份过户等问题,以及和约会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但是现在应当抓住一切机会,使德国经济甚至在战时也有可能从被占领国家获得重要的物资,并防止有任何会使上述目标比较难以达到的措施。
  于是德国工业便开始大大扩张其参预程度。在整个欧洲,德国政府机构、德国银行和私营商行通力合作,对越来越多的外国商行取得了控制,它们所用的方法,从不付代价或赔偿公开没收产业到所谓“正常的”金融措施,各各不同。直接渗入的程度,一国和另一国也大不相同,在东欧合并区和被占领国家内,甚至在东南欧的某些卫星国家内,都比在西方占领区内要全面得多。
  控制外国企业的最直截了当的办法是立即没收,或在战争期间暂行代管。暂行代管虽然在理论上只限制厂主处理其产业的权利,并不取消其所有权,但是实际上却等于没收,因为厂主通常不能参预公司的管理或参预分红,他们收回产业的唯一希望是寄托在占领国的战败上。
  没收工作进行得最普遍的地方是在苏联。德国政府在那里宣布自己是苏维埃国家的继承者,从而是所有国家财产的主人。根据最初的几道法令,德国专员在各自的地区内承担起民政管理的职责,这些法令宣称:“德国的民政机构对……苏联及其加盟共和国、公共团体、协会、附属机构的动产和不动产连同所有的债权、股份、权利、利益按照它们在1941年6月20日的情况,予以接收”。被接收的产业不仅包括苏维埃国家的产业,而且包括共产党和所有其他政治团体的产业。这宗产业被接收以后。就交由德国专员任命(必要时也由德国专员罢免)的托管人员管理。经济方面的总的指导工作,则委托给一系列官办的垄断公司(东方公司)去办理,这些公司是由德国的中央计划当局会同作为德国中央当局代理人的德国企业的社团组织创办的。个别的德国商行也被吸收入这个结构,以执行官方规定的工商业任务。1942年9月,由于采用了“专利商行”的方法,这些商行的地位完全得到了承认。这些商行是德国的工业企业,东方占领区的商行就在托管的基础上交给它们管理。德国商行将委派经理和技术人员,并投入机器、工具和物资。开头,它们是为“适当的报酬”而工作的,但是工作效率较高的商行随后便获准租下它们拥有托管权的那些工厂,并且得到暗示,战后它们可以获准立即把那些工厂收买下来。在这些专利商行中,著名的有这几家重要的德国企业:赫尔曼·戈林工厂、曼纳斯曼和西门子。
  在波罗的海国家里,德国人采取了大体相同的步骤,虽然在接收产业上,有两种例外。一种是手工业、小工业企业和零售商店,它们可以仍归本国业主所有,只要这些业主为人诚实,业务上也可靠的活。另一种是农林企业。作出这项决定的原因是,苏联在该地区推行国有化的程度使德国尚不可能采用托管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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