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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史-第47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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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德国专员管辖下的乌克兰,当地行政机关的用途也同样受到限制,尽管罗森贝格有着成立一个自治的乌克兰国的宏伟计划。当地人士参加行政管理的范闲始终没有超过乌克兰的“区长”一级——大体上相当于总督辖区的波兰“督察”。在德国专员管辖下的奥斯兰,各个地区的情况全都不同。由于白俄罗斯东部的那一半从1917年以后一直在苏联的统治之下,该地区被认为是政治上最落后的。因此,德国人并不试图成立任何由当地人组成的中央行政机构,行政管理的责任主要落在明斯克德国常务专员的工作人员和明斯克及巴拉诺维奇的两个低级专员身上,尽管象在总督辖区那样,也设有一个代表“委员会”,在德国当局认为有必要考虑到当地人民的愿望的事务上向他们提供意见。另一方面,由于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三个地区被苏联统治的时期较短,德国民政机关几乎一开始就利用了当地的自治维持机构。这种使用当地行政机构的办法,经过适当时期由罗森贝格于1942年3月7日发布了一项命令正式予以批准。该命令并指定国务委员、执政和议长分别为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的“民族的最高当局”。然而,所有这些机构都应由当地的常务专员任命,并经德国专员洛泽批准。正如不久以后罗森贝格向希特勒说明的那样,他已经把某些“保安条款”写入了他的法令,从而很周密地作出保证,未经这些德国官员同意,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的自治机构便不能采取任何行动。德国之所以决定授予这些地方自治机构这一审慎而具有约束力的职责,事实上主要是由于它“缺乏官员,因此不得不大力节约使用人力”。可是,在罗森贝格看来,这项措施的优点在于为德国人制造了“一种历史性的辩解”(大概暗示他们的方法比实际上要开明点),并使波罗的海国家人民看到,德国人准备采取主动态度去满足他们的愿望。如果当地人民没有按照这种精神来接受这项决议,那么德国人仍然可以——引用罗森贝格的话——“用较为严厉的措施进行恰当的干涉”。
  罗森贝格呈给希特勒的关于建立波罗的海自治机构的报告中所强调的这几点理由,使人可以很感兴趣地看到通常影响德国行政政策的一些因素。在德国人比较坦率的时候,他们爽直地承认,这是一种“甜面包与皮鞭”的政策:它的基本原则是交替使用劝诱和高压的办法以取得合作。由于各个占领区在执行这项政策时需要因地制宜有所改动,他们总斟酌这两种办法的比重予以调整。在西方,往往是先给(但决不是始终如此)“姜饼”,及至“姜饼”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时,再拿出那种不大可口的代用品来。另一方面,在东方地区(即波兰和俄国被占领区),倾向于一直使用“皮鞭”,只是到了最后,德国人要想利用全部反对布尔什维克的情绪去同俄国人作垂死挣扎时,他们才试用了劝诱的办法。
  第五章 法律概况
  就西欧各占领区的行政管理而论,德国人起先多少还假装遵照海牙公约规定的原则办事。拿他们后来采用的方法来看,这可能显得很奇怪。诚然,他们甚至还说,由于他们同有关国家之间没有签订正式和约,通常也没有签订停战协定,“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就“只得根据一般性的国际条约”,例如海牙公约,“来予以规定”。他们特别表明,按照海牙公约第四十三条,他们有权管理彼占领国,因为第四十三条规定,当合法政权的权力一旦转入占领国的手内后,占领国有权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恢复并确保公共秩序与安全,同时除遭到绝对的妨碍外,应尊重占领区现行的法律。德国人争辩说,这“对于改组公共生活并没有加添任何障碍”,“只要没有难以克服的阻碍横插进来,行政机构就只要按照陆战的法律办事。”
  后来,当他们违反海牙公约的行为变得尽人皆知时,他们就强词夺理他说,自从1907年该公约签订以来,战争性质方面发生的变化已经使公约过时了。据某个作者说,虽然海牙公约的起草人认为战争主要是敌对的军队之间的冲突,仅仅偶尔接触到平民,可是,“现代战争影响到全体人民和生活中的各个部门”。因此,占领区民政当局的事务就变得比以前复杂了。他们现在必须处理各项行政问题,还必须干预平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因为这次战争是总体战争”。然而,甚至德国人也看得出,这种似是而非的推论并不足以说明1939年后德国大规模并吞别国的领土是正当的。为了掩饰德国政策的这一方面,他们于是说,“行政工作从一开始就没有把这些地区看作是海牙公约所指的‘占领区’,尽管其他(包括‘非西方的’)地区的占领政权基本上是以海牙公约的军事占领原则为根据的。”
  这种议论似乎提出:就连东方地区的行政管理也是遵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如果我们也是这么个提法,那就完全忽视了德国在那个地区为占领政策规定的目的。例如,据官方宣称,在总督辖区,德国人占领的目的是:
  一、尽最大可能,增加和掌握农业生产,以便确保德国人民的粮食供应。对从事重要的战事工作的当地人民,能有足够的粮食配给,并把多余部分运交武装部队和德国本土;二、使当地的劳动力完全从事于重要的战时工作,并把这项工作不需要的劳动力交由德国支配;三、普遍增加这一地区内的日耳曼成分,特别是重新分配居留地并从其他地区迁入日耳曼人,以加强东方边境地区; 四、确保总督辖区成为运往东线物资的转运地带; 五、从当地居民中招募兵员同布尔什维主义作战。
  显而易见,这样一套计划制定出来后,国际法的原则必然被置诸脑后。因此,到了对苏联被占领区进行掠夺时,试图“依法”实行统治的伪装不久便脱下了。在这里,据称“由于苏联已经瓦解,德国为了当地人侵的利益,有义务行使政府的所有权力和其他主权”,所以海牙公约的规定不可能同这有任何关系。因此,“凡是德国行政机构认为在执行这项全面的任务时是必要的和合适的种种措施”,都是可以容许的。
  从本编以前各章所述的德国的行政方法和政策可以看出,其中简直没有什么是符合海牙公约的文字或精神的。举例而言,海牙公约第四十六条规定:家庭名誉和权利、个人生命以及私有财产都应受到尊重,但是党卫队为希特勒的欧洲制订的全部规划,包括大量枪杀和根据重新定居的计划大规模放逐居民与没收财产,都是公然违反海牙公约这一条规定的。同时,他们将大片地区明目张胆地并进大德国,成立一些在德国纳粹党监督下的纯政治性政权,并且强迫人们宣誓效忠德国和希特勒,这也是违反海牙公约制定的原则的。其他违犯公约原则的有:推行德国法律,设立德国法院,授予德国公民权,变更关税边界,征收集体罚金,以及出现抵抗行为即予扣押和枪杀人质等。
  国际法有一条公认的原则:在缔结正式和约之前,占领区应受到托管。可是德国人的政策中根本无视这条原则。相反,他们考虑到的只是用可能的最快的方法把这些国家纳入新秩序。他们似乎始终就很少考虑到最终可能要缔结和约,因为纳粹宣传机构一直强调的是,这些国家在新秩序中最终将要承担起的任务,而不是在最后一项和平解决中它们可以指望获得的条件。1942年,吉斯林和雷德尔为了替挪威促成和平解决,曾作出种种努力,可是希特勒答复他们时曾表明,他本人无意缔结正式和约,即使同成立了傀儡政权、完全屈从于德国利益的国家也是如此。因为,在他看来,最后并吞必须是德国不变的目标。这一点甚至也适用于丹麦。尽管丹麦在最初阶段并没有象其他被占领国那样直接受到德国的控制,但是丹麦最终也将成为“德国的一个行省”。
  波兰总督和纳粹运动中的主要法律专家汉斯·弗朗克于1942年7月1日在维也纳大学发表“论法律与欧洲的重建工作”这篇演说时曾经提出,当德国人想到欧洲的新秩序时,他们必然也想到要使“欧洲人对法律的崇拜在这个新秩序中占有适当的地位”。法律必然意味着“保护小国反抗大国,保护小的经济潜力反抗大的经济潜力,保护弱国反抗强国,而最重要的是,保护小小的欧洲大陆反抗世界上广大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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