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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有必要邀请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的领袖来就职。但是,吴昂山和他的同事们要求在1945年9 月28日经行政会议的命令批准的十五个行政委员职位中占十一个,并且要求由他们自己来分配这些职位。另一方面,总督提议建立一个由十一名成员组成的行政会议,其中有七个部长职位归人民自由同盟,由总督自己分派。
同盟进一步要求,分配给他们的部长职位中必须有内政部在内,但是总督希望把这一职位分派给包吞爵士。他的理由是,除了报答包吞爵士的意思以外,还因为内政部长负责行政官员和警官的人事安排,而且有人猜疑,人民自由同盟想要在最后举行选举时把内政部长的职权作为一种政治工具来影响竞选运动。另外,大家都知道,同盟规定,它的任何执政的成员必须把一切行动向同盟的最高委员会汇报,而且要接受同盟的指示。同盟的各项要求之所以被英国当局所厌恶,还有一个原因是,同盟的目的显然在于建立一党制。然而在举行一次自由和公平的选举以前,总督是不准备把权力单独交给任何一个政党的。
因此,关于同盟成员参加行政会议的谈判破裂了。1945年11月3 日行政会议组成时,其中有一名彼任命为副主席的欧洲文官,还有两名曾于1942年去过印度的政治领袖和其他七名在战前登上政治舞台但不是该同盟的拥护者。行政会议的秘书长是一名缅甸的文官。1946年1 月,另增加一名被任命为行政委员的缅甸人。1945年12月31日,由总督指定人选成立了一个立法会议,其中除包括行政会议的成员外,另有三十四名成员。在这另外增加的三十四名成员中,有三名欧洲人,三名印度人,四名克伦族人,一名华人。
宪政机构就这样建立了,但它没有开展工作。同盟方面竭力反对,当时同盟是这个国家唯一正式组成的政党。委员们尽力想恢复他们曾在战前领导过的几个政党,但几乎没有什么成就。甚至在缅甸政界可能是最有势力的人物吴苏,于1946年1 月获释回国后,就着手进行他那“莫肖特党”的重建工作,但也极少成就。至于1946年8 月从日本遣返回国的巴莫,甚至不想再进入缅甸政界了。因此,委员们信心不足,因为他们不知道这种现状能维持多久。他们感到自己的地位完全依赖于英国的支持——起初是总督的支持,无法可想时,最后一着就要靠仍驻在缅甸的英国武装部队了。但是,随着复员工作的继续进行,这些英国武装部队的人数正在迅速减少;随着它们的力量的减弱,同盟的活动变得更加剧烈了。结果是委员们不愿作出决定,总督则严格按照宪政原则办事,必须等待他们的决定和建议,而他们却一直没有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由于当时缅甸没有自己的财政收入,在资金上完全依靠联合王国政府,所以英国政府财政部的传统势力紧紧地控制了缅甸的行政部门。这样,行政机构几乎不起作用,大大妨碍了受战争灾难的国家的重建进程。
吴昂山在仰光的人群拥挤的集会上发表演说,他谴责英帝国主义为魔鬼,低毁总督为“法西斯主义者”,以此来鼓动群众。他的观点在1946年1 月21日的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会议上通过的决议中阐述得很清楚:缅甸人民渴望摆脱英帝国主义的奴役,争取自由,行使自决权。因此,我们不能满足于英国自治领的地位或英帝国主义体制内的任何其他地位。缅甸人民将通过由成年人普选产生的立宪议会来决定他们自己的命运。这个议会必须是一个拥有主权的立宪议会,而不是一个在英帝国主义庇荫下选出的议会。在通过立宪议会来决定缅甸的命运以前,必须建立一个代表这个国家一切民主派别的临时国民政府,而不要建立一个适合英帝国主义利益的政府。……缅甸不能接受白皮书的阴谋,而是决心粉碎这种阴谋。……缅甸不需要根据1935年“缅甸政府法”的那种大选。因此,即将到来的选举应该旨在建立一个由成年人单院选举〔原文如此,疑是普选之误〕产生的有主权的立宪议会。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权参加选举。
缅甸民族要求的最大障碍是现政府中的帝国主义官僚机构,包括行政会议在内。
缅甸应为解散现政府而努力奋斗,并根据大西洋宪章和联合国宪章,为使世界承认缅284 甸为一个独立的国家而努力奋斗。
这样,同盟终于拒绝接受英国政府所采取的政策,并公开宣布它决心建立一个不受英联邦制约的独立国家。另外,同盟发现,不但对于重新掌权的英国当局所采取的政治政策,而且对其经济政策,都有理由感到焦虑不安。英国当局决定,如果要有秩序地恢复缅甸的经济,就必须严格管理各种重要的经济活动。而且,人们清楚地知道,在战前,缅甸的政治舆论强烈抨击欧洲人和印度人在缅甸投资开设的较大的工商企业所享有的实际上的垄断权利。因此,英国当局曾经决定成立若干计划局——农业、运输、民间供应、内河运输、陆上运输和木材企业等的计划局。在情况转为正常,从而缅甸代议制政府得以自己决定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前,这些企业应由计划局组织经营。但是,计划局把以前从事这些企业的商行作为它们的代理机构。
因此,缅甸方面怀疑,设立这些计划局只不过是一个花招,旨在恢复旧的经济体系而已。
土地问题也很尖锐。许多年来,在缅甸有这样一种明显的倾向:农民的土地转入大地主手中,在很多情况下转入印度高利贷者手中。在日本人占领时期,地主无法收租,实际上当时土地已属佃户所有,但是重新掌权的政府肯定要承认地主的权利,无论它最后会采取什么土地政策。虽然实际上地主仍然不可能收租,可是承认地主的权利却在农民中引起不安。鉴于迫切需要使已经荒废的土地恢复耕种,这种不安情况就成为更加严重的问题了。而且,在过去,种植水稻的费用由高利贷者和地主接济,他们在5 月下旬和6 月的耕种季节预付资金。耕种者用这笔资金去买种籽和必要的用具,在庄稼收获和卖掉以前也用这笔钱来维持家庭生活。但现在,在新的情况下,这种接济农业资金的方法不会再出现了。
恢复缅甸的米业是政府政策的主要目标。在战前,缅甸是世界上最大的大米出口国,当时平均每年出口大米约三百万吨。特别是印度和马来亚迫切需要缅甸的供应来解决大米的严重不足,但是缅甸现在不能再提供大米了。为了应付这个问题,在缅甸重新掌权的英国政府批准了给耕种者以贷款,1946年4 月的贷款最高达到三千万卢比(二百二十五万英镑);那些在1945—1946年季节休耕而到1946—1947年季节应播种水稻的土地,还一律给予每英亩十二卢比的津贴。
但还有其他妨碍耕种的困难问题。其中之一是消费品不足,特别是纺织品。如果耕种者不能以其收益买到象棉布这样的必需品,那就不能激发他们生产谷物的热情。缅甸是世界范围消费品不足的受害者之一。另一个同样严重妨碍耕种的问题是治安的日益恶化。
战前,缅甸的土匪结伙抢劫,十分猖獗,危害治安。1946年头几个月里,治安成了严重问题。当时有许多武器散落在全国各地。有些是1942年英国人撤走时遗留下来的,更多的是日本人在战争末期为给胜利者制造麻烦而散发的,其他的是战争期间曾在此活动的英美秘密组织也许是不够审慎地随意散发的。据估计,至少有五万件武器落在未经批准的人的手里。在盟国占领缅甸的初期,大量军队的存在制止了犯罪活动,但英国军队大批撤退回国后,这些长期被日本人使用虽属粗暴却有效的方法所压制的犯罪分子,就又开始胆大妄为起来了,因为他们从过去的经验中认识到英国人的治理方法相对说来是比较温和宽容的。在对付犯罪活动的工作中,警察部队的组织混乱给行政当局造成了困难。经过三年多脱节之后,这些警察部队必须重新编制,重新训练;警察部队不但失去了原来的情报来源,而且现在他们更苦干武器装备实际上还不如上匪的好。治安问题如此严重,以致1946年3 月,在仰光至曼德勒的几个地段,没有警卫队的武装护送是不可能行走的。据报道,1946年3月份发生了九百二十九起武装抢劫案件,4 月份不少于一千零七十五起,而且由于受害人害怕报复,必然对警察当局隐瞒了更多的案件。
在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