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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法之类的内部法大于国法的时候,民主就永远只是一个笑话。
当“执法”成为“经济”
行政执法经济化是近年来广为社会舆论所诟病的一种公共权力异化现象,一些行政机关和单位通过“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获利途径审批化”的方式,以执法的名义胡作非为,大搞变相创收,实现权力寻租,将公共权力转化成个人或者小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有的部门和单位还堂而皇之地制定出“罚没指标”,在利益驱动下,甚至有少数部门和单位为争夺执法权大打出手。
“执法”一旦与“经济”联姻,执法人员就成为披着“合法”外衣的巧取豪夺者。这种所谓的“执法经济”,其实就是一种权力寻租,更准确地说,是一种明目张胆,带有强制性的权力寻租。
执法权是一种公共权力,理应为公众服务,但一些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经济 2的驱动下,打着执法的旗号乱收费、乱罚款,滥用职权,为所欲为,使公共权力异化为一部分人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的工具。
权力的异化其实比单纯的权力滥用更为可怕。执法的“经济化”或者“产业化”意味着公共权力的异化,意味这公共权力的“私有化”和“经济化”,意味着服务于公共的“公”法蜕变为谋取私利的“私”法,控权型的“行政”法蜕变为牟利型的“经济”法。实践证明,公共权力尤其是执法权一旦与执法者自身的经济利益亲密接触,法律的天平就必然发生严重的失衡,权力的恣意也会如脱缰的野马般肆无忌惮地释放出来。因而,一旦搭上“执法经济”的便车,即可能堕入权力腐败乃至违法犯罪的深渊。
更为严重的是,在一起起乱收费、乱罚款事件的背后,可能是一条长长的腐败食物链。在这条食物链中,执法经济是一种按行政等级进行利益分配的产业,大家同穿一条裤子,利用权力的优势互相打掩护,同享非法利益。正是仰仗着腐败食物链的利益勾结和权力联盟,没有执法权的部门也可以出去执法。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但决不是收费经济、罚款经济。执法部门搞创收,不仅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相脱节,也背离了依法治国的根本精神。“罚”只是一种手段,如果把执法变成“执罚”,甚至以罚代法,必然会削弱法律的尊严,影响政府的公信力,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当前“执法经济”存在的根源有二:一是某些地方执法人员过度膨胀,公共财政捉襟见肘,执法人员只有通过寻租以“自给自足”。二是某些政府财政管理不完善,对收缴的管理费用有过大的处置权,这就为执法人员进行寻租提供了有利条件。
实现法治的最大难点不在法律条文,而在于是否有公正的执法机关和富有智慧的执法者。执法者当然要以法律为准,但眼中只有法律条文的执法者却是可怕的——因为这样的执法者即使法律条文倒背如流,也是法律智慧是的“白痴”。
法律条文是普遍覆盖的规则,而人的行为总是个性十足,变化万端的。因此,期望法律条文成为不出一点差错的严密体系是不可能的。既然法律条文注定是不完善的,执法者运用法律的智慧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富有智慧的执法者不仅要严谨地依据规范化的法律条文做出判断,更应当牢记那些居于法律条文之上的法律精神。
“发扬民主作风”也就是“发扬让人说话的精神和作风”。但是,能否发扬“民主作风”,取决于领导;尊重不尊重,听取不听取,全取决于领导,谁也没有办法。一个“让”字,就泄露了天机。既然他有“让”的特权,他就有抓辫子、打棍子的特权,谁也没有办法。光有民主作风是不够的,重要的是民主法治。
一个民族、一个群体,在发动急风暴雨式的运动时,往往会规定一些苛刻的、不近人情的甚至违背人性的规定。很多人认为,纪律和法律是给下面人定的,对上面的人没有约束力。当然,领导与下级在待遇上会有些不同,但不能太离谱。一条纪律、一条法律,总要合情合理,下面能做,上级也能做。不能象人们讽刺男女关系那样:高级干部是游龙戏凤,中级干部是作风不正,普通干部是流氓成性。
汉代人桓宽在《盐铁论》中说过一句话“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
在中国,复杂的时代,造就了复杂的物质;复杂的物质,产生了复杂的意识;复杂的意识,建立了复杂的关系;复杂的关系,又导致了复杂的矛盾。在这一连串的“复杂”中,各种各样的法律,千奇百怪的案件,也就不可能不复杂起来。
从历史的角度鸟瞰当代中国,法治乃是一种必然。在市场化的进程中,我们所切身体验到的,也许并非经济结构的转型,或政治口号的更迭,而是一个臣民社会的渐行渐远。我们需要法治,因为在一个逐渐发育的公民社会里,无论是调整人们日常关系,抑或限制公权力的滥用,都必须更多地依赖法治。
蓦然回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已在中国推行了十年。十年来,无论是高速前行的法制建设,还是追寻社会公正的精彩诉讼,抑或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茁壮生长,都让我们深切体会到:“依法治国”这一神圣的信仰,正在逐渐深入我们民族的灵魂。
然而,对于我们这个曾长期陷入人治泥沼的国度而言,十年,仅仅是“依法治国”长征路上的第一站。十年来,无论是一些脱离法治轨道的悲情个案,还是一些公权力机关漠视民意、伤害民权的举动,抑或是一些“下位法”对宪法、法律的公然歪曲和抗拒,都一次次地以现实的姿态发出追问——我们所努力追求的法治,究竟是宪法、法律大,还是法规、规章大?究竟是“法”大,还是“政”大、“人”大?
在现实的法治生态中,也许我们无法估算,人治对法治有多少侵蚀,地方立法对国家立法又有多少僭越。在一些地区,我们不时看到的是这样一个不等式——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红头文件<领导意志。当我们提倡“还是制度靠得住些”时,个别官员却巧妙地将个人意志转化为“红头文件”来加以贯彻;当我们提倡“依法治国”时,一些地方或部门又巧妙地将地方利益或部门意志转化为“规章”或“规定”来予以推行。我们不得不追问,一些异化成工具主义的“法制”,一些压抑于“人治”阴影下的“法制”,难道是我们所追求的理想法制吗?
“依法治国”的过程,就是倒转这个不等式的过程,就是尊奉“宪法至上”、“法律至上”的过程。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我们首先需要厘清的是——“依法治国”的内核在于“依宪法和法律治国”,而不是依“违宪之法”或“违法之法”治国。
“宪法至上”、“法律至上”要深入人心,需要法律文化的浇灌,而观念的培育与转变决非一朝一夕之功,因此我们必须对“依法治国”抱有足够的耐心。“宪法至上”、“法律至上”的确立,又需要制度的保障,因此我们又必须在法治征途上分秒必争。试问,当违宪立法、违法“立规”、违法执法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惩治,又如何能实现真正的法治?十年来,公民提请有关机关审查违宪之法、违法之规的个案并不鲜见,可惜机会一一错失,希望在未来的十年里不会再错过这样的机遇。因为,这是“依法治国”必须跨越的一道门坎。
“依法治国”的十年征途,刻下了希望的足印,也留下了未决的悬念,但国人追寻法治的梦想却从未动摇。是的,十年过去了,法治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无论是高官还是庶民,无论是权力部门还是草根力量,让我们共同记住托马斯?富勒在三百多年前就留下的警言——你决不是那么高贵,法律在你之上!
在一个并不完美的社会上生存,总会有人做一些有悖法律的事情。循规蹈矩不敢越雷池一步的人,是最没有出息的人。
法律也讲动机和效果,就看运用之人在什么情况下偏重于那一头。
不作为是个非常普遍的现象,罪与非罪的界限很难把握,弹性很大。弹性越大越便于权力干预。
在当今法制还不健全的社会状态下,法律在权力和关系面前常常显得苍白无力。
一个案件能办出什么样的结果,是成是败,关键在于办案人员的认真程度和领导者如何掌握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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