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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碰到一位重视权责区分,讲究工作效率的正主,那么他的副手必战战兢兢。为正主分担部分责任,同样也享有相当的权利。掌有权责的副手,干起来可不见得轻松,不但要负一定的责任,且要面面俱到,巨细靡遗。如果正主大权独揽,只能让副手沉默是金,闲事少管,这样干起来内心当然很不是滋味。同样是副手,一种是处处为正主着想,深受重用,扶正有望。另一种是对上不获授权,对下未获尊重,日子在喝茶上网看报中打发掉了。
副手在单位里分量地位的轻重,更表现在手下员工逢迎应对的态度差异上。打工者多半是“不怕官,只怕管”。他们伺候正主,通常不敢马虎,对平时对他们总是和颜悦色的副手,要么不得罪,要么爱理不理。
谁都知道论名论位副手难为,可要在一个官场出人头地,很少有人不需要过这一关。他们承担着不轻的责任,付出相当的心思去辅助上司,但却必须承受和上司共成败工进退的风险,而且论起名分地位,总是比正主要矮上一截;而有的明明心里不甘心坐冷板凳,不甘心忍受属下轻视的眼光,却有难以割舍这份职位,无力扭转落后虚位的局面。好的合作者有许多显著的特征,其中最主要的一点是合作双方各有所长,各有所补。这样的合作才会长久,这样的合作才会卓有成效。因为副手在某些方面的所长,会解脱正职在此方面的更多关注及操心,使得正职有更多的时间和能力去解决其他的一些棘手问题。另外一个好的副手要敢于承担责任,不要总是错误的认为:既然是副手我操那么多心干什么?其实一个副手的最大成功是因为正职及组织得到肯定及赞赏,如果说一个副手在组织中鹤立鸡群,正职及组织在其功绩面前却显得十分愚蠢。那么这个副职是十分失败的。
副手的角色是如此的错综复杂,身份是如此的暧昧尴尬,在事业生涯里,应当是一段相当难捱的时期。其实,众多的副手是中坚力量,没有他们的劳力心力,大车也是难以启动。
第十二章 官与腐败
12。1 官与腐败
什么是腐败?人们似乎很难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所谓腐败,不仅仅是简单的行政或执法部门的官员贪污受贿的问题,而是渗透到整个社会当中的一种生活方式和行为准则。现代人为此创造了一个新名词——“潜规则”。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潜规则。
腐败,就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
关于腐败的原因
腐败分两种:一种是一般性腐败,一种是绝对性腐败。民主制度也无法消除一般性腐败,而专制制度必然造成绝对性腐败。这两种腐败区别在哪里?一般性腐败源于人性内在的贪欲,源于道德自律的丧失,权力制度的任何缝隙都将孕育腐败的种子。而绝对性腐败则产生于权力制度,因为垄断性的权力制度本身就是腐败的最佳土壤。一般性腐败产生于个别的腐败分子,而绝对性腐败则产生于整体的制度。
现阶段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比较严重的原因十分复杂:一是干部搞腐败从根本上看,是由于理想性念的变化;二是我国正处于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时期,由于一些领域中制度和体制机制还不完善,使形形色色的腐败行为有可乘之机,这是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客观原因;三是一些部门和单位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缺位或者流于形式。这些主客观因素交织在一起,使反腐败斗争呈现出艰巨性、复杂性和长远性的特点。
归纳党内高中级干部腐败的制度性原因,大致有五条:
一是权力失衡。它的制度性遗憾,源于老祖宗们对共产党执政缺乏必要的实践经验。马克思提出的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即“议行合一”),被各国共产党沿用下来。由此,“一元化”的领导、“一把手”的体制、“一枝笔”的做法、“一言堂”的局面便相继产生和发展。世界各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的权力架构,基本沿用了“议行合一”的领导体制。这一权力模式的运行结果,不仅造成了党内权力的高度集中,而且造成了监督的缺失和制约的乏力。
权力失衡常常表现为“1”大于2+3+4。。。。。。由于党委定位于“议行合一”机关,将决策权、执行权集于一身,该分的权力没有科学地分,该合的权力没有合理地合。因此,什么时候应该用“民主集中制”去研究党内立法、决策问题,什么时候应该用“首长负责制”去决定党的方针、政策的执行问题,使党委书记常常大伤脑筋。如邓小平说过:“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的、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由于执行权是最为经常、最为集中、最为具体的权力,由于执行权特别强调责任和效率,因此,即使是最民主的“班长”,在拍板的关键时刻,也不敢把自己的一票等同于普通一票,有时候必须等于或者大于“一班人”的票数之和。
“议行合一”的党委领导体制,使党内的立法权、执行权集于党委一身,造成党内权力配置失衡。党委既是决策机关又是执行机关,同时党内监督机关也在其领导之下,集党内三权应一体的党委,成了一级党组织中的唯一领导机关。党内权力实难平衡、党内民主实难发展、党内监督实难进行。
从党内权力配置来看,“议行合一”使党内权力严重失衡。党内立法决策权与党内执行权一旦合一,立法决策机关与执行机关必然混为一体,双方的相互制约关系必然被打破。党委实行“议行合一”的领导体制,党内就不可能设置独立的执行机关,党代会作为同级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必然形同虚设。党委(主要是常委会特别是第一书记)由于权力过于集中,又方便好使,为保证执行的坚决有力,在决策上,多用首长负责制替代民主集中制;在用人上,多用“等级授权制”取代选举制。于是,党委无论在用人还是治事上,从决策到执行,要对就对到头,要错就错到底,其间无人能以纠正。因此,“议行合一”的党委领导体制下,“民主集中制”常常让位于“首长负责制”,成为党委书记首选的领导方式;这主要不取决于党委书记的个人因素,而更多地取决于体制制度的因素。
权力失衡还表现在权力的授予上。按理,党和人民是权力的所有者,各级领导干部只是权力的使用者。权力的所有者本来可以对权力的使用者进行有效的监督制衡,但由于缺少权力的回收机制,权力的授予通常成为一次性行为。现实情况表明,权力一旦授予,掌权者不仅拥有了权力的使用权,而且拥有了权力的使用权。之所以说掌权者在拥有使用权的同时也拥有了权力的使用权,是因为如果一个人的权力能够长期使用甚至终身使用,那么,权力在这个人那里,使用权和所有权也就基本上实现了合一。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我们选拔干部程序之复杂,内容之繁琐,条件之苛刻,考察之空泛,用心之良苦,都出于授予权力的同时就没有考虑要收回权力。二是权力一旦授予,只要不病不死,不犯错误,权力就很难收回,突出的表现是干部能上不能下。权力之梯一旦准予通过,掌权者通常都会在不断拥挤的楼梯中论资排辈,拾阶而上。三是权力一旦被长期占有,通常会出现两种情况:其一,如果想让权力使用者交出权力,大多得用大一点或者实惠多一点的权力来换取;其二,长期占有权力者,通常会自觉不自觉地产生权力所有者的感觉,甚至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将权力转让、假借给他人使用。而这两种情况都能反映出有受权,缺收权的权力失衡状况。
二是管理失控。表现有三:一是靠“人管人”而非靠“制度管人”的随意性;二是“上有顶,下有底”的权力自由裁量的膨胀;三是“上宽下严,内松外紧”的管理不到位。其核心就是党内民主发展缓慢和党内制度建设的滞后。理论上,应该靠党内民主制度来管理党员,但实际上却选择了行政化管理模式。行政化必然讲“层级”管理,党内就搞级别;行政化,必然讲命令,党内就强调履行义务多而保障党员行使权利少。所以,有人哀叹